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做好漁業安全?光明網訊日前,農業農村部印發《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标準》),對核定載員10人及以上的漁業船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和具體判定标準進行了明确,進一步強化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範,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漁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全力做好漁業安全?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光明網訊日前,農業農村部印發《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标準》),對核定載員10人及以上的漁業船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和具體判定标準進行了明确,進一步強化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範,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漁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
《判定标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要求,按照可辨識、可整治原則,圍繞漁業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及船員安全等方面,列明了漁業船舶結構、證書證件、設備配備、通信導航、配員載員、航行作業、調度指揮等幾類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及其具體判定标準,便于船東船長、管理部門分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督辦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隐患。
同時,加大懲戒力度,将漁業安全生産重點違法違規行為納入重大事故隐患清單,推動安全檢查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強化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險出海作業等行為的追責問責,倒逼船東船長主體責任的落實,有效提升漁業船舶本質安全水平。(戰钊)
附:
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行業标準,核定載員10人及以上的漁業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漁業船舶結構、主尺度、作業類型的;
(二)救生消防設施設備、号燈處于不良好可用狀态的;
(三)職務船員不能滿足最低配員标準的;
(四)擅自關閉、破壞、屏蔽、拆卸北鬥船位監測系統、遠洋漁船監測系統(VMS)或船舶自動識别系統(AIS)等安全通導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或者篡改、隐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超過核定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超載航行、作業的;
(六)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國籍證書失效後出海航行、作業的;
(七)在船人員超過核定載員或未經批準載客的;
(八)防抗台風等自然災害期間,不服從管理部門及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停航、撤離或轉移等決定和命令,未及時撤離危險海域的。
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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