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過錯而違背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先合同義務,導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由此給他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過錯一方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2) 締約過失責任的表現形式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當事人惡意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④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①締約當事人一方于合同訂立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即違反先合同義務。
②締約當事人另一方在客觀上發生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即該當事人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卻由于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後果所蒙受的損失。
③未履行先合同義務的一方有過錯,即締約過失責任屬于過錯責任。
④一方未履行先合同義務與另一方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⑤締約過失責任隻能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并伴随着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等阻止合同生效的事實。
(4)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一方在締約過程中基于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于賠償的範圍,應以信賴利益确定,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具體而言,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受害方所支付的締約費用。
②受害方在締約過程中所遭受的人身、财産的直接經濟損失。
③受害人的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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