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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牧羊案”終審:撤銷脅迫下的協議,法院望理性處理後續糾紛
光明網評論員:6月1日,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确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一案終于有了結果: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即撤銷一審原告許容華在看守所關押時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被稱作“牧羊案”的此案審結之後,最高法院在2017年底公布的依法再審三起(其他兩案是張文中、顧雛軍)重大涉産權案件已全部審結。
“牧羊案”的終審落槌,再次敲定了保護産權的司法指向。在此尤為重要的是,“牧羊案”的判決,否定了産權人在羁押狀态下簽訂的、将産生于己不利法律後果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這一法律認定,在涉産權案件中具有重要意義。許多涉産權冤錯案件之所以鑄成,鑄成後之所以難以提起重審,提起重審後之所以難辦,艱難審理之後的結果之所以難盡如人意,就是因為在冤錯案件的形成過程中,涉産權案件中的産權人大都在原審案件辦理過程的羁押狀态中,迫于各種各樣的壓力而違心簽署過于己不利且顯失公平的文件。如果這些涉産權案的重審,不否定原審卷宗中的這些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不認定這些在羁押狀态下簽訂文件的無效性,而仍以這些文件作為審理的根據,仍将其作為證據鍊的一環,那麼,涉産權冤錯案件就不會得到徹底的改正。“牧羊案”成為最高法院宣布重審三大涉産權案之一後的司法過程,再清楚不過地說明了這一點。
江蘇高院在終審判決中認定,“牧羊案”涉産權糾紛的另一方“不當利用公權力,在對方失去人身自由後,迫使許榮華簽訂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股權轉讓協議”。從張文中、顧雛軍案重審中可以看到,冤錯案件的當事人在羁押狀态下簽訂“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并對自己不利的法律文件的現象絕非個别。顯然,既是冤錯案件,涉案當事人被羁押也難稱合法。在此種狀态下,當事人不是在“大财”與“小财”之間進行選擇,而是在“财”與“命”之間決定取舍。實際上,即使是這種被羁押脅迫的當事人的“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也往往得不到執行,緻使這些毫無公平可言的協議,成了剝奪當事人财産的遮醜布。
“牧羊案”審結了,其後的産權兌現還有長路要走。許多涉産權案,尤其是最高法院提起重審的這幾起案件,都是已拖宕數年甚至十數年的案件,其間與涉案産權有關的權屬狀态變化甚大,解決起來難度不小,但卻絕非不能解決。這種情況,在早前審結的顧雛軍案中已經出現。看來,要使這些全國企業家、工商界矚目案件的産權人的産權不停留在一紙判決上,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都要拿出勇氣,依法解決阻礙産權落實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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