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三看法〗一是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分到戶,實現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分離"至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實施前的23年間,全家進城戶口農轉非,其承包地收與不收,按照當時中央政策及當地政策辦,全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在全國絕大多數地方都收回了承包地,實行"生進死退""入進出退"的政策。
二是在2003年3月1日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實施後至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案生效實施前16年間,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方交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方家庭成員部份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或者全家遷入小集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土地,承包方可自營,也可按照流轉,實現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和業主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完全自主決定。
三是在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案實施後至今,按照中央政策和法律規定,農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戶籍變動脫鈎,承包方家庭成員的任何戶籍變動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關,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因戶籍變動而有所減損或者減少,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全家農轉非進城,發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其承包土地,當然承包方以書面形式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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