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
絡
安
全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是我國首部網絡空間管轄基本法,對于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建設國家網絡安全體系、維護網絡空間主權、發展網絡強國戰略具有重大意義。為我國網絡空間建設治理提供堅實的基礎,是維護網絡權利與義務的最重要法律依據!
在網絡安全法施行五周年之際,讓我們一起來盤點,有哪些值得關注的處罰案例。
案例1:未落實實名制
2020年4月,公安機關發現某通信公司98個實際使用用戶的寬帶帳号未實名登記,相關賬号被用于開啟虛拟機IIS服務,大量傳播淫穢信息。對此,公安機關依據《網絡安全法》第24條、第61條規定,對未落實網絡實名制要求的該通信公司罰款5萬元。
法律解讀
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案例2:非法利用網絡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吳某多次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發布回收、販賣駕駛證分等具有違法性質的信息,總浏覽量達兩千餘次。公安機關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6條、第67條,對利用網絡發布違法活動的信息的吳某處以行政拘留2日。
法律解讀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案例3:侵犯個人信息
某網絡公司開發了“種某地APP”,向用戶提供農業技術信息。公安機關檢查發現,該APP在未向用戶明示的情況下獲取了手機精準定位、寫入外置存儲器、拍攝、讀取通訊錄等9項權限,已采集了大量的身份證号碼、手機号、位置、IMEI号等個人信息。
針對該網絡公司超範圍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1條對其做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解讀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案例4:幫助網絡犯罪
孫某在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情況下,仍将自己辦理的四張銀行卡提供給徐某使用,非法獲利1200元。2021年5月,孫某主動投案,并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據《網絡安全法》第27條、第63條,對幫助他人危害網絡安全的孫某行政拘留3日。
法律解讀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案例5:滋生虛假信息
某市網信辦、住建委針對某集團旗下多個網站未能有效履行平台監管責任,出現大量違法違規的房源信息和“黑中介”内容,違反《網絡安全法》第47條規定,未有效管理平台用戶發布信息的違法行為,依法約談集團主要負責人,責令立即開展專項整治,整治期間暫停其網站所有某市房源信息發布。
法律解讀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警提示
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
維護網絡安全,
就是維護我們的切身利益!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學法、知法、守法,
共同維護清朗安全的網絡環境!
來源:上海網警
巴州網警巡查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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