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新的GB 4785發布以後,對車燈的安裝和使用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也讓很多整車企業及燈具企業一時難以充分理解标準的相關内容,特别是對晝間行駛燈,很多人存在諸多疑問,理解不清,業界也存在着諸多理解的版本,各說不一。那我們今天就來捯饬捯饬晝間行駛燈的那點事兒。
一、晝間行駛燈的由來及作用
晝間行駛燈,通俗地講叫白天行車燈,在2007年版的GB 4785中就有定義,英文名稱叫Daytime running lamp,其實翻譯為白天行車燈更易理解。
晝間行駛燈最早起源于北歐國家。北歐是高緯度地區,冬季即使在白天,環境光水平通常也很低。
圖1 北歐冬季時的白天
而且,歐洲地區植被覆蓋率高,林蔭大道很多,如果車輛行駛在下圖中的林蔭大道中,沒有車燈是不易被發現的。
圖2 歐洲的林蔭大道
根據研究,通過使用晝間行駛燈,車輛可以減少5.9%的事故。因此,為增加車輛的安全性,從北歐開始,人們開始在白天使用晝間行駛燈,來增加車輛的安全性。
瑞典的沃爾沃和薩博從1977年就開始在車輛上安裝和使用晝間行駛燈。鄰近的北歐國家,挪威于1986年,冰島于1988年,丹麥于1990年,芬蘭于1997年,都全面要求車輛使用晝間行駛燈。英國于1987年、加拿大于1990年也立法規定新車裝備晝間行駛燈。歐盟于2008年開始推廣晝間行駛燈,通過歐盟指令2008/89 / EC要求所有在2011年2月7日或以後在歐盟獲得認證的乘用車和小型貨車均配備日間行車燈,并從2012年8月擴展至卡車和公共汽車,且歐盟要求晝間行駛燈性能和安裝應分别符合ECE R87和ECE R48号法規。
圖3 奧迪R8的LED DRL
圖4 BMW 6的 LED DRL
晝間行駛燈的作用不是幫助駕駛員看清楚道路,而是幫助其他車輛及行人等道路使用者及時發現迎面駛來的車輛,減少碰撞事故的發生。
我國在2007版的GB 4785中引入了晝間行駛燈,考慮到我國的國情,晝間行駛燈不作為強制安裝,僅作為選裝。
在GB 4785中,給出了晝間行駛燈的明确定義是,車輛在白天行駛時,使得車輛更為易見的一種面向前方的燈具。
二、晝間行駛燈的安裝及使用規定
在GB 4785-2019中,對晝間行駛燈的安裝及使用有如下規定。GB 4785-2019中的标準文本内容以藍色斜體字表示。
1、 定義
3.9.23
晝間行駛燈 daytime running lamp
晝間行駛時,使得車輛更為易見的一種面向前方的燈具。
由定義可見,晝間行駛燈僅是在白天行駛時使用的,這是基本的使用前提。一些人沒有理解清楚這個定義,忽略了這個基本前提,也導緻了一些錯誤的理解,後面将詳述。
其實,從最開始,引入晝間行駛燈的目的是為了在白天環境光線不是很好的時候,使車輛前方的行人、車輛易于及早發現駛來的車輛,增強安全性。
2、晝間行駛燈的發光面
按照标準3.11.2條,晝間行駛燈是一種信号燈,其發光面的基本定義按照信号燈的發光面來進行定義,即按照在基準軸線方向上每次僅能發射出98%的發光強度來确定其上下左右的邊界位置。請注意,這隻是作為用來确定其上下左右的安裝位置用。關于發光面、透光面的定義,将在後續文章中另做詳細說明,此處僅說明晝間行駛燈的安裝和使用規定。
3、晝間行駛燈的光色
标準4.15條中,規定了晝間行駛燈的光色為白色,且隻能是白色。
在晝間行駛燈的發展初期,允許用前霧燈、轉向燈等來代替,因此早期,晝間行駛燈的光色允許白色、琥珀色、選擇性黃色,但是現在經标準統一之後,隻能使用白色。
4、晝間行駛燈直接的安裝使用規定
在GB 4785-2019中,第5.19條,對晝間行駛燈的安裝和使用做了詳細的規定。
5.19 晝間行駛燈(符合GB23255要求的燈具)
車燈在車輛上的安裝和使用,要符合兩個方面的要求:在整車上的性能要求,即GB 4785所規定的内容,和零部件性能方面的要求,即GB 23255所規定的内容。
GB 23255也有了2019版的最新要求,其規定了從零部件角度,對晝間行駛燈的技術要求,包括了如下要求:
5.19.1 配備
汽車選裝。挂車不應安裝。
5.19.2 數量
兩隻。
5.19.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19.4 安裝位置
5.19.4.1 橫向: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兩視表面内緣間的距離應不小于600mm,若車寬小于1300mm,則該距離可減至為不小于400mm。
5.19.4.2 高度:離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500mm。
5.19.4.3 縱向:裝在車輛前部。若發射光不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後視鏡(間接視野裝置)和/或車輛其他反射表面,引起駕駛員的不舒适感,即滿足要求。
5.19.5 幾何可見度
水平方向角:向外、向内各20°。
垂直方向角:向上、向下各10°。
5.19.6 方向
朝前。
上面這些要求,均是對晝間行駛燈安裝的基本要求。
晝間行駛燈是白天使用的一種信号燈,因此其要求類似于夜間使用的位置燈。數量上,要求安裝兩隻;兩燈之間有最小距離要求,因此不能做成左右貫穿的形式;且對燈具距車輛外側的距離不能太遠;裝在車輛前部,且朝向前面。
5.19.7 電路連接
5.19.7.1 當發動機(推進系統)的點、熄火控制裝置處于允許啟動發動機(推進系統)的狀态時,晝間行駛燈應能自動開啟。然而,以下情況晝間行駛燈允許保持關閉:
———車輛自動擋在駐車位置;或
———駐車制動器在開啟位置;或
———手動操作推進系統後車輛第一次啟動前。
5.19.7.2 當車速低于10km/h,晝間行駛燈允許手動關閉,在此情況下若車速高于10km/h或車輛已行駛超過100m 且保持行駛狀态時,晝間行駛燈應自動開啟直至再次關閉。
電路連接方面,根據定義,因為是白天車輛行駛時所用,因此,要求其打開時,應是在發動機(推進系統)可啟動時打開,且是自動打開。
需注意,此處并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發動機(推進系統)啟動時都應自動打開晝間行駛燈。此條要結合晝間行駛燈的定義,隻能在白天的時候,才能在發動機(推進系統)啟動時自動打開晝間行駛燈。在夜間時,是不能開啟晝間行駛燈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晝間行駛燈在夜間造成炫目的問題。
但是,為了節能,允許在5.19.7.1條所規定的3種情況下,可以先不打開。這3種情況,均是車輛在沒有開始行駛的狀态下,例如啟動後處于熱車或其它狀态,生活中我們也經常會出現車輛啟動後半天并未移動的情況,因此這種情況下,晝間行駛燈可以先不開啟。
按照定義,晝間行駛燈通常是在車輛正常行駛時,也就是通常具有一定的正常速度的情況下使用,以利于其它行人及車輛能及時發現快速接近的車輛。因此,在5.19.7.2條所規定的一些車輛速度較低的情況下,通常以10km/h作為界定,允許手動關閉,前提是其已經被打開了。但是,一旦車輛速度超過10km/h或行駛距離超過100m時,應再次自動打開,此處請注意是自動打開。隻要再次遇到5.19.7.2條所規定的情況,仍可再次手動關閉。
注意此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是晝間行駛燈已經打開,關閉時是手動關閉,再次打開時是自動打開。
5.19.7.3 當發動機(推進系統)的點、熄火控制裝置處于發動機(推進系統)無法工作狀态或前霧燈或前照燈開啟(發出間歇的警告除外)時,晝間行駛燈應自動關閉。
此條是晝間行駛燈打開之後的關閉條件,3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條件滿足,晝間行駛燈均應關閉,且是自動關閉:
前照燈或前霧燈開啟時,如果晝間行駛燈不關閉,将會産生炫目,因此晝間行駛燈和前照燈、前霧燈是不能同時開啟的,也符合晝間行駛燈在夜間不能開啟的原則。
5.19.7.4 晝間行駛燈開啟時,允許4.11規定的燈具開啟。晝間行駛燈按5.2.7.6b)規定至少點亮後位燈的情況除外。
此處所說的允許4.11條規定的燈具開啟,是指像正常打開位置燈那樣,所有的前後位置燈、儀表版背景燈、牌照燈同時打開。因為正常情況下,規定是這些燈需要同時打開的,而5.2.7.6 b)規定應至少點亮後位燈,這種情況不是全部同時打開的,因此這種情況是被允許的特例。
5.19.7.5 若前轉向燈和晝間行駛燈間距不大于40mm,則轉向燈工作時,同側的晝間行駛燈允許采取下列操作之一:
———關閉;或
———在轉向信号燈開啟的整個周期(包括點亮和熄滅整個過程)中,降低發光強度。
此條是在裝備晝間行駛燈,且前轉向燈與晝間行駛燈距離較近,不大于40mm情況下,轉向燈開啟時,因為前轉向信号燈是琥珀色、晝間行駛燈是白色,晝間行駛燈大多數情況比前轉向燈發光強度高,白色光容易掩蓋轉向燈的琥珀色,看起來像白色,使轉向信号不容易被發現和識别,因此可以關閉或減弱其發光強度,保證轉向燈的信号清晰有效。因為畢竟兩個功能還沒有混合在一起,還是有一定距離,因此可以關閉但并不是必須關閉前轉向燈。
5.19.7.6 若轉向燈與晝間行駛燈混合,則轉向燈工作時,同側的晝間行駛燈在轉向信号燈開啟的整個周期(包括點亮和熄滅整個過程)中應至少關閉與轉向燈的混合部分。
相對上一條,因兩個功能混合到一起,如果同時點亮,前轉向的信号會被嚴重影響,因此要求在前轉向燈打開時應至少關閉掉混合在一起的晝間行駛燈的部分,當然,也可以全部關閉。
5.19.8 指示器
接通指示器選裝。
5.19.9 其他要求
無。
5、晝間行駛燈與其它燈具相關的安裝使用規定
5.2.7.6 當配備晝間行駛燈,且按5.19規定運行時應:
a) 近光燈應按附錄H的要求,根據環境情況自動打開或關閉(例如:在車輛夜間行駛、進入隧道等情況下自動開啟)。
b) 晝間行駛燈與4.11規定的燈具共同操作,作為最低要求,至少後位燈應開啟。
c) 通知駕駛員前照燈、前位燈、後位燈以及示廓燈和側标志燈(如配備)沒有點亮。
1) 針對夜間和晝間提供兩個明顯不同的儀表闆照度級别,向駕駛員指出應開啟近光燈;或
2) 前照燈工作時,亮起符合GB4094标識規定的不發光指示燈;或
3) 在附錄H 定義的環境亮度減小時,開啟一個視覺、聲音或兩者皆有的指示器,以提醒駕駛員打開近光燈。一旦指示器開啟,隻有當近光燈開啟後或用于啟動和/或停止發動機(推進系統)的裝置處于發動機(推進系統)無法運轉的位置時才停止。
5.2.7.6條中a)小條是标準在實施3年之後的唯一選擇,3年之後将沒有後面的選項,但現階段可以作為選項之一。此條要求是最佳和終極選擇。晝間行駛燈隻是在白天環境光不是太好但還不是很暗的情況下使用,這時無需開啟前照燈,晝間行駛燈在此時環境光線下也不會造成炫目。但是在白天進入隧道等光線很暗的情況下,如果此時晝間行駛燈開啟會造成炫目,而且此時需要照明道路,晝間行駛燈沒有照明功能且會很炫目,這時需要手動或自動開啟近光前照燈。此時如果近光燈手動開啟,晝間行駛燈将自動關閉;此時如果近光燈自動開啟,那麼晝間行駛也将自動關閉,反之近光燈自動關閉後,晝間行駛燈将自動開啟,兩者不能同時出現。近光燈開啟之後,位置燈是其開啟的前提,因此位置燈也開啟。
5.2.7.6條中b)小條是沒有選擇a)條之後可做的選項之一。在需要開啟晝間行駛燈的情況下,前面有晝間行駛燈,但是此時環境光線不是很好,從後面觀察車輛也存在不易被發現的情況。因此要求打開全部位置燈,或者隻打開後位燈。通常位置燈是全部同時打開的,所以隻打開後位燈是特例,因此在5.19.7.4作為特殊情況被允許。此條的位置燈的打開是自動的,不是通過駕駛員來操作打開。在此條的情況下,如果過隧道時,晝間行駛燈是不能打開的,雖然标準裡沒有明文規定。
5.2.7.6條中c)小條是在不選擇a)、b)條時的選擇,此時的前提是因為沒有選擇a)、b)條,所以前照燈沒有打開,位置燈也沒有打開。這時就需要通知駕駛員來打開前照燈或者是位置燈,以滿足法規要求。通知的方式有3種,可以任選其一。
圖5 燈光開關之1
圖6 燈光開關之2
圖 7 可以點亮的标識符
此條中可以點亮圖5或圖6中的标識符号,如圖7中效果,來提示駕駛要打開前照燈或位置燈。
整個5.2.7.6條是在配備晝間行駛燈的情況下,晝間行駛燈與前照燈、位置燈之間的邏輯關系,是此次GB 4785新标準增加的重要内容。
整個5.2.7.6條内容的主要邏輯關系是:當車輛配備晝間行駛燈時,則需滿足5.2.7.6條中a)、b)、c) 3個要求中的任意一條即可,如果選擇c)條,那麼還可以在該條下面的3個條件中任選一個方案來滿足c)條。
也就是說當車輛配備了晝間行駛燈,在符合5.19條對晝間行駛燈的單獨規定的前提下,還需任選如下3個條件之一滿足即可,:
★ 用儀表燈通知;
★ 用指示燈通知;
★ 用其它聲或光的方式進行通知。
标準5.2.7.6條中a)、b)、c) 3個要求是任選其中之一即可,不是3個條件全選,因為3個條件是互斥的,隻能任選其一。這一點在标準中也沒有明确用“或”表明。
三、結束語
總之,在中國晝間行駛燈能夠提升安全性,雖然晝間行駛燈在中國作為選裝燈,但是安裝了就應該符合标準的相關規定。上述理解為作者多年研究國标和歐标的心得,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理解和應用GB 4785起到幫助,也歡迎大家共同探讨。
來源 | ALE資訊平台(一燈師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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