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老太太案怎麼判的?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莉,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拾荒老太太案怎麼判的?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莉
因對母親所立遺囑不滿,新疆烏魯木齊市男子劉剛将存放在殡儀館的母親的骨灰盒取出并藏匿家中,導緻3個弟妹祭奠母親的權利被剝奪。3個弟妹認為這給他們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因此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人精神損失費共計1萬元。
2019年9月底,該案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劉剛辯稱,他将存放在殡儀館的母親的骨灰盒取出放在家中時,通知了小弟劉普,劉普也轉告了劉瑩和劉健,此後,劉瑩和劉普還到其家中祭奠過母親。
法院查實,2019年3月,劉瑩和劉普到劉剛家中祭奠母親時,他隻提供了母親的靈牌和遺像,但未提供骨灰盒。且當日雙方因家事發生糾紛時,劉剛還明确表示要将其母親的骨灰盒放在家中。
法院審理認為,親人的骨灰是特殊物體,祭奠權為所有具有親屬關系的成員共同擁有,具有親屬關系的成員應相互尊重對方的權利,不得随意侵害他人行使祭奠權。此案中,劉剛應按照傳統習慣和道德倫理的要求,尊重大多數親屬的意見。而現在,他擅自将存放在殡儀館中的母親的骨灰盒取回,放置在自己家中,并拒絕交出骨灰盒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侵犯了3名原告對已故母親表示追思和敬仰的權利,也必然對3名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因此3名原告作為死者的子女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主張,與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三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數額,法院認為,原、被告作為死者子女同氣連枝,在至親去世後更應兄友弟恭、和睦相處,共同、妥善維護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母親骨灰,共同紀念、祭祀、緬懷死者,結合被告的具體行為、過錯程度以及造成的損害後果,法院酌情确定賠償數額為3000元。
日前,法院依法判決劉剛向劉普、劉瑩、劉健賠償3000元。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祭奠權是民事主體與生俱來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格權利,應依法受到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兄弟姊妹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對于親屬的身後事宜盡可能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處理。本案中,雙方糾紛的起因包括對逝者遺囑和骨灰埋葬地點存在分歧。如果有可能的話,建議在立遺囑時就對有關身後事宜作出必要的安排,以避免家人之間産生矛盾。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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