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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基礎法律常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20:51:31

如果說錯别字對于法律人來講,屬于“低級錯誤”,那麼對于法律術語的使用,特别是易混詞語的區分,考驗法律人的除了嚴謹規範,還有對于“基礎概念”的熟練掌握程度。

常見基礎法律常識(常見易混淆法律概念)1

1、姓名權VS名稱權

A.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B.名稱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C.二者區别:權利主體不同,自然人享有名稱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②姓名權不可轉讓,但名稱權可以轉讓。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将其對名稱享有的權利全部轉讓給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名譽權VS榮譽權

A.名譽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保有并維護其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B.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自己所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權利。榮譽是國家和社會對在社會生産生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民事主體所給予的積極的正式評價

C.二者區别:①權利主體範圍不同:名譽權民事主體所普遍享有的權利,但榮譽權則不同,隻有在社會生産生活中作出突出貢獻、成績卓越的民事主體,才可能獲得榮譽權;②取得方式不同:名譽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名譽權的取得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而榮譽權的取得必須通過自己的勞動,對社會作出突出貢獻并受到國家或社會組織的表彰,授予榮譽稱号才能取得;③名譽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得轉讓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剝奪或撤銷;但民事主體的榮譽稱号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被撤銷或剝奪

3、撫養VS扶養VS贍養

A.撫養:即撫育、保護和教養,發生在長輩和晚輩之間且隻能是長輩對晚輩

B.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涵蓋了撫養、狹義的扶養、贍養三個概念。狹義的扶養,是指相互扶助、供養,發生在同輩親屬之間,如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

C.贍養:即子女或者晚輩對父母或者長輩提供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發生在長輩和晚輩之間且隻能是晚輩對長輩

4、法定繼承VS遺囑繼承VS遺贈VS遺贈撫養協議

A.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等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方式

B.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方式。在遺囑繼承中,訂立遺囑的人為遺囑人,遺囑指定的繼承遺産的人為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隻能在法定繼承人中選擇。

C.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将個人合法财産部分或者全部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在遺贈中,立遺囑人為遺贈人,遺囑指定的接受遺贈财産的人為受遺贈人,也稱遺贈受領人。遺贈屬于單方、要式法律行為,無需取得受遺贈人的同意。

D.遺贈撫養協議:是指遺贈人生前與扶養義務人訂立的關于扶養義務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并于遺贈人死亡後享有按約取得其遺産權利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屬于雙務、有償法律行為,亦是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後法律行為的統一。

5、勞動關系VS勞務關系

A.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以勞動力的使用和勞動報酬的支付為對價而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

B.勞務關系:是指不構成勞動關系的,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報酬的民事關系。

C.二者區别: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用工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法人、個體經濟組織、民非組織等,勞動者隻能是自然人;勞務關系雙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隻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即可;②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不僅存在經濟關系,還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存在身份上的隸屬和依附性;③适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典調整;④國家幹預程度不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除由勞動合同确定外,勞動法律法規還以強制的形式作出規定,如工作時間、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進行;勞務合同受國家幹預程度較低,合同内容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主要由雙方自由協商确定

6、勞務派遣VS勞務外包

A.勞務派遣:勞務派遣的對象是“人” ,即員工。是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關系中的用工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用工關系,因此用工單位對員工負有一定的義務,也有管理員工的權利。

B.勞務外包:勞務外包的對象是“事”,即一定的業務或工作。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

C.二者區别:适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主要由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務外包主要由民法典調整;②主體資質要求不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資質的法人實體;勞務外包中的外包單位一般沒有特别的經營資質要求;③管理責任不同: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應當按照用工單位确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從事外包勞務的員工應當由外包單位直接管理,發包單位原則上不對其進行直接管理。

7、法人VS法定代表人

A.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社會組織。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營利法人(如事業單位、基金會等)和特别法人(如機關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等)。

B.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自然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8、抵押VS質押

A.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

B.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産交付給債權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産權利上設定權利質押,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如果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情形的,債權人(亦即質權人)有權就質押的财産優先受償。

C.二者區别:①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包括動産與不動産質押的标的物僅限于動産或者權利(如支票、存款單、倉單等);②方式不同:抵押無需把抵押物交付給抵押權人;質押則需将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③設立方式不同:抵押權的設立通常以登記為成立要件或者對抗要件;質權的設立以交付質押财産為要件。

9、留置權VS動産質權

A.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亦即留置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

B.動産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交付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出現時,債權人享有以該動産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動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C.二者區别:①設立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發生,屬于法定擔保物權;動産質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由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于約定擔保物權;②占有動産的原因不同:留置權占有動産的起始原因一般是為了加工、修理等;動産質權占有動産的原因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③标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标的物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隻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動産質權則無此限制;④權利實現方式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财産後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财産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财産;而動産質權隻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質權人便可以實現質權。

10、按份之債VS連帶之債

A.按份之債:是指數個債權人或者數個債務人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者負擔債務。按份之債分為按份債權和按份債務。

B.連帶之債: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C.二者區别:①外部關系不同:按份之債,相對于債務人,各個債權人按照确定的份額享有債權,各個債權人僅能請求該債務人向其履行其所享有的份額;相對于債權人,各個債務人按照确定的份額承擔債務,各個債務人按照各債權人确定的份額分别負擔相應的給付義務。連帶之債,相對于債務人,多個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是一個不可分的整體,每個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相對于債權人,多個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是一個不可分的整體,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債務。②内部關系不同:按份之債是按照各自的份額清償的,債權人之間或者債務人之間不會發生内部追償問題;連帶之債,如果某一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或者某一債權人受領了全部給付,内部之間會發生追償問題

11、同時履行抗辯權VS先履行抗辯權VS不安抗辯權

A.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對待給付的權利。如果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己方義務。

B.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拒絕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的權利。

C.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時,在對方沒有對待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12、約定解除權VS法定解除權

A.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在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當事人在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享有解除權,并據此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約定解除事由是合同當事人自主協商約定

B.法定解除權:是指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事由出現時,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法定解除事由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13、定金VS訂金

A.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比例的合同價款。定金具有擔保作用,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罰則。

B.訂金:并非規範的法律概念,一般情況下,訂金視為預付款。預付款屬于價金支付債務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債務,其作用在于使接受預付款的一方提前獲得期限利益,支付預付款隻是客觀上起到保障相應債權實現的作用。

14、債權人代位權VS債權人撤銷權

A.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相對人享有的權利而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和實現自身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相對人将其對債務人的義務向債權人履行的權利

B.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無償處分或者以不合理的對價交易導緻其财産權益減少或責任财産負擔不當加重,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影響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前述不合理價格交易行為的一項民事權利。

15、擔保物權VS反擔保

A.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确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動産、動産或者财産權利上設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可就該擔保财産變價并優先受償的物權。

B.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保證自己的追償權得以實現,要求債務人為自己追償權的實現而提供的擔保。反擔保是與本擔保相對的概念反擔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第三人的追償權,如果本擔保不存在,則不存在反擔保。

16、權利VS權力

A.權利: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享有的某種權益。

B.權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或者職責範圍内的支配力量。

C.二者區别:主體不同:權利主體具有普遍性,範圍相對較廣,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權力主體則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②範圍不同:權利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來确定,如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民事權利等;而權力範圍具有特定性,主要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③内容不同:權利是指社會主體享有的以追求某種利益為内容的行為自由;權力是對社會和他人的強制力量和支配力量;④實現方式不同:權利的實現方式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和保障;權力的實現往往直接伴随着國家強制力的強制性,隻能依法由特定主體行使。

17、民事權利能力VS民事權利

A.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B.民事權利:是指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利益,包括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C.二者區别: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法律資格,是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但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實際的民事權利;②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等所取得的;③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密不可分,不可轉讓、亦不可剝奪;但多數情況下,自然人可以放棄或者轉讓其享有的具體民事權利(如财産權)

18、民事權利能力VS民事行為能力

A.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B.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靠自己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C.二者區别:①民事權利能力是靜态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②民事行為能力是動态的通過具體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相較于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抽象平等性,民事行為能力更多考量了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因素,并按照上述因素的不同,區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③自然人一經出生即當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要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還需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9、公民VS自然人

A.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B.自然人:是指依據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

C.二者區别:① 公民屬于公法上的概念,通常與國籍相關,與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②自然人則無國籍之分,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0、居所VS住所

A.居所:是指自然人的居住地點,可以是長期居住的地點,也可以是一時居住的地點或場所。

B.住所: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或者主要場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長期居住、較為固定的居所

C.二者區别:①在民法領域,住所對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債務履行地、司法管轄、訴訟送達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②一個自然人可以同時有兩個或多個居所,但隻能有一個住所;③一般的居所多是自然人臨時居住、暫時性的場所,住所則為長期固定的。

21、反駁VS反訴

A.反駁: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理由,從實體上和程序上予以全部否定或者部分否定

B.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即本訴)中,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的、與本訴有直接關系的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

C.二者區别:訴訟地位不同:反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雙重屬性,即本訴原告同時為反訴被告,本訴被告同時為反訴原告,而反駁不會使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發生變化;②性質不同:反訴是獨立的訴訟,而反駁是一方當事人駁斥對方當事人訴訟主張的一種訴訟手段,不具有訴的性質。

22、營利VS盈利

A.營利:主觀上謀取利潤,但客觀上可能沒有獲得利潤。

B.盈利:客觀上獲得利潤,即客觀上扣除成本後獲得利潤。

C.二者區别:①營利側重于強調一種主觀經營目标或主觀經營目的,營利性組織是指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組織;②盈利側重于強調一種客觀經營結果,是相對于“虧損”而言的,即收支相減之後的利潤。

23、法定代理VS委托代理

A.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規定直接産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無須被代理人的授權。

B.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所産生的代理。

C.二者區别:代理權的産生依據不同:法定代理權的授予來自于法律規定;委托代理權的授予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②适用情形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委托代理的适用情形則更加廣泛。

24、訴訟時效VS除斥期間VS保證期間

A.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在該期間屆滿後,義務人獲得抗辯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主要适用于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仍然存在,但義務人可主張拒絕履行的抗辯,且法院不得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B.除斥期間: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的對于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主要适用于形成權,如解除權、撤銷權、追認權等。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且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加以審查。

C.保證期間:是指确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對于保證期間的性質,實務中存在較大争議,部分認為保證期間既不屬于訴訟時效,也不屬于除斥期間,而是一個特殊期間。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當事人對保證期間進行約定時,不得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無約定,保證期間從法律規定。

25、訴訟時效中止VS訴訟時效中斷

A.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過程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暫停計算時效期間,待阻礙消滅後再繼續計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B.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導緻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待該法定事由終止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法律制度。

C.二者區别:①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權利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情況;②發生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止隻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訴訟時效中斷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③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止,導緻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時效中斷,導緻此先已發生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26、付款請求權VS票據追索權

A.付款請求權:指持票人向彙票的付款人或承兌人請求按照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支付款項的權利。

B.票據追索權:指在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彙票到期日前明确不能獲得付款時,持票人對其前手主張清償票據金額、利益以及有關費用的權利。

C.二者區别:①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發行所創設的主要債權,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②票據追索權一般是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持票人才行使的權利,是付款請求權的補充或保障性權利,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

27、彙票VS支票VS本票

A.彙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分為銀行彙票(即出票人是銀行)與商業彙票(即出票人是普通商業主體,一般為大型企業)。

B.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C.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票據法項下,僅指銀行本票。

28、彙票之轉讓背書VS委托收款背書VS質押背書

A.轉讓背書:指持票人将彙票權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

B.委托收款背書:指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彙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彙票權利

C.質押背書:彙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彙票權利

29、貼現VS轉貼現VS再貼現

A.貼現: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将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将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持票人→金融機構)

B.轉貼現: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将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将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

C.再貼現: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将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将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其他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30、征收VS征用

A.征收: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将他人所有的财産強制性征歸國有。

B.征用: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強制性地使用他人的财産。

C.二者區别:①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權,其結果是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征用則主要是在緊急狀态情況下對他人财産的強制使用,一旦緊急情況結束,被征用的财産應當返還給原權利人;②征收導緻所有權發生改變,征用則導緻使用權暫時發生改變

31、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A.按份共有:又稱分别共有,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按照各自份額對某項财産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B.共同共有: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基于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财産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C.二者區别:①共同共有産生的前提是存在共同關系,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等;②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但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額地、平等地享有權利和義務;③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其份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共同共有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也不存在優先購買權。

3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

A.天然孳息:是指依據物的自然屬性所産生的物,如種植果樹産生果實、養殖牲畜産生奶産品等。

B.法定孳息: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關系由原物所産生的物,如出租房屋所獲得的租金、依據股本金獲得的股息等。

C.二者區别:①天然孳息與原物是産出與被産出的關系;法定孳息是将原物提供給他人使用而産生的對價,體現的是用益法律關系。概言之,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②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③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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