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是指特定社會要求夫妻雙方在婚姻方面,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所謂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世上的每一個人都是“凡夫”,都向往甜甜的愛情,幻想幸福而又穩定的婚姻。不論在古代還是在當今,人們都有對這一方面的向往,像汪洙的“久旱逢甘雨,他鄉遇故知。洞房花燭夜,金榜題名時。”人生四大喜事,就包括婚姻在内。
那麼古代封建社會,經過曆朝曆代的變遷,婚姻也随之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但不變的是,古代一直都是男尊女卑,男子可以娶妾,女子卻隻能從一而終,地位十分低下。男子可以出去花天酒地,女子不能随意抛頭露面。男子可以一封休書,随意休妻,女子沒有反抗的權利,被休之後,甚至會成為娘家的恥辱,還會受到别人的嘲笑,更很難再嫁人。
所以很多女子被休之後,都選擇了卻自己的一生。因此對于古代封建社會來說,女子并沒有絕對的婚姻自由,在婚姻裡也更毫無地位可言。
但随着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曆朝曆代的婚姻制度又有所不同,比如民風開放的唐代。唐代是一個經濟繁榮,民風相對而言比較開放,包容性比較強的朝代,而且人口相比前代而言增長快速,那麼這一切是否跟唐代的婚姻制度也有關系呢?
今天,一更就帶大家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是什麼樣的?
唐代“法定結婚年齡”
唐太宗執政時期,曾經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子20歲,女子15歲,滿足這個年齡條件就可以結婚。不論是喪妻還是喪夫,隻要滿了三年,必須向官府申報配婚。
貞觀年間發布的《令有司勸勉庶人婚聘及時诏》就曾詳細規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并須申以媒媾,命其好合。”
到了唐玄宗開元年間時期,将法定的結婚年齡又降為男子15歲,女子13歲。
之所以降低法定結婚年齡,主要是為了鼓勵人口增長。因為在古代封建社會,主要是以農業為主,哪怕是唐代也不例外。而人口的增長是封建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經濟發展的一種象征。人口的多少,也關系到賦稅的征收,也是國家強盛與否的重要标志。
唐代婚姻建立1、講究門第
唐代作為一個封建王朝,也是一個尊卑分明的朝代,封建等級制度嚴明,這一點也體現在婚姻制度上。
《唐律疏議》記載:“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婚配”。
意思是說,每個人都應該有配偶,但必須門當戶對。貴賤有别,不能結婚。雖說當今也講究門當戶對,但是有很多愛情都突破了門第的限制,門當戶對在當今已然不是一種絕對的限制。然而,在唐代,門當戶對已然是一種等級制度嚴格分明的體現。
2、禁止通婚的情況
除了講究門第之外,唐代還有幾種情況不能結婚:
(1)同姓的不能結婚,《唐律疏議・雜律》有記載: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
(2)五服(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後裔及其配偶)内的親屬不能結婚。
(3)不能和有罪在身逃亡的女子結婚。如果知道是戴罪在身逃亡的女子,還和她結婚,則和女子同罪。
(4)良賤不能結婚,唐代嚴厲規定,良賤婚娶為犯罪行為。所謂良,則是普通百姓,有自由。賤,則是沒有自由,為人勞動服役的,隻有恢複了自由身,變為良,方可婚配。
(5)服喪期間不能結婚,古代講究孝道,所謂百善孝為先,如果父母雙方去世,則要守孝,待守孝期限已滿,方可婚配。
(6)監臨之官不得與其所監臨之女為婚。意思是說,當地父母官不能與其管轄的地境範圍内的女子結婚,這也是為了防止官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7)結了婚的人不可再婚。古代是一夫一妻制,可以納妾,但不能再娶妻。假如有了妻子,還娶妻,就是犯了和現代一樣的“重婚罪”。而且還不可以将妻變為妾,或者以婢妾變為妻。妻子年過50以上還沒生孩子,可以納妾。但妾生的孩子給妻養,身份依然低于妻,妾仍然是妾。
這些禁止通婚的情況都被寫進了唐代的律法《唐律疏議・雜律》當中,是受唐代律法保護。比如良賤通婚的,會被處以杖刑或者徒刑;犯了“重婚罪”的則被判徒刑一年;同姓的結婚,則要各自被判徒刑兩年;當地官員和當地女子結婚的,則杖刑一百等等。
3、父母包辦,受法律保護
自古以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哪怕是民風開放的唐代,亦是如此。唐代的法律規定父母可以包辦子女的婚姻,也就是說,子女的婚姻大事,是掌握在父母的手裡。
《唐律》有所記載:“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
有人問了,如果非不聽父母的安排呢?那就是違反法律,是要挨闆子的,受到杖責一百的懲罰。
此外,唐代買賣婚姻很是常見,這其實是受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影響,《新唐書—高儉傳》中有記載,“唐代的婚姻是:嫁娶必多貨,故人謂之賣婚。”
意思就是說在唐代結婚三媒六聘必須要有,也就是咱們如今所說的“彩禮”十分厚重,所以人們稱之為“賣婚”,這赤裸裸地道出了封建婚姻關系的買賣本質。
現在男子和女子結為夫妻,男子都要向女子家裡送彩禮,這是從古代就有的風俗,由古代流傳而來,成為了婚姻所固有的一個形式。
4、唐代“結婚證”,“結婚協議”
大家都知道,現在男子與女子成為合法夫妻的标志是領取結婚證,而在唐代并沒有結婚證書,但卻有一個“婚書”,意義等同于如今的結婚證。這個婚書就代表着男子與女子之間有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所以在唐代結婚之前,必須先簽訂婚書或者結婚協議。
《唐律·戶婚律》中規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辄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後。娶者知情,減一等,女追歸前夫,前夫不娶,還聘财,後夫婚如法.”
這意思就是說,如果女兒嫁出去了,簽有婚書或者“結婚協議”,後來又反悔的,杖責六十,哪怕沒有婚書,但收了聘禮,也是這樣。如果又換嫁給他人,則杖打一百。如果已經結婚了的,再反悔,則需要服徭役一年半。明知别人婚約在身,依然迎娶,仍然受到懲罰,不過刑罰減一等,但女子依舊歸之前簽了婚約的人。如果前面那人不娶,則要歸還聘禮,後面那個人方可再娶那個女子。
這就是相當于古代的一種婚姻法保護,保護男女雙方在婚姻上各自的權益,但是也體現了唐代婚書或者婚約的重要性。
5、婚禮步驟
據《儀禮·士昏禮》記載,舉行婚禮有以下六步: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後世俗稱“六禮”。
唐代婚禮步驟也是遵循前朝,一般也是這六步。
納采:這是第一個步驟,就是相當于提親。男方委托媒人攜帶禮物,向女方表達要迎娶的意思,古代一般都用“雁”。《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
問名:一般來說主要是問生辰八字的,就像現在很多老一輩的人一樣,都講究生辰八字,屬相之類的,然後找人測算,命裡犯不犯沖。
納吉:就是前面的步驟都走好之後,這一步就是确定下聘禮的時間。
納征:就是送聘禮,就和現代差不多,日子算好了,找個時間下彩禮。《禮記》記載:“納征者,納聘财也。征,成也。先納聘财而後婚成。”
請期:定好結婚的時間。男方選好迎娶的日期,然後托媒人去女方家确定,得到回複後,再回去告知男方。
親迎:這就是最後一步了,就是迎親。男方騎着馬,擡着轎,奏着樂,一片喜慶,去女方迎接,然後接回男方家中,完成拜高堂,拜天地,入洞房等流程。
這六步走完後,二人方可結為夫妻,這婚姻關系也就算真正的确立了,受到唐律的保護。
唐代婚姻破裂
其實在唐代時期,也有關于“離婚”的一些規定。不過需要滿足三種情況才可以,分别是出妻、義絕、和離。
1、出妻
就是古代男子強制休掉妻子,也就是所謂的“七出”。
《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不順父母去:不孝順男方父母,得不到男方父母的喜歡,也可以成為男方休妻的理由。
無子去:古代講究傳宗接代,娶妻就是為了繼承香火。唐代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意思是說,女子年滿五十以上還沒生孩子的,男方才有權休妻再娶。
淫去:背叛丈夫,和别的男人厮混,行為不檢點,為人放蕩,男方也有權利休妻。
妒去:古代雖然是一夫一妻制,但男方可以納妾,如果妻子從思想上或者行為上阻止丈夫納妾,或者因為嫉妒,做出一些對家庭不和睦的事,男方也有權休妻。
有惡疾去:妻子若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男方也有權休妻。
多言去:就是嘴巴大,愛說閑話,背後說壞話,破壞家庭和睦,影響家人關系,男方也有權休妻。
竊盜去:就是不和男方商量,偷拿家庭财産,擅自動用财産做其他事等,男方也有權休妻。
這裡大概主要關注的是古代夫妻雙方相處時的感情狀态,多是出于倫理道德方面的考慮,賦予了男方單方面休妻的權利。當然,男方也可以自由選擇休不休。與義絕相比,并不是由官府出面,所以毫無強制性。
2、義絕
從字面意思理解,就是恩斷義絕。在漢代已有“義絕”的規範,但尚未入律,後來延續到唐代,已成為一種強制解除婚姻的制度。有點類似現在的訴訟離婚的意味,需要政府出來調節,不同的是,唐代對于這塊是強制性的處理審判,就是強制解除婚姻關系。
唐代律法規定,無論夫妻哪一方,對一方親屬若有毆打、謾罵、行兇傷害等行為的,不論雙方是否同意解除婚姻,官府都會強行審判解除婚姻關系。
《唐律疏議·鬥訟律》規定:“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鬥傷三等;注:須夫告,乃坐。死者,斬。《疏》議曰:“須夫告,乃坐”,謂要夫告,然可論罪。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疏》議曰:注雲“皆須妻、妾告,乃坐。”
從這裡可以看出,唐代的“義絕”解除婚姻,大多都是官府主導,畢竟古代講究禮法尊卑,因此其強制性不容置疑。
3、和離
類似現在的和平離婚,以和為貴,指的是夫妻雙方在商議後,選擇和平的一種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但是唐代的和離需由丈夫簽“放妻書”。
《唐律·戶婚律》裡就有記載:“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問罪)。”
相比前面的出妻和義絕來說,和離,讓唐代女子多了一絲主動權,也就是說,感情不和,還可以和丈夫商議解除婚姻關系。
那麼綜合出妻、義絕、和離來說,雖然唐代民風開放,包容性強,但是對于婚姻制度來說,也是管理的比較嚴格,比前代也有所進步。當然,作為封建王朝,唐代的婚姻制度依舊是以男子占主導地位,奉行男尊女卑。
一更結語
唐代律法是一部禮法完全結合的法典,儒家思想根深蒂固。雖然在婚姻制度的很大一部分上,男子依舊占據主導地位,但相比前面的曆朝曆代而言,女子地位有所提高,這個從唐律裡就可看出。
唐朝的律法對于女子來說,也有一定的保護,包括對于婚姻制度也有一定的相對自由,所以在大唐盛世下,開創了相對開放的婚姻制度。反過來說,正因為唐代這較為完善的婚姻制度以及唐律的完善,才讓人們家庭和睦,生活美滿,社會才會如此的安定發展,唐代才有了這盛世天下。
但仔細想想,唐代的婚姻制度其實與當今的婚姻已然有相通之處,像彩禮、近親不能結婚、可以再婚與離婚等等 ,于前代而言,已經有了非常大進步,雖然仍有一些“糟粕”。例如: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允許納妾等等,這些規定顯然與如今的社會價值觀相悖,理應舍棄。但總體上說,唐代的開創性還是值得我們敬佩與學習的。
參考資料:《唐律疏議·鬥訟律》《唐律·戶婚律》《新唐書》《唐律疏議・雜律》《令有司勸勉庶人婚聘及時诏》《唐朝的和離制度》《從唐律探析唐朝的婚姻法》《古代婚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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