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平台經濟整改?中新經緯9月30日電 題:平台經濟治理政策如何協調?,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完成平台經濟整改?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中新經緯9月30日電 題:平台經濟治理政策如何協調?
作者 黃益平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長,北大數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導語:數字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的建立是改善平台經濟治理政策協調的重要步驟,未來可以從立法和執行兩個層面确立穩定的協調機制,前者可以通過制定《數字經濟法》作為數字經濟治理的基本法,後者則可以考慮成立高規格的國務院數字經濟發展與治理委員會。
根據《“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部署,為加強統籌協調,不斷做強做優做大中國數字經濟,國務院在2022年7月底同意建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的數字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20個部門組成。已經明确的聯席會議職責有三個方面:一是推進實施數字經濟發展戰略,研究和協調數字經濟領域重大問題;二是協調制定數字化轉型、促進大數據發展等方面的規劃和政策,推進數字經濟領域制度、機制、标準規範等建設;三是統籌推動數字經濟重大工程和試點示範,加強與有關地方、行業的溝通聯系。
聯席會議的建立,是推動平台經濟專項治理走向常态化監管的一個重要機制,也是數字經濟包括平台經濟實現“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的一個關鍵保障。中國的平台經濟發展從二十多年前起步,不僅已經形成一個數量衆多、規模巨大的平台經濟部門,對中國經濟的創新、就業、消費和增長都做出了很大的貢獻。與此同時,在平台經濟領域也出現了不少問題,這些問題既傷害市場公平,侵犯消費者權益,甚至還危及國家安全,顯然不利于平台經濟健康持續的發展。因此,中央在2020年底提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和“反壟斷”,确實是既必要、又及時,由此開啟了為期一年多的平台經濟專項治理時期。
被民間俗稱為“強監管”的治理政策對于改善平台經濟發展質量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所謂的“二選一”條款已經基本消除,不合規、不合法的數據收集行為也明顯減少,“零工”就業者的工作條件和社會保障也開始得到改善。不過許多平台企業感受到了雷霆般的治理政策的強大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發展的步伐,比如在這段時間新出現的獨角獸和準獨角獸公司的數量大幅下降,被一些原來後進的國家如印度和英國等顯著超越。對于這個現象,可能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既然是專項治理,目的是實現高質量的發展,短期發展速度有所放緩,應該是在意料之中的。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一些治理政策存在發力過猛、多龍治水的問題,确實對于行業發展造成了較大的沖擊。
上述兩個方面的因素可能會随着治理政策從“強監管”轉向常态化監管而有所緩解。不過後一方面因素的改善可能還需要政府從兩個層面做持續的努力。一是制定并實施适合平台經濟特點的治理政策。畢竟數字技術的運用使得平台經濟擁有了許多新的特點,很難簡單地套用傳統經濟的治理思路與政策工具。比如公衆最擔心的一個問題是平台企業利用網絡效應和規模經濟的特點,實施壟斷行為。“赢者通吃”的現象确實值得高度警惕,但傳統産業常用的市場份額可能并不是判斷平台經濟壟斷的合适指标。同樣,中央提出數據是新的生産要素,但如果簡單地套用傳統生産要素的治理思路,比如強調全部要素的确權,數據可能就無法真正發揮其巨大的市場價值。因此,這意味着治理思路和政策工具也需要創新,監管部門和平台企業應該共同在實踐中摸索,形成一個适合平台經濟的政策框架。
二是治理政策的協調。平台企業所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它們也往往同時受到很多部門的監管。比如一個打車平台的監管部門可能就包括發改委、網信辦、交通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監管政策協調的重要性就凸顯出來了。當然,多頭監管的矛盾在傳統經濟部門也存在,但因為平台企業的涉及面更廣,同時目前治理政策框架也還不成熟,協調缺乏的後果就會變得更加嚴重。在“強監管”時期,确實存在“運動式監管”和“監管競争”的現象。之前沒有形成完整的監管框架,平台企業存在一定程度的“野蠻生長”,2021年初開始的專項治理其實相當于“補課”。隻是在平台企業看來,過去各部門都不怎麼管,後來一下子又全都開始管,這樣就容易對平台經濟造成過大沖擊。
因此,部際聯席會議的建立确實是改善政策協調的重要步驟。但這個機制能否有效發揮作用,還取決于一系列的條件。目前的計劃是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或成員單位建議,召開全體或部分成員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這段說明讀來給人一種過渡性安排的感覺。事實上過去在國務院下面也設立過部際聯席會議,但從外部觀察,這些聯席會議的實際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因此,這個聯席會議能否真正發揮作用,就看是否可以做實其政策協調機制。聯席會議是一種相對松散的安排,主要是各部門的負責人一起協調一些大事,日常的工作協調需要在各部門官員之間進行,但事實上工作層面的協調機制的建立,往往非常困難,而這恰恰是聯席會議能否真正有效發揮協調功能的關鍵所在。
聯席會議隻是建立數字經濟和平台經濟治理政策協調機制的第一步,長期看,需要考慮建立一個完整的、可持續的協調機制,這個相對穩定的協調機制應該至少包括兩個層面的内容:第一個層面是立法,主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第二個層面是執行,由各相關的監管部門負責。
立法協調的關鍵是從問題導向轉向體系導向,抓“牛鼻子”的一種方法是制定一部統領全局的《數字經濟法》。目前已經有很多諸如個人信息保護、反壟斷、電子商務等方面的法律,現有這些法律的制定有一個共同的背景,就是出現了問題,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來解決問題。但這些法律之間往往缺乏有效的銜接,因此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各個法律甚至還相互矛盾。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制定一部《數字經濟法》,作為數字經濟領域的基本法,為平台經濟治理提供系統性的法律依據。明确平台經濟治理的目标是保障充分競争、支持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維護國家安全。對于“資本無序擴張”等關鍵性概念,最好也能做出權威、清晰的界定,避免在治理政策的執行過程中出現擴大化解讀的現象。同樣,對于平台經濟治理中設置“紅綠燈”的提法,也應該明确紅燈領域與綠燈領域,不要留下太多的模糊地帶。考慮和國際接軌,未來也許可以考慮采用“負面清單”的概念。
執行協調的關鍵是建立權威、高效的政策機制,比如設立國務院數字經濟發展與治理委員會,設立高規格的委員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其權威性,能夠協調得動國務院的相關部門。這兩個思路的一個主要考慮是平台經濟治理的聚焦點是平台的行為,數字技術基礎上的充分競争、創新、消費者權益和國家安全,這些都是共性的問題,由專業的機構來執行比較好,既有利于增強施政的專業性,也可以保證一緻性。當然,平台企業的業務五花八門,但諸如教育部、農業部、交通部等業務部門,在平台經濟治理中應該發揮輔助性的作用。
在立法與執行兩個層面的中間,還有一個反壟斷執法與經濟監管之間的協調問題,當務之急是對這兩類手段做适當的區分。在“強監管”期間,這兩類手段有時候會混在一起,因為頭部平台企業規模都非常大,這樣就容易将平台企業的一些問題作為反壟斷執法的對象,但實際上不公平競争或者欺詐不一定是壟斷問題。過去中國缺乏一套有效的平台經濟治理框架,所以不規範甚至不合法的行為比較普遍,這應該是當前平台經濟治理的重點,目的是規範平台企業的行為,實現做強做優做大的目标。從目前的情況看,大部分平台經濟行業的壟斷現象并不突出,競争程度比較高,尤其是潛在的跨界競争大大降低了形成壟斷地位的可能性。因此,治理政策框架應該同時包括反壟斷執法和經濟監管,兩者缺一不可,但眼下後者的迫切性更高一些。(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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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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