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并不是政府的單位都是行政單位,都是公務員。但在很多人的眼中,往往把凡是在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員都叫做公務員,其實這是不對的。按照最新的公務員範圍劃定,隻有八大機關才屬于公務員。也就是指黨委機關、行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委監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及工商聯機關才屬于公務員,其他的都不屬于公務員。而且即使是在這八大機關中,往屬于事業編制人員。所以關于公務員的編制問題,其實是個很複雜的問題,比如大家常規意義上理解的所有的執法人員都應該是公務員,因為按照新的機構改革精神,隻有行政機構才具備執法的權力,事業單位那是不能獲得執法權的。
事實上,機構改革确實也是這樣設定的。在去年的改革中,在這個方面就進行了嚴格的區分,把凡事具有行政審批權的事業單位職能成建制或者成科室的劃轉給行政單位,比如扶貧辦就直接轉為行政機構,營商環境工作以前是在招商局下面的一個科室承擔,後來職能整體移交給新成立的營商環境建設局。但在這些機構中,有一個機構比較特殊,明明屬于執法部門,但其中的人員卻很多不是公務員,那就是機構改革中成立的綜合行政執法局。
其實原因也簡單,改革的時候合并過來的這些執法人員,本身就是以前各自部門的執法人員,這些執法人員多數都屬于事業單位人員,比如文化市場的執法人員、漁業的執法人員,但也有屬于是公務員的,比如說衛生監督的人員、計生執法人員,這些都屬于是公務員,既然整合到一起,那就隻能是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來進行,原來的人員還是會保持自己的身份編制不變,不可能因為把他們合到了綜合執法局,就自動獲得了公務員身份。
另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公務員在各個地方是數額是一定的,比如說一個縣隻有300個公務員或者500個公務員,這是确定的。不管機構怎麼改革,公務員的總數是不能增加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又要保證機構改革順利進行,又不能增加公務員,那就隻能設置為事業編制,用事業編制來解決新成立的綜合執法隊人員。因為各地的事業編制由地方财政負擔工資福利,由地方政府調控,相對要寬裕一些。
所以,就導緻綜合執法局本該屬于行政單位,最後他所屬的執法大隊的人員卻是事業編制人員,但是要負責執法工作,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也就是基層的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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