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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侵權競合賠償的法律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14 06:14:57
01 何為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傷害,同時符合工傷的情形,勞動者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賠償,又可以主張工傷待遇賠償。

02 能否雙重賠償?

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賠償的三種模式:

NO.1 選擇模式

選擇模式是指受傷害職工在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中擇一适用,如果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代位追償權;如果受傷害職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賠償責任的,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種模式類似雇主責任和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NO.2 補充模式

補充模式是指受傷害職工可以主張兩種賠償請求權,但賠償數額以實際損失為上限,在給予受害人充分經濟賠償的同時,也防止了受害人在填補損失之餘獲得額外利益,避免不公平和社會資源的浪費。補充模式的理論基礎是民法上的填平原則、就高原則和禁止獲利原則。

NO.3 兼得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複》明确: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該規定賦予了受傷害職工兩種賠償請求權,兩種賠償可同時實現,使勞動者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号)“關于社會保險和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中明确: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03 雙重賠償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緻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可知,最高院對雙重賠償的态度是,除醫療費之外的項目可獲得雙重賠償。

雙重賠償的範圍各地并未統一,存在地方性标準:

1、上海

上海對重合的賠償項目認定較為嚴格,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比較有利。法律依據:《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第三條。

首先,上海将下述工傷保險賠償中的賠償項目與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賠償項目認定為重複賠償,即員工就以下項目隻可獲得一方的賠償:

工傷和侵權競合賠償的法律規定(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責任)1

其次,員工獲得單方賠償的原則是“就高原則”,即上述侵權損害和工傷保險相同并重複的賠償項目,按照各自的計算标準,以二者中數額較高的賠償作為對員工的賠償。

最後,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賠償案件中,如查明員工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複的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獲得了足額賠償,員工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2、深圳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相關法律适用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所緻,勞動者先獲得侵權賠償的,不影響其享受工傷待遇,但對于醫療費、喪葬費和輔助器具更換費不得重複享有。

在實務中,深圳法院認定的重複賠償項目也是醫療費、喪葬費和輔助器具更換費,對上述費用,員工隻可獲得一方的賠償。

3、北京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第三十三條明确:如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或直系親屬)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需憑相關票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用人單位則不必再重複給付。

對該條款的解讀分為兩點:

(1)北京認定的重複賠償項目不限于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其他能夠滿足“需憑相關票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定義的費用也視為重複賠償項目。

(2)員工的直系親屬取得第三方對員工的上述賠償費用的,視為員工獲得賠償,員工不得再獲得相關項目的工傷賠償。

4、湖南省

《湖南省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若幹标準(試行)》(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條規定: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在獲得第三人支付的損害賠償後,仍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應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除外。

該條款是司法實務中很少得到适用,筆者搜索長沙市中院、高院的相關案例,均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進行裁判,即受傷害職工不得就醫療費獲得雙倍賠償。

筆者也支持最高院的裁判觀點,隻對醫療費予以排除,其他賠償項目應當支持雙賠。

04 雙重賠償的追償

工傷保險基金的追償權: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用人單位的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第十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内追償。”

追償範圍:

最高院不支持醫療費獲得雙重賠償,因此可追償的項目也隻限于醫療費。而各地區對重複賠償項目的規定不盡相同,具體要地方的規定或裁判尺度,但可追償的項目與重複賠償的項目是一緻的。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勞動與人力資源法律服務部

本法律服務團隊由勞動法專家律師、工傷認定和賠償專家律師、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員、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稅務師等十名畢業于國内知名院校的成員組成。

本團隊以專業化、公司化的團隊協作模式,緻力于為用人單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資源合規管理非訴法律服務、一站式的勞動争議糾紛訴訟代理,實現委托人在每一項事務辦理或具體案件中的最大權益。

己為湖南省總工會、長沙市總工會、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政府部門及二十餘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或專項法律服務。

獲評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9年“複議訴訟專項法律顧問服務質量評選”優秀等級

聯系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濱江路53号楷林國際A座10-1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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