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閱讀成為一種生活方式
或許大家曾經有過沉迷于找茬遊戲的日子
随着時間的流逝
我們漸漸遺忘了這款遊戲
但在成長的途中
世界卻告訴我們——
你們就生活在找茬遊戲之中
從“紅午”到“康帥傅”
從“趈能”到“大神”花露水
隻有想不到,沒有仿造者做不到……
在大衆不知道的地方
“清風”與“清鳳”糾糾纏纏已有多年
前不久,“清鳳”終于被“清風”告上法庭
案件播報
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因認為杭州富陽某公司在生産、銷售的紙品上使用的“清鳳”商标及紙品的包裝、裝潢與金紅葉公司相應産品高度近似甚至相同,構成了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為,而起訴杭州富陽某公司。
法院審判
法院一審認為,杭州富陽某公司有攀附原告“清風”商标和企業聲譽的意圖,以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市場競争的優勢地位,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後判處生産“清鳳”紙巾的侵權企業賠償原告“清風”生活用紙生産企業100萬元。
杭州富陽某公司甚至在法庭上辯解稱:在2012年被工商部門查處後,隻有在有客戶要求時才會生産“清鳳”紙巾,且生産量小。“清鳳”紙巾和“清風”紙巾的外包裝裝潢并非高度近似,隻是“清鳳”與“清風”商标近似。
可生産量小,利潤空間小
也掩蓋不了商标侵權的事實。
那麼
如何才算商标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本案中,杭州富陽某公司所生産、銷售的紙品分别使用各款“清鳳”标識,呈現“清鳳”二字,但“鳳”的橫劃并不閉合,屬于略加短而尖的連筆拐角寫法,與原告的“清風”商标在筆劃、字形、字體、讀音、排列方式上均相似,被訴侵權産品中“鳳”的寫法更接近于“風”,二者整體視覺效果無明顯差别,構成近似,在客觀上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與誤認,構成商标侵權。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高仿山寨總有“掉馬甲”的一日,
抱着僥幸心理終有“翻車”的一天,
倒不如踏踏實實生産經營,
增強法律意識,尊重知識産權。
部分文字來源丨杭州互聯網法院
編輯丨麗澤兌樂
幫您寫合同,就上合同幫!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