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轉到交易性金融資産?新金融工具準則實施後,關于應收票據在報表中如何列報,經過了多次讨論,已形成了比較公認的處理方式今天看到一篇文章,說是要将應收票據列報為“交易性金融資産”,感到比較奇怪,就仔細研讀了一下作者的觀點是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承兌的彙票,如果經常進行貼現,則業務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标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産為目标,應列報為“應收款項融資”;如果全部進行貼現,則業務模式是以出售為目标者,應列報為“交易性金融資産”,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應收票據轉到交易性金融資産?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新金融工具準則實施後,關于應收票據在報表中如何列報,經過了多次讨論,已形成了比較公認的處理方式。今天看到一篇文章,說是要将應收票據列報為“交易性金融資産”,感到比較奇怪,就仔細研讀了一下。作者的觀點是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承兌的彙票,如果經常進行貼現,則業務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标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産為目标,應列報為“應收款項融資”;如果全部進行貼現,則業務模式是以出售為目标者,應列報為“交易性金融資産”。
仔細考慮一下,全部貼現情況下應收票據列報為”交易性金融資産“也有一定道理。在此種模式下,金融資産既不能通過SPPI測試(即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管理該金融資産的模式不屬于”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标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産為目标“(因為全部貼現了),所以隻能分類為第三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産”。
實務中,企業更多的情況是根據實際的資金需求,不定期地将部分應收票據進行貼現或者用于支付采購款,全部貼現的情況比較少見,至今還未見到列報為“交易性金融資産”的情況。一般來說,對于信用狀況較好的15家銀行出具的銀行承兌彙票,持有目的是到期承兌,則在“應收票據”列報,在兼有持有至到期又背書、貼現的情況下,在“應收款項融資”列報。對于其他銀行出具的銀行承兌彙票及商業承兌彙票,依然在“應收票據”列報,但背書或貼現時不能終止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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