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上講一笑泯恩仇,過去的事情就此告别,接下來,我将在公益路上不忘初心,繼續前行。”
9月5日,提起自己雪山上救人受傷、無奈與被救者打官司的事情,遼甯鞍山的周女士異常爽朗,早已将先前的不快抛到九霄雲外。她說,幾天前,被救者已将1萬元補償金轉給了她,“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吧”。
接到朋友救援請求,她二話沒說就上山
周女士是遼甯鞍山人,提前退休後在當地從事大棚蔬菜的種植工作。
“我是當地紅十字會志願者,擁有紅十字救護員證,從事公益工作很多年了。”周女士稱,閑暇時間,她會到當地養老院做義工,陪老人們聊聊天,為老人們剪剪頭發等。有時,身邊有突發事件了,其他救援人員也會喊上她,讓她一起參與救援工作。
周女士回憶,2020年3月4日,鞍山當地突降大雪,很多道路被雪封閉,行路異常困難。當天上午,她正和朋友在院子清雪,朋友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說有一位攝影愛好者在千山大安寺附近從台階上墜落,傷勢嚴重,讓其趕緊前往救援。
周女士說,千山是鞍山著名的旅遊景點,海拔雖然隻有六七百米,但大安寺周邊風景秀美,坡陡路險,每年都會有大量攝影愛好者在此拍攝。
接到求救電話後,周女士的朋友讓周女士開車送其到事發地實施救援。周女士平時就熱心公益事業,一聽這話當即答應。周女士清晰記得,因為路上雪很大,部分路段結冰嚴重,他們的汽車艱難前行,20公裡的路程開了将近一個小時。
到達千山景區後,周女士的朋友和其他幾名志願者很快彙合。志願者說,救援現場地勢險要,雪天救援難度加大,加之救援人員人數有限,請求周女士一同上山參與救援,周女士二話沒說表示同意。
傷者成功獲救,一名志願者不幸受傷
周女士回憶,因為雪太大,千山景區往大安寺一段路無法行車,他們隻好步行上山。
步行約半個小時後,周女士等人到達傷者墜落的地方。傷者是一名中年女性,當時凍得不行,意識已經不很清醒。救援人員做了必要的救治後,一邊和傷者聊天,安慰鼓勵傷者,一邊将傷者擡到擔架上,用救護繩索固定好。
因為路滑坡陡,在送傷者下山的過程中,救援人員用多根救護繩綁着擔架,以防萬無一失。“在六七十度的陡坡上,救援人員把救護繩的一頭綁在大樹上,将擔架一點一點往下順。為了安全,前面還得多個方向拽着擔架,以免對傷者造成二次傷害。”
在此過程中,一根救護繩突然蹦在周女士腿上,周女士疼痛難忍,不得不停止救援工作。
“當時,我讓其他救援人員不要管我,先安全把傷者送到景區門口的救護車上。”周女士說,其他救援人員采納了她的建議,先将救下的傷者送走,之後,在朋友的幫助下,她也被送到醫院救治。經診斷,周女士為右胫骨、腓骨骨折。住院治療14天後出院,之後又進行了二次手術,前後花費18000餘元。
治療費協商無果,志願者将被救者起訴至法院
周女士後來聽說,被救者在醫院被診斷為胸骨骨折,治療一段時間後出院。
周女士說,出院後,她曾與被救者溝通過自己的醫療費問題,遺憾的是,雙方沒有就此達成一緻意見,無奈之下,她隻好将對方起訴至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周女士在訴狀中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8108.21元、護理費2000元、交通費500元(第一次手術花銷),總計10608.21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周姐上山救人時,什麼也沒想,就想着盡快救出傷者,沒想到出了這事。”9月5日,周女士的弟弟告訴記者,姐姐也是無奈,才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的。
遼甯衛尊律師事務所律師白虹是周女士的代理律師。9月4日,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白虹律師說,獲悉周女士見義勇為的事迹後,她決定為周女士免費打官司,“不能讓見義勇為者身體受傷害,心裡發涼發寒。”
一審法院:救人者疏忽大意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
鞍山市鐵西區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周女士在得知“一攝影愛好者”(本案被告)在千山摔傷需要救援消息後,到千山參加救援。周女士在救援過程中不慎受傷,符合見義勇為行為。
法院認為,見義勇為行為人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其自身受到損害的,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或者受益人适當補償。本案中,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并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不存在過錯,故不符合作為侵權人進行賠償的情形。
周女士積極參與救援行為和精神應予以弘揚,但其在施救過程中既要盡力而為,更要量力而行,亦應該對自身人身安全盡到基本的謹慎、注意義務,因周女士疏忽大意和不謹慎緻使自己受傷,其應對自身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故周女士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慮周女士目前已花費用及還需二次手術的具體情況,被告作為原告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應該對周女士的損害在受益範圍内予以适當補償。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參考被告受益情況,酌情确定被告補償周女士6000元。
2021年,鞍山市鐵西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苗(化名)于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内補償周女士見義勇為受害損失6000元;駁回周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對見義勇為人不應過于嚴苛,其過失可忽略不計
一審宣判後,周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周女士在上訴狀中稱,案發當日,救助環境極端惡劣,坡陡路滑、山路陡峭,救援難度系數特别大。在救援條件和環境萬分險惡的情況下,她積極參與救援救護,不存在多一絲為自己考慮的餘地。
“如不及時救助,傷者有可能會被凍死,也有可能手足末稍部位被凍壞死。我根本沒考慮個人安危,一心一意、心心念念考慮的就是将傷者盡快救助出山,并脫離險境送往醫院。然而一審法院卻認定我疏忽大意使自己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這個判決讓人心塞。”
周女士的代理律師白虹也認為,本案中,被救人受益範圍不是簡單的山崖救助,救援人員翻坡越嶺地将傷者安全送至山下,她受益的範圍應當是生命的存續和肢體嚴重凍傷壞死的救助。一審判令周女士承擔主要責任,有失公允。
二審期間,被救人劉苗辯稱,周女士沒有見義勇為的表現,她是其他搜救人員救出的,周女士當時是乘朋友車去溜達,相關證據已提供給一審法院。
劉苗還辯稱,周女士在自己不小心的情況下摔倒自傷,并且給救援隊帶來極大的不方便,因其不是救援隊成員,不懂相關救援知識,并造成自己摔傷,救援隊員同時也對周女士進行了施救。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公正判決。
鞍山中院審理認為,見義勇為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應當予以鼓勵和提倡。本案中,上訴人周女士在得知被上訴人劉苗在千山摔傷急待救援後,雖明知此時大雪封山,山路難行,仍主動到千山救援會有生存危險的劉苗,此種救助行為符合見義勇為行為的基本特征,體現了中華民族危難相助、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應予以保護與弘揚。
司法正義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院更應該維護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法治社會絕不應辜負見義勇為的善舉。因此在獲得社會贊揚的同時,見義勇為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亦應受到保護。
本案中,周女士受傷确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但是該行為與周女士見義勇為行為相比較應當忽略不計,因為周女士入雪山救援劉苗的行為本身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在危急情況下要求見義勇為者嚴格依規進行不但會喪失有利時機而且會導緻行為人畏手畏腳而達不到見義勇為的目的,因此對于見義勇為人不應過于嚴苛,不應給見義勇為人苛以更多的謹慎注意義務。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适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應讓維護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受到鼓勵,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對案件裁判應體現社會價值導向,引領遵紀守法、見義勇為的社會風氣,讓見義勇為者敢為勇為,匡扶公道在急危困亂之時才不瞻前顧後。本案中,周女士的見義勇為行為完全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本質要求,值得社會褒揚及尊重。
為弘揚社會傳統美德,倡導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的高尚道德準則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8月31日,鞍山中院二審宣判:撤銷一審判決;劉苗于本判決生效後7日内補償周女士見義勇為受害損失10000元。
“二審判決彰顯了公平和正義,溫暖人心,我們對此表示滿意。”9月5日下午,周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二審宣判後,劉苗已将1萬元轉給她。“事情已經過去,我不想再多說什麼。江湖上講一笑泯恩仇,過去的事情就此告别,接下來,我将在公益路上不忘初心,繼續前行。”
律師說法:不能對見義勇為者有過多要求,那不現實也不合理
民法典對見義勇為人的民事權利有哪些明确規定和特殊的保護?本案一二審判決的變化,釋放了哪些信号,有哪些積極意義?見義勇為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以避免做好事的同時,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谌江濤介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适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我非常認可二審法院的判決,因為二審法院準确地适用了法律。”谌江濤指出,《民法典》規定,見義勇為人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首先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若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無力承擔的,由受益人補償。
“上述規定并沒有規定見義勇為人自己的過錯對損失造成的影響,一方面是見義勇為者本身并沒有利益所圖,就是憑着一腔熱情,見義勇為者出于當時的實際情況,在實施見義勇為時并不能仔細思考和小心謹慎,所以不能對見義勇為者設定更多的條件。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對見義勇為者設定嚴苛的條件,那必然會導緻見義勇為者顧慮重重,從而差過最佳的救助時機,最終損害的也是受益人的利益。”
谌江濤稱,二審法院對法律的準确适用正确引導了社會公衆的價值取向,一方面鼓勵了見義勇為的行為,沒有寒見義勇為者的心。另一方面實際上也最終保護了受益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因為我們很有可能在某個特定的時刻也會渴望見義勇為者的幫助,那時我們肯定希望能有更多的見義勇為者站出來。”
谌江濤最後提醒,見義勇為者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一方面要保護好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情況允許,應該采取最合理的方式,從而避免或者減少對受益人、第三人的财産、人身健康造成損失。“但是還是那句話,不能對見義勇為者有過多的要求,因為那不現實也不合理。”
·來源:華商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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