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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區出租車新規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25 14:19:10

8月2日,《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第二次修訂後正式發布,首次将網約車納入管理。其中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限為五年。若未取得本市巡遊車或者網約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将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成都市區出租車新規(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次修訂後發布)1

資料圖片 圖據IC photo

從事網約車經營需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

投入營運前應辦理網約車運輸證

本次修訂最大的不同,無疑是将網約車納入其中。《條例》中明确,本條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其中,網約車是指依法取得網約車運輸證,隻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承攬乘客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車輛。

《條例》指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該證由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核發,明确其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為五年。

若未取得本市巡遊車或者網約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将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網約車在投入營運前應當辦理網約車運輸證。網約車運輸證也由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五年。

此外,當出現車輛運輸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網約車運輸證被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的;車輛已達到機動車報廢标準或者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車輛退出網約車經營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将注銷網約車運輸證。

網約車調整計價規則和收費标準

應至少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布

在運營管理方面,《條例》同樣明确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因維護市場公平競争秩序和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明碼标價,合理确定計價規則,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态加價機制。網約車經營者制定或者調整計價規則和收費标準,應當至少提前七日在網約車平台顯著位置向社會公布。

同時要求,網約車經營者不得通過非網絡預約方式從事巡遊車經營活動。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對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進行資質審核,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線上與線下一緻。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公開對駕駛員、乘客的派單機制,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侵犯駕駛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

在運營服務方面,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應當按要求攜帶車輛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旅遊景區等指定的區域,巡遊車駕駛員與網約車駕駛員應當分别按要求候客并服從調度和管理;網約車駕駛員應按服務平台顯示金額收費,發票由網約車經營者提供;網約車駕駛員不得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

當出現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将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駕駛員在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服務,或者未經乘客同意拼載其他乘客的;巡遊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或者計程計價設備發生故障後繼續營運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時,乘客有權拒付車費。

此外,《條例》規定,如出現網約車經營者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不一緻的;網約車經營者向接入平台的巡遊車及駕駛員提供網約服務時未遵守巡遊車經營區域、價格管理等規定的,将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相關經營許可證。

如果網約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紅星新聞記者 闫宇恒

編輯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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