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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還車點都是共用的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17 05:58:29

共享汽車還車點都是共用的嗎(使用共享汽車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1

馬上就要清明節了,疫情期間自駕遊成了當下年輕人旅遊的首選方式,随着共享單車的初步穩定發展,各種共享經濟層出不窮,共享汽車也迫不及待地加入共享經濟并嶄露頭角。在交通部和住建部《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出台肯定了共享汽車的發展模式後,共享汽車開始了飛躍式的發展,共享奧迪、共享寶馬近期紛紛登場,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很多沒有車的朋友都會選擇使用共享汽車,那在使用過程中有哪些法律問題我們要注意呢。

(一)由于共享汽車自身刹車等零配件出現問題或自身性能原因導緻交通事故,由誰來賠償損失。

案例,甲租借某公司的共享汽車出行,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後經查明是由于汽車自身刹車出現問題導緻的事故。共享汽車的使用人與共享汽車平台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受到合同法的規範。合同法中對于格式條款有明确的限制,即“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盡管共享汽車APP中規定“概不就汽車作出任何保證,無論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任何關于汽車适用性或良好性的保證,包括共享租車的任何工作人員所涉及的對汽車作出的說明與評價,均不作為對汽車的保證。如果會員在駕駛過程中認為或确定汽車可能帶來不安全,應立即停止使用汽車并聯系共享租車”。但并不能将汽車因性能原因導緻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轉移給共享汽車的使用人。

另一方面,共享汽車的使用人與共享汽車平台之間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也建立了消費者和銷售者之間的消費關系。共享汽車平台作為銷售者,應保證其所提供的“産品”汽車無瑕疵,如果汽車平台未盡到對汽車進行定期檢修、維護的責任,則因汽車自身的問題導緻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共享汽車平台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由于共享汽車使用者的原因導緻的交通事故,由誰來賠償損失。

案例,甲未取得駕駛證,看到一輛未上鎖的共享汽車,遂想來練車,不幸撞樹。機動車的使用人對該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應該承擔大部分的賠償責任,那共享汽車平台要承擔責任嗎。對于汽車是否在使用中,是否處于上鎖狀态等情況,共享汽車平台的後台其實是可以監測到的。因此,平台也可以預見到對于未上鎖的汽車可能存在被盜開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共享汽車平台也應承擔一部分未盡到監管義務的責任。同樣的道理,共享汽車平台在審核用戶駕駛資質上存在疏忽,使得無駕駛資格的人通過了平台的審核,由此發生了交通事故,共享汽車平台也不能将責任完全歸結于使用者。關于賠償的範圍,需要指明的是,無論是共享汽車的使用人負賠償責任,還是共享汽車平台負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應限于交強險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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