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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案農民有發言權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03:16:31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征地拆遷權利救濟過程中,由被拆遷人帶頭組建一個微信群以便聯系、溝通案情是當下的标準化操作,幾乎是一個案子一個微信群。

但隻要建了群,就要有人維護群,群聊的成員、内容就需要群成員共同來負責管理。倘若微信群“失管”,說什麼的都有,那麼麻煩也自然會接踵而至。

本文,在明律師就結合多年來案件代理中的實踐積累,給大家夥說說這建微信群聊的禁忌和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用于征收拆遷維權的微信群多由被征收人中具有一定号召力、影響性的“帶頭人”牽頭組建,之後将拆遷律師和其他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逐一拉進來。

應該說群聊大大提升了律師與被征收人之間的溝通效率,也有助于幫助尚未簽約、對補償有疑問的被征收人群體聯系起來,這對依法阻滞強制征收行為的推進是有作用的。

但誠如開篇中在明律師提到的,微信群這東西有人建就得有人管,否則就可能起到反作用。我們重點提示廣大被征收人注意以下“微信維權群守則”:

征收方案農民有發言權嗎(對征收補償不服建微信群維權)1

其一,“誰建群,誰管理,誰負責”,不能隻群聊卻沒人管。

微信群有其群主,也有群管理員若幹,後者是群主可根據需要設置的。

鑒于一旦建群會有海量的涉案信息在群裡持續更新,那麼作為群主和群管理員的被拆遷人一定要主動負起責任來,擔當好“群聊秩序維護志願者”的角色。

對發言内容明顯與依法救濟權利無關的、連續發布大量内容“刷屏”以緻專業律師發布的有用信息被淹沒的,一定要及時出言制止,維護好群的正常秩序。

須知,此時的微信群是工作群,不是聊天群,被拆遷人一定要共同維護好群的“純粹性”,這樣群聊的高效率才能得到體現。否則亂七八糟什麼内容都往裡發,這群就會變得可有可無,有了還不如沒有。

有的被拆遷人會希望律師直接當管理員或者群主來管理,這我們并不建議。原因有二:一是律師是利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幫助大家救濟權利的,群管理這件事注定會分散掉律師的大量精力,而這本來是被拆遷人群體能夠自我管理好的;

二是群聊中勢必會有一些尚未與律師見面接觸、尚未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被拆遷人,律師對這些人的情況并不了解,誰是誰都分不清。由律師來負責管群也不具有現實性。

征收方案農民有發言權嗎(對征收補償不服建微信群維權)2

其二,謹防拆遷方的人“滲透”進群。

拆遷維權雖不是“戰鬥”,但也算是一種“博弈”,那麼就不宜讓拆遷方的人偵知被拆遷人的動向。

微信群中,如群主未開啟群邀請限制,任何群成員都可以拉人進群。尤其在群組建初期,往往會在短時間内有大量人進群,誰是誰估計群主也未必認得清。這就給了拆遷方的人魚目混珠的機會。

而一旦維權群聊的内容全部被拆遷方掌握,拆遷方就會更容易地使出“分化瓦解”的招數來,進行有針對性的“工作”,這對旨在組建權利救濟“陣營”的被拆遷人而言可不是好消息。

故此,帶頭建群的被拆遷人一定要确保進群人員的“成分”清楚明确,切勿将拆遷方人員或者其雇傭的社會閑散人員拽入群中成為“内奸”。這種事情律師是無從辨識的,需要被拆遷人中的“權利救濟代表”發揮好自己的領頭人作用。

其三,避免被拆遷人在群聊中相互指責、質疑,嚴格禁止利用群聊指責、質疑律師。

如前所述,建群的目的在于團結大多數,争取同步驟的行動。

那麼對于群聊中可能發生的被拆遷人之間的相互指責、質疑,群裡要事先定好規矩,由群主或管理員及時制止。要努力避免群聊成為被拆遷人之間分歧的“放大器”,未能團結帶動一部分人反而幾句話不合自己把自己分化瓦解了,這可就要讓拆遷方看笑話了。

作為鄉裡鄉親,低頭不見擡頭見,過往那些年中難免會有些磕磕絆絆、看對方不順眼。但既然征收拆遷項目箭在弦上,大家就應當迅速集結成利益、命運共同體,一緻對外去實質性化解補償安置糾紛。過往發生過什麼過節,不應在此關鍵階段被拎出來。

而如若被拆遷人内部的确存在與維權相關的矛盾、認識不一緻,則應當由權利救濟代表和律師一道在線下、單獨溝通中妥善解決。任何矛盾,都不應被拿到幾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群聊中被人為放大。

對在群聊中無故指責、打擊其他被拆遷人的成員,要及時将其移除,避免打擊面的擴大影響到多數被拆遷人的團結和睦。

需要特别強調的是,任何群成員都不得利用微信群質疑、指責代理律師。所謂“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對專業律師辦案思路、具體步驟安排的質疑隻能在線下、單獨溝通中解決。

否則一個幾百人的微信群裡哪怕有幾個人跳出來沖着律師“開火”,律師根本無法在群内統一解釋,這會對權利救濟産生極其不利的負面影響。

在人的集群中,很多道理是講不清的,身處其中的成員很容易被情緒和非理性思路所裹挾。這也是群聊的“劣勢”所在,凡事都是有利有弊的。

征收方案農民有發言權嗎(對征收補償不服建微信群維權)3

其四,不得利用權利救濟微信群發布任何涉嫌違法的“維權”行動信息。

所謂“維權”,隻能是“依法維權”,前面兩個字的限定絕不能少。

遼甯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遼01行終308号《行政判決書》中講了這麼一件事:

因關女士所居住小區附近要修建高鐵,其在“xx業主維權群1”的微信群中,通知小區業主準備制作宣傳條幅,群裡業主每戶交50元錢,但未進行實施行為。關女士是該微信群群主,該微信群有300餘人……

結果沒等條幅做出來,關女士就被當地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關女士對此不服向法院起訴,最終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任何公民主張權利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正當途徑進行。

上訴人在微信群中讨論以挂條幅的方式主張權利,其實質是聚衆以非法定方式主張權利,該行為屬于妨礙社會管理的情形,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被上訴人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對上訴人作出警告的處罰幅度并無不當。

大家看,在這樣一則案例中,維權代表僅僅是在微信群聊中“讨論”要拉橫幅聚集,就已經涉嫌違法并被給予行政處罰。可見任何權利救濟的微信群都絕非法外之地,涉嫌違法的内容是萬萬不可在群聊中提及的。

綜上所述,在明律師要提示廣大被拆遷人的是,微信群雖好,但不可亂聊亂講話,否則就屬于“自己刨坑自己埋”,大事未辦就先被拆遷方抓住群聊中的馬腳處罰一通,可謂是得不償失。

被拆遷人群體一定要對微信群這一事物有足夠清醒的認識,明确知悉其屬于“公共空間”而非私下場合,不适宜“一對100”說出來的觀點、意見一定不可在群裡說,避免不懷好意的人截圖進行曲解。

專業律師也會對權利救濟代表如何建群、管群提出建議和指導,我們也希望代表們能夠切實展現出自己不同于普通被拆遷人的卓越組織、領導才能來,積極配合律師把群維護好。隻有這樣,微信群才會成為聯系律師與被拆遷人群體的橋梁和紐帶,發揮其存在的正面價值。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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