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墨垚
案情介紹:
馮女士在小區散步的時候被一隻流浪的泰迪犬咬傷,馮女士注射了狂犬疫苗針劑6支并進行消炎治療,花費醫療費用2000元以及交通費270元。經馮女士了解,該泰迪犬雖然是流浪狗,但是被小區的周女士照顧,還為該泰迪犬搭建住所。馮女士認為周女士長期喂養流浪狗,不可避免會讓動物産生食物依賴,使得流浪狗長期生活在附近。周女士對狗進行照管,應該對馮女士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周女士則認為,自己并不是該狗的實際所有權人,自己隻是出于愛心對狗進行照管,難道自己的善意之舉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周女士表示無法接受。
審判結果: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小區的住戶進行了随機調查,住戶證實,經常看見周女士對該泰迪犬進行喂食,并且為該泰迪犬起名,傍晚該狗休息在周女士家樓下。法院認為,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傷人之狗雖系流浪狗,但一年來一直由周女士其家人長期在固定地點向狗喂食,此狗亦長期栖息在周女士家附近,據此,周女士與傷人之狗已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系。此狗傷人後,周女士作為飼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應賠償實際産生之費用,包括醫藥費2000元和交通費270元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因泰迪犬咬傷受到的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動物緻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緻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普法貼士:
在當前社會,很多公衆看到流浪動物,都會觸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值得贊賞。但是,流浪的動物長期脫離人類控制,随處覓食,本身可能攜帶大量病菌,且沒有約束措施,傷害事件不可避免。因此,對于這些愛心人士,特别是對一些有飼養經驗的人士來講,要充分認識到流浪動物的危險性,不應僅僅從公德角度考慮自己的行為,正确的做法是應當為這些狗找到主人領養它們,或者送到動物收容機構,而不是任性而為,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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