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聞 實習生 葉璇璇 通訊員 蔡健斌 鄭越志
共享單車投放市場後,極大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是也出現了一些不文明的用車行為,如亂停放、被惡意破壞,更有甚者,給共享單車上鎖将其當“私家車”。今年以來,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黃岐派出所抓獲4名私占ofo小黃車的違法嫌疑人,并于1月29日上午正式将繳獲的“小黃車”歸還。
1月4日15時許,在佛山市南海區黃岐某廣場附近,黃岐派出所巡邏民警發現一輛ofo共享單車被一把藍色的防盜鎖鎖住,疑似被私占。民警當即将前來取車的嫌疑男子梁某材控制,并帶回派出所審查。
同日16時許,民警在黃岐某市場路段巡邏時,發現一名男子正騎着一輛小黃車經過,車籃上放着一把綠色防盜鎖,民警随即截查該男子,經詢問,該男子江某承認私自占用ofo共享單車。
問題1
私自鎖住共享單車,要受什麼處罰?
案例:2月22日,北京火箭軍總醫院兩名護士下班時剛要打開被自己私自上了鎖的“小黃車”,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個正着。兩名女護士承認私自占用ofo共享單車,她們因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
■律師說法
侵犯供應商财産權
昨日,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表示,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導緻他人無法使用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公共财産權或者供應商财産權的侵犯,同時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雖然其涉及金額較小,無法達到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标準,但是其行為已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其情節,可以由公安機關酌情對其依次規定處罰。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乃超則認為,有關警方對給共享單車私自上鎖的人進行行政處罰,屬于處罰失當。“共享單車,其實質為自行車租賃。給單車上鎖目的是為了使自己在使用單車時更加方便,使用時仍然繳納租金,并未改變租賃單車的性質。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共享單車公司的财産權的收益權,但是仍然屬于合同法上違約行為,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規定的行為。”
問題2
換貼二維碼詐騙咋定性?
案例:2月21日,福州某高校學生小裴準備騎共享單車外出,他使用微信掃描車座後的二維碼,跳出支付頁面,按照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車鎖并未開啟。小裴以為是系統故障,又掃描車頭的二維碼,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後,單車順利解鎖。使用結束後,小裴請求退還押金,系統隻退還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小裴意識到可能被騙立即報警,随後共享單車的所有企業也來到派出所,證實小裴第一次掃描的“二維碼”系假冒。
■律師說法:
設置假二維碼或構成詐騙罪
趙良善律師表示,在共享單車的二維碼之外,在車身另行設置二維碼,通過使得用戶誤掃而進行電信詐騙,屬于詐騙行為。輕者,适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重者,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
問題3
私藏共享單車,是侵占還是盜竊?
案例:2016年12月6日,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對闵行區首起摩拜單車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韓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1000元。
據介紹,韓某從江蘇揚州農村來上海打工,經過多日觀察,他發現自己租住房屋小區的門口,有一輛摩拜單車多日無人問津,遂于2016年9月14日夜裡将該單車搬回自己的住處。
■律師說法
把車藏在私密處 或涉嫌盜竊
趙良善律師表示,私藏共享單車有兩種情況,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後不予歸還,此時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單車,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裡的侵占罪;第二,沒有使用,隻是在路邊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劃拿走,把鎖撬開帶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衆發現的“私密處”,這就可能涉嫌盜竊罪。
楊乃超律師說,侵占罪屬于刑法規定的自訴犯罪,告訴的才處理。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認為犯罪分子構成該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不予偵查,檢察機關不予起訴。構成該犯罪的條件之一,就是共享單車公司要求返還單車,但是行為人拒不返還。如果單車公司要求返還單車,行為人返還了,就不構成該犯罪;當一個人把共享單車絕對的占為己有,例如破壞了二維碼、數碼鎖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權、收益權等控制權,構成盜竊行為,數額較小時,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盜竊行為,進行治安處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時,構成盜竊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犯罪。
問題4
将共享單車亂停亂放,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近日,一輛ofo小黃車被貼上了一張違停罰單的照片在網絡熱傳。小黃車亂停也會被貼罰單?2月28日,合肥交警部門回應,照片模糊不清,但交警部門的違停告知單隻針對機動車。
■律師說法
圖方便亂停 或被行政處罰
楊乃超律師說,目前法律沒有對自行車違規停放進行處罰的明确規定。對于亂停亂放行為,在國家新的規定出台之前,共享單車公司應當在合同條款當中加強違規停放的認定标準、處罰以及被處罰人對違規行為的申訴處理。
趙良善律師指出,使用者圖方便随意停放,公安機關應适用相關行政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另外,非用戶将共享單車的随意扔棄行為,可通過行政法甚或刑法予以規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4規定:未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占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視行為人放置車輛時的過失或故意,以及丢棄車輛的位置(比如丢在晚間高速公路的中間)等等具體情況,還可能通過《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第133條)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條)等罪名予以規制。
來源|羊城派綜合、華商報
責編|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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