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具有高投入、高技術、高質量、高風險、長周期等特殊性,不論從思想觀念、體制機制、技術、信息分享等方面都處于相對封閉、壟斷的狀态。但是從2017年1月22日中央成立JMRH發展委員會以來,随着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JMRH戰略、制造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等一系列方針政策的出台,我國武器裝備科研生産進入到由計劃向市場、由封閉向開放、由壟斷向競争、由分割向融合、由不公開向公開的曆史性轉變。這種轉變打破了以往軍方隻能從體制内訂購的單一選擇,隻要技術、産品或者服務滿足軍方需求的民營企業都可以參與其中,這樣就大大增加了民營企業進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的機會,在技術、信息、資金方面逐步形成了深度融合,國防軍工企(事)業單位體制内外協作配套的融合也大幅提升。
雖然現在很多配套産品已經打破壟斷的局面,有能力的企業可以通過市場競争、招投标的方式獲取,但是軍方和國防工業主管部門為保證軍工産品質量、進度等,勢必為企業設置了一定的要求和門檻,也就是進入軍方市場的“通行證”。而取得裝備承制單位資格注冊必然是“民參軍”企業的最終目标。企業一旦取得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就意味着該企業的能力和管理水平達到軍方基本要求,可以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産、技術服務等任務,并簽訂裝備合同。未取得裝備承制單位資格的單位,則不能與軍隊直接簽訂裝備采購合同(部分預研項目除外)。當然有些特殊情況可以報軍委裝備發展部批準,但條件非常苛刻。
那麼什麼是裝備承制單位呢?裝備承制單位,是指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保障條件,能夠提供與裝備直接相關的産品、技術和技術服務的單位,包括承擔科研、生産、維修、試驗以及技術服務等裝備采購項目的單位。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實行分類審查制度,就是作為“采購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産品質量法》《政府采購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條例》《科研條例》《采購條例》《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GJB9001C-2017等法規規定,對武器裝備“供應商”實施資格審查,目的是降低裝備采購風險,提高裝備建設質量效益、促進承制單位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各項法規中都明确規定了裝備采購的“供應單位”應當從經過資格審查,已經編入《裝備承制單位名錄》的單位中通過招标或競争性談判的方式擇優選擇,這就對想參與項目競争的企業提出了明确的門檻要求。
資格審查由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歸口管理,設立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受理點,由具備資格的審查員承擔,實行審查組組長負責制和審查工作考評制。評定合格後,注冊編入《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承制單位名錄》,資格證書全軍通用,并對《名錄》内的單位實施資格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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