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家庭财産繼承中,時不時會産生一些很“奇葩”的結論。
人過世,即發生繼承,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财産由繼承人繼承。存在明确親屬關系的繼承人、存在有較強權利義務關系的非法定繼承人得到财産,相對來講還比較符合常理,即便有争議糾紛。
但是,一但遇到一些例外情況我們就會發現:按照目前繼承法規,産生的結果特别“奇葩”,完全超出正常人的正常理解和認知。
【一家人同時死亡,丈夫的父母來分妻子父母的财産】
小蘭與丈夫結婚三年多,婚後倆人生了一個兒子。小蘭是獨生女,家境很好,父母都是高知,有兩套房子。小蘭和丈夫對雙方父母很不錯,經常噓寒問暖,有時間就帶上父母一道出去遊玩。一家人比較喜歡自由行,近點的地方自己開車,遠的地方一般都會落地後在當地租一輛車,自駕遊玩。
一次小蘭一家三口,帶着小蘭的父母駕車遊玩,不幸出了車禍,五口人當場喪生。後來小蘭的伯伯、舅舅,還有公婆一道處理的後事。
處理完後事,不可避免涉及到财産怎麼處理的問題。小蘭伯伯、舅舅與公婆之間并不相熟,在談及财産問題的時候,都沒有掖着藏着。小蘭伯伯和舅舅的意思是,小蘭的爸媽沒了,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也都已過世,夫妻倆的财産一分為二,一半給到小蘭公婆家,一半由小蘭父母這邊的親屬家自行商量分配,他們認為這樣分割比較公平。
小蘭的公婆不同意。這裡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房子問題。小蘭夫妻倆的房子,是當時公婆在二人婚後全資購買的。這個房子應該全歸他們,剩下的其他财産可以雙方均分。小蘭的伯伯、舅舅不同意。兩個年輕人沒什麼其他家底兒,而且還搬出法條反複講諸如“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之類的說辭,最後把小蘭的公婆說急了:買房是我們出的錢,兒子是我們最親的親人。你們再怎麼說也不過是兒媳婦的遠親罷了,這不等于是搶我們的财産麼?
為這事雙方久争不下。小蘭的公婆也沒閑着,一直也在找人詢問關于繼承的問題。最後發現,這裡不僅牽扯到小蘭夫妻财産的問題,還涉及到了小蘭父母的兩套房子!
當雙方再次争論财産分割問題的時候,小蘭的公婆也沒客氣,直接提出了要分親家、即小蘭父母的财産。這下子把小蘭的伯伯、舅舅惹急了——你提出來的這種要求,純屬胡鬧!你們跟親家半分錢關系都沒有,要分他們的财産,這才是明擺着搶!幹脆不談了,直接走法院。
最終結論是什麼?
最終雙方還算是相互諒解,接受了調解。小蘭和丈夫的那套房子,歸了公婆;公婆也沒有再主張要求分小蘭父母的房子。
如果雙方不接受調解,要把官司打到底,這個結果是按照法律規定來的麼?不是。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推導,小蘭的公婆,确實有權利分走小蘭父母的房産,而且還是全部。這說明了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的推導過程】
繼承發生在人過世(死亡)之時。人的死亡,有三種确定方式:一種是證明死亡,包括醫學證明、戶口薄上登記的死亡時間,或者法院宣判的死亡時間;一種是宣告死亡,多适用于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的,由法院宣告人員死亡;第三種,叫做“推定”,即上述案例中使用的判定五人死亡的方式。
當多個有相互繼承關系的人同時死亡、發生繼承時,共同死亡時間是比較容易确定的,但是,多人之間孰先孰後死亡,從醫學角度是無法判定的,法院也不可能宣判,因為沒有客觀依據。那麼,将采用“推定”原則,推定數個有相互繼承關系的人的死亡先後順序,進而确定遺産及繼承人範圍。這個原則,原先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後來正式寫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中: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确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如果按照這個推定原則來推導上述案例:
下面問題就來了:
按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的表述:“相互繼承關系”、“沒有其他繼承人”,可以理解為“其他繼承人”指的是同時死亡的人之外的繼承人。而法條又沒有明确說明是第一順序還是第二順序、抑或遺囑繼承人。因此,“其他繼承人”包括了:如有遺囑則為遺囑繼承人,如無遺囑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無第一順序則為第二順序。
如果按照這個理解來推導:
小蘭沒有其他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均過世,沒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過世);小蘭的丈夫有(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小蘭的父母有(各自均有兄弟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小蘭的兒子也有(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推定小蘭先死亡。
按照長輩先去世的原則,其他人去世先後順序依次為:小蘭父母、小蘭丈夫、兒子。
所以:
所以,最終的推定結論是:
小蘭夫妻倆的财産、小蘭父母的财産,将全部由小蘭的公婆繼承!原來“胡鬧”的,不是小蘭的公婆,而是小蘭的伯伯、舅舅!
【現實中的意見】以上推導過程和結論,現實中存在兩個不同的意見或争議。
先說說關于推導結論上的争議。
争議之處不在于推導結論,而是“理”。從正常人的思維來講,公婆、嶽父母是親家關系,或者更直白一點講:其實相互之間沒什麼關系,隻不過因為子女結婚認識了一下,相互之間有了“親家”稱呼,僅此而已。他們之間能繼承,這個結論完全打破了常人認知,不可能被接受,所以小蘭的伯伯、舅舅急了。換做任何一個正常人,也肯定“急眼”。
再說說關于推導過程上的争議,或者說與法條規定相悖的不同意見。
一些法律專業人士是這樣給出意見的:小蘭的兒子已經在事故中死亡,所以他是不能獲得繼承權的。他沒有繼承權——包括對小蘭夫妻的、小蘭父母的繼承權——意味着小蘭的公婆,不能經由孫子去繼承小蘭父母的遺産。這個說辭似乎有些道理,但是很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這并不符合推定原則,也不符合“人在獲得繼承權、完成繼承之前過世,繼承權依然存在、流轉”的規定。
到底是法說了算還是理說了算?
這就是目前繼承法規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但凡遇到一些不太常見的情況,就會導緻很多不被人接受的結果。
【結語】
本文所介紹的内容,并非杜撰。類似的難以被接受的問題,現實中不少發生,例如轉繼承的問題——七大姑八大姨來合法分自己父母的财産;例如私生子分家産的問題——婚内出軌在外面生了孩子,出軌方的配偶不僅不知不覺地被動參與撫養,到時候還得把家産分出去一部分,繼續給原生家庭傷口撒鹽;遺囑優先,但遺囑繼承并不是遵循“公平原則”,而是所謂的“自治”原則,孝順子女繼承不了也無處說理,等等。
看來,繼承法規的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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