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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應該出席的嘉賓,但是卻還未到場,你該怎麼辦?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21 04:00:56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演出嘉賓人選這一核心條款上雙方并未達成書面的一緻意見,因此演出合同并未成立。雙務合同不成立的,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财産的,應當相互返還。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不能主張合同權利,亦無須承擔合同義務,但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以締約人對合同不成立存在過錯為前提,其責任承擔方式為賠償損失,賠償範圍為信賴利益損失。

二、案件詳情:

原告(反訴被告)自貢中港公司1、确認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5月10日簽署的《演出邀請委托協議》于2018年5月19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預付款36萬元;3、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定金48萬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4720元由被告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楊春光辯稱:自貢中港公司違約在先,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楊春光無需退還已收取的款項。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自貢中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被告)楊春光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支付反訴原告剩餘的演出費用60萬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由反訴被告承擔。

反訴被告(原告)自貢中港公司辯稱:我方認為楊春光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任何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三、法院審理查明:

2018年5月10日,自貢中港公司向楊春光發送《演出邀請委托協議》,協議落款處僅有甲方即自貢中港公司的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簽字,甲方簽約時間記載為2018年5月10日。協議主要内容為:自貢中港公司(甲方)委托楊春光(著名歌手楊光,乙方)為其主辦的燊海森林歡樂島開業演出邀請多名演出嘉賓。活動名稱為歲月如歌明星演唱會,活動性質為友情助演。活動地點為四川自貢燊海森林,活動場數1場,邀請嘉賓楊光、旭日陽剛組合、阿爾法、烏蘭圖雅、莊心妍、蘇運瑩、蔣小涵。活動日期為2018年6月2日晚19點。活動費用為以上7組演出嘉賓助演費用共計120萬元,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甲方同意在下列日期付款予乙方:1、合約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之内,支付總費用50%作為定金,即60萬元;2、活動3日前,支付剩餘尾款50%,即60萬元;如因甲方臨時增加演出嘉賓,需根據嘉賓數量和級别,費用另行協商、另行支付;如甲方不能按指定日期支付款項,乙方有權終止活動準備事宜,且不算違約責任。如甲方未能按期舉行該演出視為違約,乙方不退還已收取的款項,并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尚未收取的演出費。如乙方違反協議規定(無正當理由)而令演出無法完成,乙方應退還已收取費用。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簽署及蓋章即産生法律效力,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後簽字認可(傳真件或掃描件有效)。如活動溝通多次,且以蓋章文件形式發送過,則以最終時間(最後一個日期)簽訂協議内容為準。

同日,自貢中港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楊春光支付60萬元,銀行客戶回單摘要或附言欄載明為燊海森林歡樂島開業演出定金。

2018年5月11日,楊春光向自貢中港公司發送《演出邀請委托協議》,因楊春光為視力一級殘疾人,協議落款處乙方楊春光簽字和手印系楊春光母親付紅代簽代按,付紅在乙方委托代理人處亦簽署了自己的名字,乙方落款簽約時間記載為2018年5月11日。該協議确定的演出嘉賓為楊光、旭日陽剛組合、阿爾法、劉亮白鴿、李玲玉、王蓉、關淩,協議其餘内容與以上2018年5月10日自貢中港公司發送給楊春光的《演出邀請委托協議》内容完全一緻。

2018年5月12日,自貢中港公司向楊春光發送通知函,載明:楊春光先生,就燊海森林歡樂島開業演出邀請多名演出嘉賓事宜,您與我司約定的演出嘉賓為:楊光、旭日陽剛組合、阿爾法、烏蘭圖雅、莊心妍、蘇運瑩、蔣小涵,後續您多次提出對演出嘉賓進行更換,且我司認為更換後的演出嘉賓不符合燊海森林歡樂島項目及品牌形象。為了雙方合作愉快,請您在收到本通知函後3日内,向我司書面回複:承諾按原雙方約定的嘉賓或将上述嘉賓更換為經我司書面同意的嘉賓進行開業演出。否則,我司有權終止本次合作,另行邀請其他演出嘉賓,由此所産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後果均由您承擔。

2018年5月14日,楊春光向自貢中港公司發送回複函,主要内容如下:自貢中港公司代表人甄磊先生,于2018年5月1日委托我方楊光先生為“燊海森林水上樂園開業典禮演出”活動邀請表演嘉賓,我方陸續推薦了多組藝人供貴方參考和挑選,并在1-3日之間多次溝通。2018年5月4日貴方告知已選定七組活動藝人:楊光、旭日陽剛組合、阿爾法、烏蘭圖雅、莊心妍、蘇運瑩、蔣小涵。我方确定以上藝人均有檔期後,拟定合同并發送給貴方代表人(注:合同中甲方名稱、活動名稱、活動性質均空白,貴方簽署時自行填寫,此時活動日期為6月2日)。2018年5月7日貴方代表甄磊電話通知我方:因高層領導原因暫無法簽署合同,但确認演出陣容為合同中**藝人(即楊光、旭日陽剛組合、阿爾法、烏蘭圖雅、莊心妍、蘇運瑩、蔣小涵);我方遂提醒:離演出日期較近,且藝人檔期不穩定,貴方代表稱會抓緊簽訂合同及支付定金,并讓我方立即幫助敲定(保留、預留)藝人檔期。2018年5月8日、9日,我方逐一溝通敲定除楊光以外的其他**藝人,在得知莊心妍、蔣小涵、烏蘭圖雅均已簽訂其他活動,第一時間告知貴方代表甄磊,雙方多次溝通後确定調換藝人,其中:烏蘭圖雅調換為劉亮白鴿、蔣小涵調換為關淩、莊心妍調換為李玲玉。2018年5月10日我方與蘇運瑩溝通細節時發現其要求人數“1帶4”(一個藝人帶四個工作人員),因考慮機票和住房問題遂知會貴方代表,貴方因不滿蘇運瑩“嚣張”,決定将其調換為王蓉。至此,原定的七組藝人更換了四組。備注:在此期間,貴方在演出時間上一直在6月1日和2日之間變換,給确定藝人檔期增加難度;繼而因多位藝人檔期不在同日,活動日期也發生來回變動。最終确定活動時間為2018年6月2日。2018年5月10日下午,貴方人員将我方初次拟定的合同蓋章後掃描件發給我方,同時向我方支付藝人演出定金。鑒于貴方發來的蓋章合同中還是原來的藝人陣容,雙方溝通後,貴方讓我方将合同内的藝人陣容修正為:楊光、旭日陽剛組合、阿爾法、劉亮白鴿、關淩、李玲玉、王蓉七組,并于2018年5月11日我方先行簽署後,掃描件和原件分别以微信和順豐快遞的方式,發送給貴方人員徐蓉。2018年5月11日,貴方人員(羅琳芮)催要報批文件,貴方人員張白羽催要藝人寫真照(用于活動物料設計和宣傳,也聲稱時間緊張盡快給予)。我方對于貴方“先打定金後補合同”的誠信和态度非常信任和認可,因定金已經支付,活動确定無誤,所以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則,在貴方代表口頭确定二次藝人陣容,且補簽二次合同的同時,我方工作人員與其他六組藝人迅速對接(簽協議付定金,索要資料)。2018年5月11日下午至晚上,我方工作人員在執行與其他六組藝人對接期間,貴方代表甄磊陸續分别告知楊光先生:1、自貢某領導不同意李玲玉參加本次演出;2、所有藝人全部需要調換,所有工作暫停(但未說怎麼調換或調換成誰)。我方也當即闡明工作進度(現狀),希望貴方能了解其中的利弊;3、在與高層溝通協調,具體結果等候電話通知;經我方多次詢問具體答複期限,貴方及貴方代表人均未正式告知結果,最後貴方代表甄磊稱第二日(即2018年5月12日)給答複。2018年5月12日上午貴方未有任何消息,中午我方溝通貴方代表人(甄磊),被告知“接下來的工作”與貴方“羅敏”(不确定名字是否正确)進一步溝通,又多次發送文字試圖溝通,均未回複(因我方沒有羅敏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隻能等待)。直至當天下午17點後羅敏在微信中回複一張通知函照片,我方再次試圖溝通工作細節以及通知函中未理解事宜,也未得到任何正面答複。截止2018年5月12日晚,我方相關工作依然處于暫停狀态,具體細節不知與誰溝通,也沒有人主動與我們對接,以上為所有事情經過。請貴方予以明确的幾個問題:2、貴方是否繼續履行雙方協商的最終合同内容?3、是否需要我方繼續進行工作(即藝人相關事宜對接,如藝人人員數量、住宿、用車、确定行程機票等工作)?4、是否需要我方繼續提供報批相關文件和宣傳所用文件(即照片和VCR)?以上問題請貴方在收到本回複函之日起,兩日内以書面形式明确答複我方,否則,自動按貴方單方面終止合同,我方亦告知所有藝人本次活動取消。

2018年5月16日,自貢中港公司委托泰和泰律師事務所賀燕麗律師向楊春光發送律師函,函件的主要内容為:1、自貢中港公司正式解除與楊春光簽訂的《演出邀請委托協議》;2、楊春光應在收到律師函5日内,将已收取費用60萬元全部退還至自貢中港公司賬戶;3若楊春光在收到律師函5日内,未退還已收取費用,或未就《演出邀請委托協議》解除、退還自貢中港公司已支付費用等事宜與自貢中港公司達成一緻意見,自貢中港公司有權采取包括向法院起訴在内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由此産生的一切不利後果由楊春光負擔。自貢中港公司雖提供了向證人魯某郵寄律師函的快遞單,但經法院詢問并未明确律師函送達楊春光的具體日期,但表示律師函發出後三天基本上可以送達給楊春光,因此以2018年5月19日作為解除2018年5月10日《演出邀請委托協議》的日期,楊春光當庭認可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該律師函。

另查,自貢中港公司向本院申請訴訟保全,為此支出保全費4720元。

四、争議焦點:

1、雙方是否成立演出合同關系;2、自貢中港公司向楊春光支付的60萬元款項性質為何。

五、法院認為:

1、雙方是否成立演出合同關系。合同的成立應以簽訂合同的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緻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前提。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中,自貢中港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楊春光發送自貢中港公司單方簽字蓋章的《演出邀請委托協議》并在同日向楊春光轉賬支付60萬元,楊春光在2018年5月11日向自貢中港公司發送由楊春光母親代其簽字、按印的《演出邀請委托協議》,充分表明雙方意在訂立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顧名思義,演出應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作為提供演出服務的嘉賓,其人選應系演出合同的核心條款。本案中原、被告先後向對方發送的《演出邀請委托協議》除演出嘉賓名單及落款簽章存有不同外,其餘内容完全一緻,可以證實雙方就演出嘉賓名單并未達成書面的一緻意見。而原、被告先後向對方發送的《演出邀請委托協議》落款頁均載明“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署及蓋章即産生法律效力,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後簽字認可(傳真件或掃描件有效)”,明确了協議必須雙方書面确認才能生效。楊春光提供的證據意在證明雙方通過口頭協商已就演出嘉賓名單達成一緻,有乙方單方簽字、按印的《演出邀請委托協議》系雙方協商一緻的結果、雙方由此成立合同的意見,既不符合合同法的明文規定,也與雙方磋商訂立合同過程中拟定的合同條款不符,本院難以支持。自貢中港公司主張其在向楊春光支付60萬元後已經履行了演出合同的主要義務,雖然雙方并未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但是合同已于2018年5月10日成立,忽略了演出合同中演出嘉賓人選對成立合同的重要影響。由于在演出嘉賓人選這一核心條款上雙方并未達成書面的一緻意見,因此本院對自貢中港公司關于合同成立的主張亦不予支持。本院認定自貢中港公司與楊春光的演出合同并未成立。據此,對自貢中港公司要求确認合同解除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楊春光要求自貢中港公司支付剩餘演出費用的訴訟請求依據的是《演出邀請委托協議》甲方責任第十條,該條款的适用以雙方演出合同成立并生效作為前提要件,因此本院同樣不予支持。

2、自貢中港公司向楊春光支付的60萬元款項性質為何。雙務合同不成立的,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财産的,應當相互返還。故本院對自貢中港公司要求楊春光返還60萬元已支付款項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楊春光以已向演出嘉賓支付了演出活動費用為由主張不予返還該60萬元,因本院已認定本案雙方的演出合同未成立,因此不予支持。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不能主張合同權利,亦無須承擔合同義務,但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以締約人對合同不成立存在過錯為前提,其責任承擔方式為賠償損失,賠償範圍為信賴利益損失。根據本案在案證據和已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自2018年5月1日開始磋商訂立演出合同,至自貢中港公司2018年5月10日向楊春光發送《演出邀請委托協議》期間,楊春光向自貢中港公司提出過離演出日期較近,演出嘉賓檔期不穩定,需要盡快簽訂合同、支付訂金以鎖定演出嘉賓檔期,盡到了善意的提示義務,對于合同未能成立并無過錯。同時原、被告先後向對方發送的《演出邀請委托協議》雙方責任第三項載明“如乙方違反協議規定(無正當理由)而令演出無法完成,乙方應退還已收取費用”。從雙方磋商訂立合同過程中拟定的合同條款來看,自貢中港公司向楊春光支付的60萬元款項,不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履行,都不存在楊春光向自貢中港公司雙倍返還定金這一合意,該60萬元已支付款項中無法認定為包含了合同法意義上的定金,自貢中港公司請求楊春光雙倍返還定金48萬元的主張不能成立。

六、審理結果:

1、被告(反訴原告)楊春光于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内向原告(反訴被告)自貢中港文化旅遊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返還600000元;

2、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自貢中港文化旅遊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3、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楊春光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應該出席的嘉賓,但是卻還未到場,你該怎麼辦?(演出嘉賓人選未達成書面一緻意見)1

張玉榮律師

法學經濟法方向學士,天津特美彙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近十年在法律行業學習與深耕,自執業以來一直緻力于民商事法律業務研究和實踐,法律功底紮實,執業經驗豐富。擅長處理合同糾紛、房屋不動産糾紛、經濟糾紛、建設工程糾紛等,憑借優秀的業務素質充分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權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憑借良好、紮實的專業知識和勤勉盡責的工作作風,為客戶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同時赢得了廣大客戶的一緻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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