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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哪村村長被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12:09:55

包頭市哪村村長被查(洛陽一官員村改)1

庭審前,高承志已從最初的焦躁情緒中調整過來,他站在窗前,讓正午的陽光暖暖地照在身上。圖/鄭旭

2014年10月13日,注定是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區政協副主席高承志無法忘記的一天。這一天,在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他被帶上了被告席。

身為副縣級領導幹部,先是接受紀委調查,随後受到檢方指控,47歲的高承志在人生的中途,經曆了一場暴風驟雨。

9月10日,高承志因涉嫌濫用職權,被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不過,西工區人民法院并未在10月13日當庭宣判。

根據高承志案辯護人的說法,該案屬于職務犯罪範疇,但引發此次指控的,并非是其在履行區政協副主席職務時濫用職權,而是源于他的另一個身份。

另一個身份

高承志的另一個身份是洛陽市瀍河區史家灣村整村改造項目指揮部副指揮長。

2011年10月底,洛陽市瀍河區城中村改造工程進入拆遷動員階段,區委、區政府決定,調整充實部分改造指揮部,從那時起,高承志成為史家灣村整村改造指揮部成員。

2012年5月31日,瀍河區重點項目指揮部成員再次調整,高承志接任史家灣村整村改造項目指揮部副指揮長。

由于這一身份,高承志開始參與拆遷工作,也因此與“刑事犯罪指控”不期而遇。

檢方指控,高承志因在處理張樹森通過購買宅基地違規建房的拆遷補償手續過程中,明知張樹森非法購買宅基地違規建房套取拆遷補償,仍然在審批關鍵環節簽署同意辦理的批示,導緻張樹森違規建造的房産以貨币補償方式非法取得拆遷補償款109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開庭前,高承志的代理律師曾與其協商做輕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律師認為做無罪辯護會有被重判的可能。“濫用職權情節特别嚴重的,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她向《民生周刊》記者解釋。

然而,高承志說:“我沒有犯罪,一定要做無罪辯護。”

1989年,高承志畢業于河南省司法學校;2012年,縣區換屆選舉,他擔任區政協副主席至今,此前是洛陽市瀍河區監察局局長。

“我在紀檢監察系統工作過10年,很長一段時間裡,我的工作内容都是監管違法違紀行為。”高承志自認深谙法律,堅信自己并不違法。

開庭當天,與高承志一同被帶到被告席上的,還有瀍河區政協經科委主任舒慶忠。除了同樣供職于區政協外,他也是史家灣村整村改造指揮部成員。

在指揮部,舒慶忠本來負責後勤保障工作,後被安排代表指揮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從那時起,他握起筆,将無數個審核表上的賠償數額一一抄錄到補償協議上。

檢方指控,被告人舒慶忠明知張樹森非法購買宅基地違規所建房産不應該得到拆遷補償,仍然在宅基證戶名、産權人、簽訂協議人等明顯不符的情況下,代表拆遷指揮部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

舒慶忠拿出一份打印的情況說明,逐字逐句地念起來。從文字上看,邏輯十分清晰,“是我愛人寫的。”

舒慶忠祖籍江蘇,因其愛人是洛陽人,1988年從部隊轉業至瀍河區政協工作至今。“已經58歲的他,還有兩年就可以退休了。”舒慶忠的愛人馬海珍說。

馬海珍是河南警察學院(洛陽校區)講授刑事訴訟法的教師。這樣的法律背景,使她堅信,自己的丈夫并沒有觸犯法律。

宅基地買賣成“罪控”源頭

《民生周刊》記者調查發現,二人被訴的原因,與前文提到的張樹森一案有關。

在瀍河區史家灣村東南,有一塊3分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為李芝,已故數年,該地塊由其外甥女李瑪瑙繼承。

2011年6月24日,史家灣村拆遷前夕,作為洛陽市瀍河區瀍河鄉下派到史家灣村的包村幹部,張樹森與李瑪瑙簽訂了該地塊的宅基地轉讓協議。

協議規定,如遇重點工程或者需要拆遷,甲方付給乙方建房差價,乙方保證給甲方90~100平方米的房子,其他所有收益歸乙方所有。

協議簽訂後,在這塊空着的宅基地上,張樹森用最短的時間,突擊蓋了3層樓。

不久後,張樹森與高承志、舒慶忠一樣,成為史家灣村整村改造指揮部成員。

2012年1月16日,指揮部與李俊霞(張樹森之妻)簽訂了該地塊的拆遷補償協議。那時,高承志并不是指揮部副指揮長,舒慶忠也隻負責後勤保障工作,對于這次補償協議的簽訂,二人并沒有參與。

補償協議置換給李俊霞房屋290平方米,貨币補償79萬餘元,與張樹森在協議中承諾給李瑪瑙的90~100平方米房子相比,張樹森在這筆買賣中獲益頗豐。

2012年5月,因與張樹森的宅基地轉讓糾紛,李瑪瑙進京上訪,被接回後,瀍河區開始處理此事。

2012年5月7日,區紀委和區監察局分别發文,作出了對張樹森撤銷黨内職務和行政撤職的處分。

對于張樹森的處分,并沒有使這件事就此畫上句号。鄉、村兩級幹部繼續調解雙方宅基地補償糾紛。

2012年5月20日,雙方終于達成一緻意見,李瑪瑙親筆寫下了保證書。同年9月18日,史家灣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了一份證明:“第五組居民李瑪瑙與張樹森宅基地産權轉讓一事,經過幾個月長期調解處理,現已達成共識,此戶可以正常辦理一切手續。”在這份證明上,高承志和舒慶忠代表指揮部簽署了“同意辦理”的批示。

9月22日,居委會再次出具證明:“此戶可以享受全部獎金獎勵”,高承志同樣簽署了“同意辦理”的字樣。就是因為這幾個字,高承志後來在這起事件中成為被告。

同一天,關于這塊宅基地的補償協議重新簽訂,将原來的置換房屋加貨币補償的方式,換成了貨币補償174萬餘元,負責簽協議的舒慶忠也因此被推上了被告席。

288号《起訴書》

事情過去一年後的2013年5月13日上午,高承志在自己的辦公室裡,接到了洛陽市紀委監察局打來的電話,電話通知他立刻趕到市紀委,同時接到通知的還有舒慶忠。

放下電話,高承志不假思索,馬上趕往市紀委。他并不知道,在那裡等待他的是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

在市紀委,高承志與舒慶忠被要求“關閉通訊工具,跟幾個人一塊走”,二人被帶去的地方是西工區檢察院。“到了檢察院才知道,還是調查張樹森的事。”

其實,2013年4月,洛陽市紀委曾就此事找過高承志,并進行了調查。令他沒有想到的是,事情并未因紀委的調查而結束。

緊接着,西工區檢察院開始介入調查。2013年5月13日,被帶到檢察院的二人,于次日淩晨,因涉嫌濫用職權被西工區檢察院反渎職侵權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取保候審。

時隔一年,2014年9月10日,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接到了來自檢察院的起訴書。高承志與舒慶忠因涉嫌濫用職權,被提起公訴。

就在法院接卷的第二天,西工區檢察院又發出了一份《變更起訴決定書》。在這份決定書中,“現發現起訴書指控罪名與起訴書指控事實所适用的罪名不符”,對洛西檢刑訴【2013】288号《起訴書》作出了更改,将原起訴書中“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改為“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高、舒二人家屬提供的洛西檢刑訴【2013】288号《起訴書》上,除了《變更起訴決定書》中更改的内容外,《民生周刊》記者還發現了幾處看不懂的表述。

《起訴書》第三段寫明:“本案由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反渎職侵權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承志、舒慶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于2012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起訴書》指控事實為濫用職權,在這一段卻表述為“以被告人高承志、舒慶忠涉嫌玩忽職守罪”;另外,移送審查的時間為“2013年7月30日”,而受理後告知被告人的時間卻為“2012年8月1日”。

《起訴書》第二頁這樣寫道:“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高承志在處理張樹森通過購買宅基地違規建房的拆遷補償手續過程中,明知張樹森非法購買宅基地違規建房套取拆遷補償,仍然在審批關鍵環節簽署同意辦理的批示”。

相關材料顯示,高承志簽字的日期為“2012年9月22日”,而并非《起訴書》中所表述的“2011年9月22日”。

關于上述細節,《民生周刊》記者在當地采訪期間,曾到訪洛陽市紀委、洛陽市西工區檢察院,試圖進一步求證,但均未獲得正面答複。

“年年是先進”

作為洛陽市瀍河區政協主席,張聚民是史家灣村整村改造指揮部指揮長,是高承志和舒慶忠的頂頭上司。在他看來,兩位被告有着共同的特點:“非常實在、非常老實、非常認真”。

高承志剛加入指揮部時還在區監察局工作,2012年調入區政協,張聚民對他了解不深,印象是“老實,話不多”。對于共事多年的舒慶忠,張聚民給出的評價是“兢兢業業,勤勤懇懇,廉潔奉公”。

在部隊期間,舒慶忠參加過自衛反擊戰,立過兩次三等功,被起訴前已經退居二線。“有些人都出去找個事幹,他卻還在單位幹活,年年是先進。”

作為指揮部成員之一,瀍河區财政局副局長喬志傑說,舒慶忠被刑拘後主動要求剃了光頭,“他跟我說,這一輩子剃過兩次光頭,第一次是自衛反擊戰,這是第二次。”

“他們都是我的兵,如果是我帶錯了,他們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地、人為地把這個事情搞錯了,那也情有可原。”直到現在,張聚民都認為他們沒有錯。

“不管地上有房子還是沒房子,隻要有宅基地證統統都給補償。”早在開始簽訂補償協議前,史家灣村整村改造項目投資方——洛陽市城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就與指揮部、鄉裡、村裡共同研究決定了這個方案。“沒有城投公司簽字認可這筆錢是拿不到的。”張聚民說。

因為張樹森事件,村裡專門成立了調解委員會,與李瑪瑙達成一緻意見後,“我們把錢撥到調解委員會”,由委員會領錢後,再發放給二人。

張聚民說,“舒慶忠是負責簽協議的,如果不簽字,拆遷辦計算處就不算賬,不算賬就不給錢。”

2012年,為了推進拆遷進度,指揮部下發了一個通知,2012年1月17日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可享受全部獎金獎勵,以後全部取消。“他們的問題就是在涉及獎金獎勵的那張紙上簽了字。”

不過,在公告規定時間後簽訂協議的,“截至目前,史家灣也沒有一戶村民沒有享受到獎金獎勵。”

隻是,2012年1月17日以後,村民享受拆遷獎金獎勵,需要村裡出證明,然後指揮部成員簽字。“我也簽過。”喬志傑說。

張聚民說:“我現在都後怕,這個事情如果我簽了,被指控的可能就是我。”拆遷的任務重,當時指揮部誰趕上了,簽字的就是誰。

國家對涉案公職人員的工資發放情況有嚴格規定,因為這件事,高承志每個月的工資隻有400多元,“他的家屬是下崗工人,現在還在做臨時工,打掃衛生。”

喬志傑說,如果用一個字來概括就是“冤”,兩個字“真冤”,“我們辦理拆遷,嚴格按照程序,如果我們多給一分錢,那就是我們失誤。”

“不該的是,他們兩個人在這張紙上簽了名,如果蓋的是公章,就牽涉不到個人。”

庭審前,高承志已從最初的焦躁情緒中慢慢調整過來,他站在窗前,讓正午的陽光暖暖地照在身上。“也許我就是一隻替罪的羔羊……”他自言自語地說。

采訪結束後,車子剛剛駛離洛陽境内,《民生周刊》記者便接到一個神秘的電話,來電者稱,高承志一案的水雖然很深,但他會在必要的時候站出來……(文中高承志、舒慶忠、張樹森均為為化名)記者 鄭旭 崔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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