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一名外地貨車駕駛人因不熟悉道路而違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經交通警察當場指出後,該司機立即終止了違法行為。不料,還是收到了扣3分罰款200元的罰單。司機不服将交警大隊告上法院。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0年度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該案例入選。
法院指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切實發揮“首違警告”對行政行為相對人的督促、引導作用,堅持教育為主,避免作出不适當、不必要的行政處罰。
外地司機不熟路違反禁令通行被罰
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友誼路的駛入口設置有禁令标志,内容為:禁止中型及以上貨車6:00-22:00行駛。2019年8月1日10時55分左右,劉某萍駕駛閩AM5720号大貨車在湛江市霞山區友誼路行駛,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霞山大隊(以下簡稱“霞山交警大隊”)的執勤民警攔停。
彼時,執勤民警示意劉某萍駕駛車輛靠邊停放,檢查了劉某萍的駕駛證、行駛證,告知劉某萍違法的事實并聽取其陳述、申辯後,當場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劉某萍駕駛機動車在友誼路實施違反禁令标志的違法行為(代碼1344)為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劉某萍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并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記扣3分。
劉某萍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霞山交警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廣東省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湛江市霞山區友誼路的駛入口設置有禁止中型及以上貨車6:00-22:00行駛的标志牌,劉某萍不按照該交通标志指示,于2019年8月1日10時55分左右駕駛閩AM5720号大貨車駛入該路段,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4月18日印發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認定及處理指導意見(一)》第三條規定:“對駕駛載貨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将相關信息錄入綜合平台:……(二)外地駕駛人因不熟悉道路,違反載貨汽車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經交通警察當場指出後立即終止違法行為的……”
劉某萍提出,其作為外地駕駛人不熟悉道路違反禁令标志,根據上述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将相關信息錄入綜合平台。
霞山交警大隊則辯稱禁令标志清晰可見,外地駕駛人亦應當看見并遵守,且根據閩AM5720号大貨車的行駛軌迹,該車一直在湛江市行駛,故對劉某萍違反禁令标志的行為不作警告處理。但是,霞山交警大隊并未能在訴訟期間提交上述大貨車長時間在湛江市行駛的證據。此外,劉建萍被執勤民警攔停後,即在執勤民警的示意下駕駛車輛靠邊停放接受檢查,終止了違法行為,且未造成不良後果。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對劉某萍提出的上述意見予以采納。霞山交警大隊未考慮上述因素,對劉某萍罰款200元并記扣3分,依據不足,處理不當。
據此判決:撤銷霞山交警大隊于2019年8月1日對劉某萍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點評】:不能機械執法 以罰代管
行政執法要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不能機械執法,以罰代管。考慮到外地貨車駕駛人常因對當地道路不熟悉而違反禁令标志通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發了指導意見對此類情形适用“首違警告”制度,該制度體現了違法行為危害程度與應承擔的法律結果相匹配的行政比例原則,可有效避免行政執法中出現重處罰、輕教育的情形。本案中,法院考慮到相對人在交通警察的指令下及時終止違法行為,認錯态度良好,糾錯行為積極,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指導意見中的“首違警告”情形,依法撤銷了行政機關的不當處罰決定。該判決有助于規範公安交管部門的此類執法活動,在支持嚴格執法的同時倡導合理柔性執法,實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立法目的。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 陳虹伶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彭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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