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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差被勸退可以起訴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1 19:40:23

近日,#因父去世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被辭#登上熱搜。經查,事件源自上海二中院一起勞動争議案件。

案件背景

王某系上海某物業公司保安。該公司考勤管理細則規定,員工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2020年1月6日,因父親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請假單後趕回安徽老家,請假時間為1月6日至13日。因王某做二休一,其中7日、10 日、13日為其休息日。

次日,因公司未準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親去世,王某向其主管彙報,主管讓其安心回家料理後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後,公司也未再聯系過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

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曠工累計已達3天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萬餘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系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尤其應當審慎用之。

1月6日,王某請假當日公司未及時審批,該日不應認定曠工。王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時間耗費較多,扣除3天喪假,王某實際隻請了2天事假,屬合理期間範圍,公司不予批準顯然不盡人情,亦有違事假制度設立之目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适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應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不服,上訴認為王某在1月6日一早突然提出請假,不等公司審批即離崗,說明其主觀有曠工故意;且王某提供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證明系村委會出具,真實性無法确認,公司對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時間存有質疑;國家已設立法定喪假,超出法定喪假期間的假期,用人單位完全有權作出批或不批的決定。

二審判決

上海二中院認為,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負有切實、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義務。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及合理。

王某實際9天未上班,其中3天屬于其休息日,3天法定喪假。剩餘3天中,1月6日王某已向公司請假,但公司未及時審批。1月7日王某才獲知公司未予準假,因公司未及時行使審批權,1月6日不應認定曠工。

關于剩餘2天事假是否應當批準,上海二中院認為縱觀本案,王某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

關于公司對王某父親去世及火化下葬時間存有異議一節,上海二中院認為,相關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顯示王某父親從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時間在合理範圍内,尊重民俗、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故對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

綜上,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成績差被勸退可以起訴嗎(為父奔喪被辭退)1

王安 二級高級法官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博士

尊老愛幼,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百善孝為先,父母賦予我們生命,撫育我們成長。當他們老了,需要我們關心、關愛、關懷的時候,就是我們盡孝道擔責任之時,這既是人性使然,亦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今天,本案判決,從司法裁判者的角度,糾正了企業在用工管理認識上的偏差,向社會清晰地表明司法所追求和倡導的價值取向。

成績差被勸退可以起訴嗎(為父奔喪被辭退)2

陳櫻(本案主審法官)民庭入額法官 複旦大學法律碩士

為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在司法審查時,依法對強者以抑制,對弱者以保護,從而維持利益平衡。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當然地對勞動者具有管理權,其對勞動者提出的請假申請具有審批權,然而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應存有善意。

當勞動者因具體困難請假時,用人單位對于假期審核應盡普通善良人之義務并應尊重民俗、體恤員工。上海二中院在保護勞動者的征途上,秉持尊重善良風俗,維護勞動者合法利益的理念。晦澀難懂的法條背後,更應該兼顧天理人情、民俗人倫。

(來源:上海二中法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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