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時業主和租戶要簽訂一份正規的租賃合同,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
但有時候在租賃期内,偶爾也會在原合同中增簽一份補充協議。如果這份補充協議過于簡單,不僅起不到約定作用,還容易産生糾紛。
這不,租住在虹橋鎮某小區的小張,在疫情期間與業主黃阿姨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由于過于簡單,鬧得雙方提前解除了租約。
案例
2019年10月,在虹橋工作的小張租下黃阿姨的房子,租約為期3年,每月租金23000元。
去年疫情期間,小張和黃阿姨協商租金減到了21000元,于是雙方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這份補充協議隻有簡單的一句話:受疫情影響房租減到每月21000元。協議中也沒有标注減租具體的時間期限。
今年初,随着國内疫情得到控制,黃阿姨提出把租金提高到22000元。小張考慮2020年黃阿姨主動給自己減了租,也就欣然接受了漲租要求。
到了5月份,黃阿姨再次提出漲房租的要求,恢複最初簽訂的每月租金23000元。這下,小張不樂意了。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還起了争執,最後黃阿姨和小張都打算提前解除租賃。
但由于搬離期限和對房屋布局的改動賠償金額一直談不攏,小張無奈向虹橋鎮司法所尋求幫助。
虹橋鎮司法所專職調解員、上海市首席調解員諸曉紅受理了此次調解。
諸曉紅一針見血的指出,由于雙方當時簽訂的這份補充協議過于簡單,沒有約定減租的具體時間期限,因此黃阿姨提出恢複原租金23000元的要求有瑕疵。
她認為,即使雙方确定要解除租賃合同,也應當按照合同中提前解約條款履行,并給予小張一定的時間找房搬家;而小張也應該對改動的房屋布局進行複原和補償。
虹橋鎮司法所專職調解員、上海市首席調解員諸曉紅
最終,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緻:小張當月的租金按實際居住天數計算,15天後搬離房屋,并補償給黃阿姨3000元的房屋布局改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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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曉紅提醒市民,在房屋租賃過程中需要增加補充協議時,一定不能過于草率簡單,要盡可能把能夠想到的事項都寫在協議中,這樣才能保證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今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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