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最早的确立,可以追随到秦朝。
郡縣制是一個官制。最初隻有郡 ,縣兩級,後來随着地方權力越來越大,就增設了刺史和州牧。這兩個官職是直屬于丞相,同時也是用來制約太守的。
于是地方官制從二級變為三級了。隋朝初期的地方制度已經是州,郡,縣三級。
根據隋朝的地理志一書,記載了楊堅即位的時候,其州201個,郡508個,縣1,124個。不僅如此,這州,郡,縣還分為上上至下下九等。
這套州,郡,縣地方行政機構十分龐大,上上州到下下州的額定官員有800餘人。除了州還有郡,縣也同樣如此。不過郡,縣的額定官員并沒有州多。
所以隋文帝就想把這套官制精簡。于是他完全廢除了漢代以來州郡長官可以自行辟署置僚佐的制度。
同時他把州郡僚佐的任命權完全地收歸吏部,全國九品以上地方官都由中央任命。這樣一來,大大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後來隋文帝又做了一些改革。最終,這隋朝地方官隻有刺史,二佐,太守,縣令有俸祿,其他的吏員都不給予俸祿。
到了唐朝初期也基本沿襲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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