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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皮劍龍:不能讓老年人的世界越來越小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7 13:03:44

2022全國兩會正在進行中。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今年提交的提案中,再次聚焦新業态勞動者權益保障。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這已經是皮劍龍連續三年關注新業态勞動者權益保障和勞動争議處理機制。

皮劍龍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應該盡快修改勞動法,對“新業态勞動者權益保障”進專章規定行。同時,要在機構設置、法律規定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勞動争議協商與調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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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劍龍

聚焦新業态勞動者權益保障:

應給予新業态勞動者以勞動法的“強保護”

新業态勞動者是指在互聯網 形式下,靈活就業、平台就業等從業者,如快遞員、送餐員、代駕員、網約車司機、代駕員、網約保潔員、淘寶店主等。據有關部門測算,目前全國約有近1億新業态從業人員。

新業态“新”在何處?皮劍龍指出,新業态從業模式已經從原來的“組織 雇員”模式向現在的“平台 個體”模式轉變。靈活就業、平台就業的發展,使原來的“标準勞動關系”發生變形,導緻了多重勞動關系的建立。從業形态突破了單一雇主的界限,兼職、多職以及受雇和自雇之間的身份轉換成為一種常态。雇傭關系和勞動者身份出現模糊,新業态勞動者勞動關系屬性趨于弱化。

皮劍龍表示,因此,新業态勞動者面臨合同簽訂比例低、用工秩序混亂、社保繳存比例低、職業傷害頻發等問題。一方面,由于勞動關系不确定,他們處于弱勢地位,無力抗拒不公平的平台規則。另一方面,他們職業保障缺失、抗風險能力低、議價能力弱,一旦發生職業傷害極易陷入困境。

在多方呼籲下,2021年7月1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新業态勞動者權益保障在規範用工明确責任、健全制度補齊短闆、提升效能優化服務、齊抓共管完善機制等方面作了明确規定。

皮劍龍欣喜地看到,《指導意見》的出台對維護新業态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皮劍龍認為還要更進一步。《指導意見》屬于政策性規範,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沒有從法律層面上解決新業态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

我國現行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一般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但靈活就業、平台就業等,往往被定義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從而不受勞動法的保護。皮劍龍認為,勞動關系區别于其他的法律關系,必須把新業态勞動者權益保障在法律上确定下來,給予新業态勞動者以勞動法的“強保護”。

皮劍龍指出,可參考的是,我國勞動法在普遍保護勞動關系的同時,也設立專門章節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給予特殊保護。

因此,皮劍龍建議,盡快修改勞動法,對“新業态勞動者權益保障”進行專章規定。

要明确新業态用工屬新型勞動關系

皮劍龍認為,在勞動關系上,勞動法要明确新業态用工屬于新型勞動關系。符合确定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企業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确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權利義務。

皮劍龍建議,在勞動權益保障上,勞動法要賦予新業态勞動者在平等就業、最低工資、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方面的基本勞動權利。尤其是針對新業态勞動者的工作特點,對以出行、外賣、配送、貨運等行業的平台企業要普遍建立職業傷害保險制度。

對于平台強勢的算法規則,皮劍龍特别強調,平台企業應主動完善算法規則的制定程序,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行政機關指導等民主管理方式,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參與權。

針對新業态用工對法律上勞動關系的定義帶來的挑戰,皮劍龍認為,基于新業态從業人員的龐大基數和平台就業日新月異的變化,修法具有緊迫性,學術上的争鳴應該讓位于現實困境的解決。

聚焦勞動争議處理:

建立全面的協商與調解機制,發揮前兩個環節應有的效果

我國勞動争議處理機制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個環節。2019年,皮劍龍針對勞動争議處理提了一個綜合的建議,2020年提出完善其中的仲裁和訴訟環節。今年皮劍龍則聚焦前兩個環節:協商與調解。

皮劍龍注意到,在實踐中,在仲裁、訴訟之前設置的協商、調解程序,沒能發揮應有的更大效果,仍有數量巨大的勞動争議案件湧入仲裁和法院。我國現有的勞動争議處理機制的有效實施,主要依靠《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和四個司法解釋。但不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解釋,重點在勞動争議仲裁和訴訟程序,相對忽視勞動争議的協商與調解機制。

一是四項程序中,協商機制是最不完善的,法律規定的條款内容相對少,協商主體、内容和程序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無法滿足廣大勞動者解決勞動争議的訴求。

二是企業勞動争議調解組織作用發揮有限。據調查統計,設立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相對較少,不到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一,許多還是形同虛設。皮劍龍強調,調解與協商應該發揮作為前兩個環節應有的效果,以減輕仲裁和法院的負擔。為此,他提出具體建議。

首先,重新定位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的職能,調整為勞動争議協商機構。同時,完善勞動争議協商的機制設計,通過修訂或出台新規範性文件,對勞動争議協商的主體、協商的内容、協商的步驟和程序、協商的效力和保障等作出明确的規定。

其次,把調解機構放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吸收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參加,發揮政府公權力的作用。

最後,還應修改《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該法沒有将勞動行政執法、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納入一部法律當中加以全盤考慮,過于強調突出仲裁和訴訟,導緻協商與調解缺乏明确的法律規範依據。因此,建議通過法律修改的方式,增加勞動争議協商與調解的規範内容,建立全面的勞動争議協商與調解機制。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實習記者 胡伊文 北京報道

編輯 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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