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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阜新稅務稽查局

旅遊 更新时间:2024-09-18 02: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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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阜新稅務稽查局(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稽查局送達公告)1

國家稅務總局阜新稅務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稽查局送達公告(鹽稅稽公告〔2022〕2号)

發布時間:2022-02-18 14:39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及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規定,我局對本公告列明單位涉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并作出了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由于采取直接送達等方式無法向列明單位送達本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予公告送達。

請本公告列明單位于30日内來我局領取稅務文書。上述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稽查局地址:江蘇省鹽城市新都東路9号

序号

納稅人名稱

文書編号

聯系人員

聯系電話

1

東台市浩盛能源有限公司

鹽稅稽處〔2021〕337号

束曉翔、李軍

051585271678

2

東台市翔聖潤滑油有限公司

鹽稅稽處〔2021〕338号

束曉翔、李軍

051585271678

3

東台市興華聯石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鹽稅稽處〔2021〕339号

束曉翔、李軍

051585271678

4

東台市同泰石化貿易有限公司

鹽稅稽處〔2021〕340号

束曉翔、李軍

051585271678

特此公告。

東台4戶處理決定書公告送達.rar

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2年02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鹽稅稽處〔2021〕338号

東台市翔聖潤滑油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1320981MA1MNWQFXE)

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19日對你單位(地址:東台市南沈竈鎮府前路2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消費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你公司購進原油等非應稅消費品但對外開具燃料油發票及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導緻少繳消費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消費稅

你公司在經營期間從上遊企業淮安興泰能源有限公司、東台華順能源有限公司、東台惠澤石化貿易有限公司、江蘇旭澤燃料有限公司等企業購進的原料主要為重質原料油、重質燃料油(燃料油)、原料油、廢燃料油的業務是存在的,資金往來也是真實正常,但你公司開具給下遊企業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航油集團四川鐵投石油有限責任公司、江陰嘉海石化有限公司、湖北金潤能源有限公司等發票的貨物名稱變名為燃料油,涉嫌變名銷售成品油,偷逃消費稅。你公司在經營期間共購進廢燃料油24501.25噸、原料油211418.52噸、重質燃料油(燃料油)20401.6噸、重質原料油9122.88噸,同期共開具燃料油數量263692.51噸,經檢查認定你公司将原料油變名開具燃料油數量209669.62噸,其中:2016年度變名開具39008.19噸,2017年度變名開票計170661.43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條第一款“三、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産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一)将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産品以消費稅應稅産品對外銷售的;”及财稅[2015]11号第二條“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征收。”之規定,你公司應補繳消費稅255377597.16元(其中:2016年度應補繳47511975.42元,2017年度應補繳207865621.74元)

(2)增值稅

你公司2016年8月接受淮安興泰能源有限公司開具的貨物品名為重質燃料油(燃料油)4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額合計7783952.72元,你公司于2016年8月全部申報抵扣增值稅,2018年3月原淮安市國稅局稽查局對上述發票出具《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應追繳已抵扣增值稅7783952.72元;

另“東台市中興廢舊物資購銷有限公司一案”中檢查發現,2017年5月26日東台市中興廢舊物資購銷有限公司以收取10.98%開票費的方式,開具給你公司8份貨物品名為廢燃料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額合計1183164.68元,你公司已于2017年5月申報抵扣增值稅,應追繳已抵扣繳增值稅1183164.68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号)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号)之規定,你公司應補繳增值稅8967117.40元(其中:2016年應補繳7783952.72元,2017年應補繳1183164.68元)。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查補的消費稅及增值稅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3217235.73元(其中2016年應補繳2764796.41元,2017年應補繳10452439.32元);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号)第三條之規定,應補繳教育費附加7930341.44元(其中2016年應補繳1658877.84元,2017年應補繳6271463.59元);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号文)第一條之規定,應補繳地方教育附加5286894.29元(其中2016年應補繳1105918.56元,2017年應補繳4180975.73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及彙總表

(2)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1、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條第一款及财稅[2015]11号第二條之規定:向你單位追繳2016年-2017年少申報繳納的消費稅255377597.16元;其中:2016年少申報繳納47511975.42元,2017年度少申報繳納207865621.74元。

2、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号)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号)之規定:向你單位追繳2016年-2017年少申報繳納的增值稅8967117.40元;其中:2016年少申報繳納7783952.72元,2017年少申報繳納1183164.68元。

3、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向你單位追繳2016年-2017年少申報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13217235.73元;其中:2016年少申報繳納2764796.41元,2017年少申報繳納10452439.32元。

4、教育費附加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号)第三條之規定:向你單位追繳2016年-2017年少申報繳納的教育費附加7930341.44元;其中:2016年少申報繳納1658877.84元,2017年少申報繳納6271463.59元。

5、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号文)第一條之規定:向你單位追繳2016年-2017年少申報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5286894.29元;其中:2016年少申報繳納1105918.56元,2017年少申報繳納4180975.73元。

6、滞納金加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你單位少申報繳納的消費稅255377597.16元、增值稅8967117.4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3217235.73元,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到國家稅務總局東台市稅務局将上述稅款及滞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鹽稅稽處〔2021〕337号

東台市浩盛能源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1320981330881875Y)

我局于2017年7月5日至2021年3月9日對你單位(地址:東台市南郊中小企業園區園區大道10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消費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你公司購進原油等非應稅消費品但對外開具燃料油發票導緻少繳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在經營期間共接受淮安興泰能源有限公司、東台市華恒石化貿易有限公司、東台市華通石化貿易有限公司、東台市興宏石化貿易有限公司、東台市同泰石化貿易有限公司和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等6戶企業開具的品名為原料油、重質油、原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393份,而你公司開具給下遊天津環美高科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撫甯東奧石油煉化有限公司、中鹽能源有限公司、大連正諾石化有限公司、大連祥弘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北欣石油有限公司、金澳物流(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金潤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秀豐能源有限公司、中國航油集團四川鐵投石油有限公司、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等11戶企業的246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品名則變為燃料油,經檢查,2015年變票數量382685.34噸,2016年變票數量406810.40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條第一款“三、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産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一)将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産品以消費稅應稅産品對外銷售的;”及财稅[2015]11号第二條“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征收。”之規定,你公司應補繳消費稅961605811.32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466110744.12元,2016年應補繳495495067.2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48080290.57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23305537.21元,2016年應補繳24774753.36元);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号)第三條之規定,應補繳教育費附加28848174.34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13983322.32元,2016年應補繳14864852.02元);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号文)第一條之規定,應補繳地方教育附加19232116.23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9322214.88元,2016年應補繳9909901.35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及彙總表

(2)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1、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條第一款及财稅[2015]11号第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司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消費稅961605811.32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466110744.12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495495067.20元。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向你公司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48080290.57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23305537.21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24774753.36元。

3、教育費附加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号)第三條之規定:向你公司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教育費附加28848174.34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13983322.32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14864852.0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号文)第一條之規定:向你公司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19232116.23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9322214.88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9909901.35元。

5、滞納金加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你公司少申報繳納的消費稅961605811.3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8080290.57元,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到國家稅務總局東台市稅務局将上述稅款及滞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鹽稅稽處〔2021〕340号

東台市同泰石化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132098135452950XH)

我局于2017年7月5日至2021年6月16日對你單位(地址:東台市溱東鎮草舍工業園區6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消費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你公司購進原油等非應稅消費品但對外開具燃料油發票導緻少繳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在經營期内共購進燃料油73617.42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12份,金額202403426.38元,稅額34408582.22元,下遊銷售燃料油129051.77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61份,金額349159324.45元,稅額59357084.66元,明顯不配比,變票數量為55434.35噸,其中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變名開具燃料油42255.53 噸,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變名開具燃料油13178.82 噸;燃料油最後一次開票時間為2016年2月15日(詳見附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條第一款“三、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産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一)将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産品以消費稅應稅産品對外銷售的;”及财稅[2015]11号第二條“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征收。”之規定,你公司應補繳消費稅67519038.30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51467235.54元,2016年應補繳16051802.7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3375951.92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2573361.78元,2016年應補繳802590.14元);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号)第三條之規定,應補繳教育費附加2025571.15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1544017.07元,2016年應補繳481554.08元);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号文)第一條之規定,應補繳地方教育附加1350380.77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1029344.71元,2016年應補繳321036.06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及彙總表

(2)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1、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條第一款及财稅[2015]11号第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司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消費稅67519038.30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51467235.54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16051802.76元。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向你公司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3375951.92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2573361.78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802590.14元。

3、教育費附加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号)第三條之規定:向你公司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教育費附加2025571.15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1544017.07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481554.08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号文)第一條之規定:向你公司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1350380.77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1029344.71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321036.06元。

5、滞納金加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你公司少申報繳納的消費稅67519038.3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375951.92元,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到國家稅務總局東台市稅務局将上述稅款及滞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鹽稅稽處〔2021〕339号

東台市興華聯石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1320981346492946G)

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至2021年3月24日對你單位(地址:東台市南郊中小企業園園區大道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你單位購進原油等非應稅消費品但對外開具燃料油發票導緻少繳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單位在經營期間共計接受上遊企業東台市華順能源有限公司、泰州市鑫義康化工有限公司、淮安興泰能源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1380份,油料數量511863.11噸,其中原料油322595.28噸,燃料油189267.83噸,購進的原料主要為重質原料油、重質燃料油(燃料油)、原料油、廢燃料油;但你單位銷售給下遊企業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航油集團四川鐵投石油有限責任公司、江陰嘉海石化有限公司、湖北金潤能源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貨物名稱變名為燃料油,經檢查,你單位開往下遊企業貨物品名由原料油變名燃料油(變票)數量為321485.32噸,其中2015年變票數量1554.51噸,2016年變票數量319930.81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條第一款“三、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産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一)将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産品以消費稅應稅産品對外銷售的;”及财稅[2015]11号第二條“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征收。”之規定,你單位應補繳消費稅391569119.76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1893393.18元,2016年應補繳389675726.5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9578455.99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94669.66 元,2016年應補繳19483786.33元);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号)第三條之規定,應補繳教育費附加11747073.59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56801.80元,2016年應補繳11690271.80元);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号文)第一條之規定,應補繳地方教育附加7831382.40元(其中2015年應補繳37867.86元,2016年應補繳7793514.53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及彙總表

(2)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1、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7号)第三條第一款及财稅[2015]11号第二條之規定:向你單位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消費稅391569119.76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1893393.18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389675726.58元。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向你單位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19578455.99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94669.66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19483786.33元。

3、教育費附加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号)第三條之規定:向你單位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教育費附加11747073.59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56801.80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11690271.80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号文)第一條之規定:向你單位追繳2015年-2016年少申報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7831382.40元;其中:2015年少申報繳納37867.86元,2016年少申報繳納7793514.53元。

5、滞納金加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你單位少申報繳納的消費稅391569119.7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9578455.99元,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到國家稅務總局東台市稅務局将上述稅款及滞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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