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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是2n什麼情況是n加1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1 02:11:26

今天收到一位HR姐姐的電話,向我咨詢了一件關于辭退試用期員工經濟補償的事情,事情的大概是她們公司招聘了一位運營專員(以下稱呼這名員工A),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A現在工作2個月,因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老闆要求HR姐姐辭退A,這時A提出了2N 1的要求,并威脅說公司不同意就仲裁。我聽了之後哭笑不得,先不說試用期辭退的标準與補償,今天我想先給大家普及一下N、N 1、2N、2N 1的情形,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首先,我給那位HR姐姐說:我國法律上并沒有2N 1的規定,最起碼現在沒有,之後是什麼情況那就不知道了。但如果公司錢多,願意給,那麼不管是2N加幾或者N加幾都是雙方協商的自由,法律是不會幹涉的。

以下就是本篇的正文了。

N是什麼?

我國勞動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有兩個維度,一個是月工資,一個是工作年限。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

工作年限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長,計算時就表示為N,工作每滿一年計算為一個N;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計算為一個N;工作不滿六個月計算為半個N。

例如:你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7個月,月工資為10K,那你的經濟補償是:經濟補償=4個月的薪資=4X10K=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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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是什麼?

N 1,其中的 1就是所謂的代通知金,若公司提前30天通知了就不用支付,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那麼就需要向被辭退的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離職情形都會有 1,是法律規定的這3種情況下,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為N 1: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例如:你工作地點是北京,工作了3年零7個月,月工資為10K。今年公司要集體搬到上海去,你的工作地點發生了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與公司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那你的經濟補償是:

經濟補償=4個月的薪資 1=4X10K 10K=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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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那麼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2N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N 1是什麼

現在有不少勞動者被網上的信息誤導,被辭退的時候張口就向公司要2N 1的補償,并威脅公司不給就去仲裁,其實2N 1規定并沒有法律依據,當然還是那句話,如果公司願意同意,法律是不會幹涉的。

以上就是勞動法對經濟補償、賠償的相關規定,簡單說來就是:N是經濟補償,N 1是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2N是賠償金,2N 1就需要雙方協商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有不明白或者正面臨困擾的小夥伴可以給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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