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信,加入【正象普法微信群】,免費解答咨詢問題。
一、什麼是法律上講的交通事故?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事件。
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比如汽車、摩托車、挂車。非機動車則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比如畜力車、自行車、電動車等。
交通事故發生的道路則包括三種,公路、城市道路和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如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即交警大隊)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
1、自行協商處理
平時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大時,一般大家都選擇自行協商,也就是私了,不報警。雙方之間達成口頭協議,你賠我多少錢,我們這事就算完。對于争議小、賠償少的事故這樣子來處理發生後續問題的情況不多,私了解決快捷省事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該事故造成的損失過大,我們建議最好還是選擇報警,讓交警介入處理,避免以後可能的麻煩。
我們接待過一個發生在鄰裡間的交通事故,因為都是鄰居,熟人,低頭不見擡頭見。雖然報了警,但是雙方當時說自己可以協商解決,于是交警僅僅出具了一個事故證明,沒有對交通事故進行全面的描述與責任認定。最後因為傷者的醫藥費過多,對方一分錢都沒付。還是需要通過訴訟來索賠,而此時傷者自己需要準備訴訟的東西就相對麻煩,法官進行責任認定也沒有真正建立在事故發生時的場景,而是根據證人證言做一個大概的裁量。
2、報警處理
根據管轄的規定,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當第一時間報警,講明時間地點即可。
如果有其他因素或者對管轄有争議,可以提出管轄異議,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如果在交通事故現場未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管理部門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但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内向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證據。
三、交警處理中的扣車
交警到達現場了解相關情況後,如果因有收集證據的需要,要對車輛進行鑒定或者有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嫌疑的,可以扣留涉案車輛。對扣留車輛的期限具體如下:
1、 對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扣押期限為10日;
2、 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扣押期限最長為40日。其中具體是指指派或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5日;檢驗、鑒定應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由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後可以延期10日;檢驗、鑒定完後5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在扣車這一事項中,我們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在車輛被扣之後,應當在30日内提供車輛的合法證明(即行駛證),否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公告,公告三個月之後仍不來的,就依法予以拍賣、拆除、報廢或移交其他部門處理)二是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财産損失,肇事一方不予配合賠償時,在扣車期限應當立即前往法院申請訴前财産保全,由法院通知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賠償未處理完畢之前,不能将該車交給車主。申請訴前财産保全一個月内,必須向法院起訴,否則,财産保全在一個月後将被取消。
四、交通事故認定書
報警處理之後,交警會對該交通事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内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當事人雙方的基本信息;車輛的性能、保險情況;事故描述;雙方過錯分析;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認定書最重要的部門在于責任的認定,一般來講,隻要在認定書中明确了責任,即便最後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定也是參照該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
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的期限有幾種情形:
1、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适用簡易程序處理的,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2、 對于複雜的交通事故,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察現場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 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确定後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5、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後十日内制作事故認定書。
以上是在能夠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情況下才能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在無法查證的情況下,交通管理部門隻能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以及調查到的情況。所以我們建議,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要報警,保留現場。
雙方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如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之後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決定,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内,作出複核決定。複核以一次為限,複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五、損害賠償的計算
1、 交通事故造成财産損失的,根據财産的現有價值計算;
2、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按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中的規定逐項進行計算予以賠償。
3、 受害者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以受訴地(一般為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六個月。死亡賠償金為城鎮居民平均年收入計算20年。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賠多少,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範疇。不過實際司法操作中均有固定的數額以及計算方式。
4、 受害者受傷的,需要先行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的機構為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的時間一般是出院後,鑒定的标準為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标準。如果經鑒定後不構成等級的,隻能依照實際支出的費用來索賠,如果構成等級的話,可以按照下面各項來計算損失,要求賠償。
A、 醫藥費:以醫療票據為準。
B、 殘疾賠償金: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計算20年(滿了60歲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乘以相應的傷殘等級系數。
而傷殘等級系數是與傷殘等級正比增加。比如說,十級傷殘就是0.1,9級傷殘就是0.2,依次累加。如果傷者因該次交通事故身體多處構成等級,以最高的等級為基數,1-5級每級為5%,6-10級每級為3%,但是技術之外各等級增加系數之和不得超過10%。舉個例子,構成8級傷殘,手臂構成9級傷殘,那麼傷殘等級系數為0.33。
C、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受傷者上面有老人需要贍養或者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撫養,那就應當以居民人均消費性收入為基數計算還需要撫養的年限乘以相應的傷殘等級系數再除去同等撫養義務的人數。
D、 誤工費:由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為了避免争議,一般在鑒定時要鑒定傷休時間,傷休時間即誤工時間。收入的話有固定的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所從事的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E、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如果護理人有固定工作的,護理人的誤工費即護理費;如果護理人沒有固定工作,以當地護工的平均計算。
F、 交通費:這裡的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在治療過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發票等相應票據。
G、 住院夥食補助費: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中明确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标準予以确定,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一般低于該标準,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
H、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标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标準。這項費用的确定一般應在司法鑒定意見中予以明确需要輔助器具,需要多久,這樣方能在訴訟中避免争議,手握主動權。
I、鑒定費:鑒定費就是傷者申請司法鑒定所需要的費用,憑票據,計算在損失當中。
J、 營養費:在醫囑中我們有時候會看到加強營養的字樣,有的卻沒有。如果是作為受損害的一方,可以提醒醫生開具診斷證明書或者病曆資料中是否需要加強營養。在司法鑒定中可以要求對營養時間、營養費用進行鑒定。如果沒有相應的醫學支持後期需要加強營養的話,極有可能不會被法院支持。
以上便是交通事故受損害方計算損失的項目與方法,根據總的損失和雙方的事故責任,按比例分擔。
六、保險賠償問題
如今基本上所有的車輛都會購置保險,常見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方是車輛,我方遭受損失,我方的損失首先在對方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内賠償。如果不夠的,扣除交強險已賠數額,根據對方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内予以賠償。如果對方沒有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那麼就由對方個人來承擔。為了避免出現對方财産不足以賠償或者轉移财産的情況,我們在上面才說道有必要去采取訴前财産保全的方式将車輛扣押,多多少少有些保障。
如果雙方都是車輛,要注意交強險不計責任隻賠償對方的損失而不承擔我方的損失。也就是說我方車輛的交強險首先賠償對方的損失,對方的車輛交強險首先賠償我方的損失。
車輛的保險種類有很多,還包括座位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等。但是除了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外,其他的車輛保險基本上是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自己的直接損失,而不是去為别人的損失買單。這在另一方面也為大家在購買保險種類的問題上提供了指南。
七、傷勢加重的賠償問題
1、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已經通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法院下達判決書,責任承擔一方已經履行完賠償責任。自此之後,傷者發現自己新傷情,經司法鑒定,傷殘等級加重,此時,其還能不能向責任承擔者索賠?這種情形在生活中也變得越來越多。該交通事故已經調解或者判決已經解決,很多人疑問繼續因該交通事故索賠在法律上是不是得不到支持?其實不然。
在調解協議履行完畢後,傷者出現了新傷情,且構成更高傷殘,該傷情在之前沒有顯現,那麼原調解協議并沒有也不可能對該部分傷情的損害賠償進行處理,僅按原調解協議解決賠償事宜會導緻明顯不公。并且,第二次主張與第一次主張相比,雖系同一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訴訟請求、法律事實與理由在形式上相似,但内容上則有明顯不同,不屬于同“一事”,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但是,并不是說隻要出現新的傷情,傷者就可以突破原調解協議再次提起訴訟,而必須是新的傷情與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所依據的傷情有比較大的變化,否則,新訴訟的訴訟請求、法律事實與理由與前期訴訟沒有構成明顯不同,新訴訟與前期訴訟屬于同“一事”,而“一事不再理”。
2、新增傷情如果未達到傷殘等級的,新增傷情的損害賠償按其支出的醫療費等直接開支進行賠償;但是,新增傷情構成傷殘等級,新增傷情的損害賠償除直接費用支出外,還包括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特别是傷殘賠償金,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多等級傷殘而言,一般是以是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指數為基礎,附加其他傷殘等級賠償指數作為總的傷殘賠償指數。也就是說,對于多等級傷殘,司法實踐中采用的是綜合評定方法,新增傷殘必須與舊有的傷殘綜合評定,以确定新增傷殘賠償金。
八、交通事故與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區别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是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别為:犯罪主體系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包括交通事故在内但是相較一般的交通事故。後果更為嚴重。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當中規定了觸犯交通肇事罪的事故後果及相應責任比例。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2】交通肇事緻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4】“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九、交通事故涉及的其他責任主體問題
【1】機動車被租賃、借用,緻使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3】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4】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共犯論處。
正象普法,希望你有從中獲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