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有:即該房屋不動産權為權利人單獨所有。
注意:産權證書顯示“獨有”字樣的,僅需不動産權利人簽字即可,需區分“私有”≠“獨有”。
2、共同共有:指該房屋有二個或以上的權利人對全部共有的不動産享受同等的權利,即1/産權人個數=每位産權人各自的份額。
3、按份共有:分按面積共有和按産權比例共有2種,可通過不動産證附記頁登記的産權份額進行判斷。
注意: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均需所有不動産權利人共同出售,任何個人無權單獨處理。
4、其他方式:各區域老證一般不注明共有方式或者寫“私有”,特别需要注意是否存在隐性共有權人。
一般情況下可參照如下方式判定需簽字的不動産權利人(不動産權利人事後對産權有做額外約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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