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關肉夾馍協會”訴多家小吃店侵權一事仍在發酵。11月24日,南都記者采訪獲悉,陝西省渭南市潼關縣政府、渭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均已關注此事,并介入處理。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潼關肉夾馍協會”以商标侵權為由發起的兩百餘起訴訟中,8起因其撤訴告終,1起勝訴獲賠1.1萬,另有21起将在一個月内開庭。有律師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協會批量向小商戶提起訴訟有過度維權之嫌,地理标志集體商标不應淪為“割韭菜”的工具,當地政府應加以引導。
先例:曾起訴浙江小吃店主索賠10萬,法院判賠1.1萬
南都記者在天眼查查詢發現,“潼關肉夾馍協會”共有212條開庭公告,開庭時間為2021年7月29日至12月24日,該協會均為原告,被告多為小吃店、快餐店,涉及河南、廣東、上海、福建、吉林、内蒙古、貴州等多省區市,案由均為“侵害商标權糾紛”“商标權權屬、侵權糾紛”。
南都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查詢獲悉,該協會已對8起糾紛撤訴,目前已宣判案件中有1起勝訴,獲賠1.1萬。
浙江嘉興南湖區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2021年5月,“潼關肉夾馍協會”起訴嘉興經開長水潘浩小吃店侵害商标權,要求小吃店停止侵權并賠償10萬元。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潼關肉夾馍協會”享有第14369120号集體商标,且處在有效期内,其注冊商标專用權依法應受保護。依據公證書内容,被告在其店招和肉夾馍包裝袋上使用“老潼關肉夾馍”,其标注位置醒目,客觀上能夠起到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标性使用。被告銷售被控侵權的商品為肉夾馍,與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經比對,被訴侵權的“老潼關肉夾馍”标識與上述商标中的文字“潼關肉夾馍”及讀音方面相同,“上述被訴侵權标識的使用易使相關公衆對被訴侵權肉夾馍的來源産生誤認,構成近似。據此,本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商标注冊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判被告小吃店停止侵權并賠償“潼關肉夾馍協會”1.1萬元。
11月24日,被告小吃店經營者潘先生告訴南都記者,他的店開了4年多,此前不知“潼關肉夾馍”已被注冊為商标,在收到法院傳票的第二天就已更改了門店招牌、裝飾及産品包裝。
“收到傳票離開庭還有好一段時間,我就把這事忘了,直到收到判決書才知道案子判了。”潘先生告訴南都記者,他已支付1.1萬元賠償金,“說實話,我心裡是不服氣的,但上訴又費時費錢,劃不來。最近這幾天我接到好多外地店主的電話,他們也被這個協會告了,問我是怎麼處理的。”
觀點:有過度維權“割韭菜”之嫌,當地政府應加以引導
南都記者在中國商标網查詢獲悉,“潼關肉夾馍”系地理标志集體商标,由“老潼關小吃協會”于2014年4月申請,2015年12月14日被核準為注冊商标,2021年1月27日申請人變更為“潼關肉夾馍協會”。
11月24日,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趙良善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地行業協會作為一個組織,有權注冊地理标志商标,以授權協會成員使用,表示該商家來自該協會集體,其産品服務出自某原産地,具有某種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潼關肉夾馍”被當地行業協會注冊商标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
趙良善強調,如果行業協會起訴商戶維權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和整頓,使其走向品牌化、規模化、标準化發展産業之路,此舉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應該支持和鼓勵。但是,另一方面,起訴商戶維權還要考慮商戶的實際情況,否則會淪為“割韭菜”,得不償失。
南都此前報道,多位被該協會起訴的小吃店主向南都記者透露,他們被要求或停止使用“潼關肉夾馍”相關字樣并賠償5萬元,或繳納加盟費獲得合法使用授權。一位經營土豆粉的店主稱,她的招牌并無相關字樣,僅在店内張貼商品海報提供肉夾馍售賣也被起訴,“他們說如果我還要繼續賣‘潼關肉夾馍’,可以加盟他們,加盟費是9.9萬,每年還要交會費。”
11月24日,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産權律師遊雲庭向南都記者表示,他認為“潼關肉夾馍協會”批量起訴上百家小吃店索賠的做法,是把商标當維權工具,有過度維權之嫌。他表示,對集體商标立法保護的本意是引導産業發展,協會不應以此強制小商戶入會獲得授權。“這種維權方式略顯粗暴,這些小商戶的日常收入難以支撐高昂的入會費用,難以維持日常生計。”
遊雲庭表示,我國商标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組成部分的除外。“潼關肉夾馍”就是這種情況,這類地理标志集體商标在申請時,當地政府要出具相應批準文書,“解鈴還須系鈴人,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應引導集體商标的持有者規範維權,更好地行使商标權益。”
采寫:南都記者 劉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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