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列清楚了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
表格中問題解釋
1、經濟補償金中的N代表了什麼?
N、N 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
2、N 1指的是什麼?
“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雇”,并且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 1。這裡的1,其實就是代通知金。
3、N指的是什麼?
2N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 2N。在勞動者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勞動者要求恢複勞動關系但實踐中難以恢複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2N。
4、經濟補償金計算标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 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之前: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規定,協商解除芳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頂,即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而對于因醫療期滿、裁員、發生重大客觀情況導緻合同無法履行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緻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受上述12個月的限制;工資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6、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7、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币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芳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如何計算補償金數額?下圖中我列舉了計算的方法和标準,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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