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殘疾人一共有六類定殘标準:“視力殘疾标準”、“聽力殘疾标準”、“言語殘疾标準”、“智力殘疾标準”、“肢體殘疾标準”、“精神殘疾标準”。
“視力殘疾标準”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3,就可以申請認定視力殘疾。視力殘疾主要分“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5)和“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在0.05-0.3之間)。
“聽力殘疾标準”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聽力殘疾可分為四級。
“言語殘疾标準”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言語殘疾可分為四級。
“智力殘疾标準”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緻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緻的癡呆。智力殘疾可分為輕度、中度、重度。
“肢體殘疾标準”包括腦癱、偏癱、脊髓疾病及損傷、小兒麻痹後遺症、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脊柱畸形、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等。
“精神殘疾标準”分為“重度”、“中度”、“輕度”。精神殘疾主要由醫生填寫“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标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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