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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紙黃金交易和第三方存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07:38:09

關于紙黃金交易和第三方存管?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31日訊 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證監局網站發布行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兩名非法獲取内幕信息人張新紅、李金剛涉嫌内幕交易西部黃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黃金”,股票代碼:601069)股票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關于紙黃金交易和第三方存管?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關于紙黃金交易和第三方存管(西部黃金内幕交易案兩人遭處罰)1

關于紙黃金交易和第三方存管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31日訊 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證監局網站發布行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兩名非法獲取内幕信息人張新紅、李金剛涉嫌内幕交易西部黃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黃金”,股票代碼:601069)股票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張新紅(因其配偶張某華與唐某陽等人接觸後買入西部黃金股票)、李金剛通過接觸内幕信息知情人時任西部黃金副總經理兼董秘唐某陽等人後,買入西部黃金股票。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西部黃金2016年年報顯示,時任西部黃金副總經理兼董秘為唐向陽。

張新紅、李金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内幕交易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責令張新紅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602.1元,并處以3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責令李金剛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25萬元罰款。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内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内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内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全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張新紅)

張新紅:

當事人:張新紅,女,1973年7月出生,住址:新疆伊甯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新疆證監局對張新紅内幕交易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西部黃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黃金”)因其冶煉廠的副産硫酸銷售業務,與阿克陶科邦錳業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邦錳業”)建立了業務聯系,在科邦錳業表達對外合作意圖後,西部黃金随即開展合作洽談相關工作。

2016年12月9日,西部黃金控股股東新疆有色金屬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有色集團”)總經理張某華、西部黃金總經理何某璋與科邦錳業、新疆佰源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源豐”)實際控制人楊某榮首次就合作見面溝通交流。

2016年12月26日,科邦錳業、佰源豐實際控制人楊某榮與有色集團董事長郭某棠、總經理張某華、西部黃金總經理何某璋、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唐某陽就合作事項作進一步會談,會談約定了“西部黃金并表51%、收購方式為增資擴股等”内容。

2016年12月27日,有色集團與科邦錳業、佰源豐分别簽訂《保密協議》和《投資合作框架協議》。《合作框架協議》内容包括:雙方就拟收購事項達成初步合作意向、收購股權比例及收購方式、後續開展盡職調查工作等。此後由西部黃金負責組織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先後召開磋商會議及中介協調會。

2017年4月18日,西部黃金發布停牌公告。

綜上,上述并購重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18日。

二、張新紅交易“西部黃金”

(一)張新紅因其配偶張某華(内幕信息知情人)獲知内幕信息

2017年1月4日,張某華作為外聘礦山專家與西部黃金總經理何某璋、副總經理唐某陽、财務部主任孫某華一行赴兩家拟收購标的企業進行盡職調查,随後被聘為佰源豐總經理,任命文件于2017年2月25日簽發。根據現有證據可知,2017年2月23日,張新紅夫婦因就醫有過直接接觸,在該次會面後次日即2017年2月24日,張新紅返回伊甯(其實際居住地)後,首次買入“西部黃金”。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張某華因前期參與西部黃金并購重組盡職調查而成為内幕信息知情人,張新紅因其配偶為内幕信息知情人而獲知内幕信息。

(二)張新紅交易“西部黃金”情況

張新紅普通證券賬戶于2009年11月30日在宏源證券(現為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伊甯斯大林街證券營業部開立,一碼通賬号180***206,下挂上海股東賬戶A253***95和深圳股東賬戶0138***27。

2017 年2月24日至“西部黃金”停牌日,張新紅分16筆累計買入5,400股“西部黃金”,成交金額118,677元,成交均價21.98元;分3筆累計賣出1,800股,成交金額43,488元。

張新紅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賬戶為建設銀行賬戶(621700****370),買入“西部黃金”資金主要為其自有資金。自張新紅賬戶首次交易“西部黃金”(2017 年2月24日)至末筆交易“西部黃金”(2017年4月14日)期間,共發生銀行轉證券業務7筆,總額為133 ,300元。

根據張新紅辦公室MAC地址、家庭電腦MAC地址、IP地址與買賣“西部黃金”交易MAC地址、IP地址比對結果,并綜合張新紅筆錄可知,張新紅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買賣“西部黃金”。

(三)張新紅買入“西部黃金”交易特征

根據張新紅證券賬戶交易流水及相關人員筆錄可知。張新紅于2017年2月23日與丈夫張某華見面後,次日2月24日即開始持續交易“西部黃金”,交易“西部黃金”時點與其獲知内幕信息時點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上述事實,有相關通訊記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賬戶委托彙總表、賬戶資金變動表、張某華人事任命書、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張新紅在内幕信息公開前,獲知内幕信息,并利用該内幕信息買賣西部黃金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内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張新紅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602.1元,并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将罰款彙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将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19年1月23日

李金剛行政處罰決定書

李金剛:

當事人:李金剛,男,1971年1月出生,住址:廣東珠海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新疆證監局對李金剛内幕交易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并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金剛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6年12月9日西部黃金控股股東新疆有色金屬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有色集團”)總經理張某華、西部黃金總經理何某璋與科邦錳業、新疆佰源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源豐”)實際控制人楊某榮首次就合作見面溝通交流。

二、李金剛内幕交易“西部黃金”

(一)李金剛與内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情況

西部黃金副總經理兼董秘唐某陽因參與西部黃金并購重組事項進程,并于2016年12月26日列席西部黃金與拟收購标的(科邦錳業、佰源豐)企業實際控制人楊某榮合作洽談會議、參與後續盡職調查等并購重組事項而成為内幕信息知情人;西部黃金資源開發部經理王某峰因于2017年2月7日參與盡職調查而成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7年4月1日,唐某陽、王某峰赴烏魯木齊天助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天助設計院”)與該設計院總經理李金剛洽談佰源豐錳礦采礦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事宜。

根據李金剛與唐某陽、王某峰通訊記錄可知,2017年2月至4月期間,李金剛與内幕信息知情人唐某陽通話7次,與王某峰通話9次。

(二)李金剛交易“西部黃金”情況

李金剛普通證券賬戶于2017年4月7日在湘财證券烏魯木齊克拉瑪依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該賬戶于2017年4月10日買入“西部黃金”30,000股,金額696,750元;4月11日買入“西部黃金”10,000股,金額246,100元;4月12日買入“西部黃金”130,000股,金額3,280,719元;4月13日買入“西部黃金”20,000股,金額494,100元;合計買入190,000股,累計買入金額4,717,669元。

李金剛證券賬戶交易“西部黃金”資金主要來自李金剛理财資金和其弟弟李某強歸還借款。2017 年4月7日至4月18日,其證券賬戶共發生銀行轉證券業務5筆,總額為5,000,000元。

根據詢問筆錄及交易記錄可知,上述交易均通過李金剛本人手機下單操作完成。

(三)李金剛買入“西部黃金”交易特征

2017年4月1日,李金剛與内幕信息知情人唐某陽、王某峰接觸後,于2017年4月7日開立證券賬戶,自開戶日起至“西部黃金”停牌日,僅買入兩隻股票,分别為“雷科防務”和“西部黃金”,其中“雷科防務”分3筆共買入20,000股,計251,675元。“西部黃金”分17筆共買入190,000股,成交金額4,717,669元。綜合考慮李金剛與王某峰、唐某陽在首筆買入“西部黃金”前後的通話記錄,李金剛開立證券賬戶、交易“西部黃金”時點與其獲知内幕信息時點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綜上,李金剛在内幕信息公開前獲知内幕信息,并利用該内幕信息買賣西部黃金股票的行為,符合《證券法》第七十六條中有關内幕交易違法行為的認定,構成内幕交易。

上述事實,有相關通訊記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委托流水、成交流水、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李金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内幕交易。

李金剛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提出:第一,其為西部黃金服務的項目是做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不認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内幕信息;第二,其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聯絡接觸屬正常業務往來,可以作出合理說明;第三,其交易“西部黃金”是基于正常的投資分析作出,并非利用内幕信息;第四,在調查期間能主動配合調查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第一,認定李金剛構成内幕交易,并非根據李金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為西部黃金做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由此發生業務往來而認定,而是因其在敏感期内與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往來和通話等接觸、聯絡,并在随後開立證券賬戶、劃轉資金以及買入股票,前者聯絡接觸時點與随後一系列行為發生時點高度吻合,因此推定其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進行交易;第二,李金剛買入單隻股票金額明顯放大,持倉集中度高,買入态度堅決,與以往交易習慣不符,其所辯稱正常的投資分析不足以解釋其交易的異常性;第三,經複核李金剛不存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情形。綜上,對李金剛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李金剛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2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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