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特困人員477.6萬人,為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日前民政部重新修訂了《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适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
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适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完善了“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且财産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财産狀況規定。明确優待撫恤金不計入申請人收入。
适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 修訂後的《認定辦法》在原認定範圍的基礎上,明确規定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産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财産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适度放寬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的未成年人範圍。明确“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同時規定,“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來源: 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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