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寶經曆了從無到有、從弱小到壯大的發展階段,一年賺走137億元,成功擠走康師傅,挺進瓶裝水市場前三,市場份額直追“老大哥”農夫山泉。
怡寶的商标C'estbon是當年砸重金聘請香港一家公司設計的,在法文裡意思是“美好”,并匹配呼應“怡寳”中文品牌名稱。
雖然怡寶公司幾經轉産、股東變動,但怡寶公司始終沒有對“怡寶C'estbon”的品牌外觀形象做修改,畢竟誰都知道“怡寶C'estbon”已經是怡寶瓶裝水的“金字活招牌”了。
“活招牌”往往難逃被搭蹭、盜用的命運……這不,一個名叫潔士寶(原名怡寶化妝品)的公司因為使用了“怡寶”等字樣,被怡寶公司告上了法庭。
據悉,潔士寶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主要經營化妝用品批發、零售等業務,企業性質是小微企業,其公司名下申請注冊了超過760件商标。
怡寶公司是國内最早專業化生産包裝飲用水的企業之一,隸屬于世界500強企業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主營“怡寶C'estbon”品牌包裝飲用水。
怡寶公司發現被告公司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了“怡寶”、“C'estbon”、“C'estbon怡寶”等标識,且有購買、注冊及使用以“cestbon”為主體部分的5個域名等行為。
怡寶公司遂以涉嫌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為由,将其起訴至上海知識産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各類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怡寶公司1988年開始在飲料産品上使用“怡寶”商标,1992年開始使用“C'estbon”商标,2002年在飲用水等商品上獲準注冊“怡寳”商标和“C'estbon”商标。
結合在案事實,足以認定怡寶公司的涉案兩個商标在被訴行為發生時已為中國境内的相關公衆所熟知,構成馳名商标。
被告公司在其官網、微信公衆号等多個渠道突出使用“怡寶”、“C'estbon”标識及自稱“怡寶集團”、“怡寶人”、“怡寶公司”等行為構成商标侵權。
被告公司注冊、使用“怡寶”字号以及購買、注冊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為,存在攀附原告注冊商标商譽的主觀故意,客觀上足以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争。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注冊商标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和規模等因素,确定被告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支出137240元。
據了解,此次被告公司被判賠500萬元,屬于頂格賠償。原因與該公司被法院判定為惡意侵犯商标專用權有關。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另據天眼查顯示,被告公司申請的多件商标曾被多家公司提過異議、無效等程序,其中“嬌蘭美妝 GUERLAIN SPA”、“小粉瓶COCOVEL”商标就被嬌蘭、香奈兒等知名大企業成功“圍堵”過。
商标是企業的名片,是企業品牌的象征。商标受法律的保護,商标注冊者依法享有商标的專用權。
然而有部分商家急功近利,想要通過搭蹭知名度更高商标品牌的方式,偷梁換柱、混淆消費者的判斷,以牟取不正當利益。
這種“搭便車”的行為違反《商标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等法律規定,輕則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重則需被追究刑事責任。“傍名牌”有風險,“搭便車”需謹慎!(圖片來源中國商标網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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