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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411水污染事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31 15:59:51

蘭州411水污染事件?2月17日,5位蘭州市民起訴自來水供水方——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案在蘭州城關區法院正式立案3月9日,5位原告開始申請法律援助,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蘭州411水污染事件?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蘭州411水污染事件(蘭州水污染事件終立案)1

蘭州411水污染事件

2月17日,5位蘭州市民起訴自來水供水方——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案在蘭州城關區法院正式立案。3月9日,5位原告開始申請法律援助。

  “希望通過此案引起相關部門和公衆對飲水安全的重視。”訴訟代表徐子琦表示。

  記者在起訴書中看到,參與訴訟的5位市民王玮、溫軍、劉慶元、徐子琦、火東兵,一緻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購買礦泉水的損失72元、誤工費100元、檢查身體的體檢費用1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判決被告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公開2014年1月以來各主要采樣點的水質監測數據。訴訟者中最年長的劉慶元68歲,最年輕者溫軍38歲。

  2014年4月11日,蘭州市發生自來水苯污染事件後,徐子琦稱,她和其他4位市民認為正常生活和健康安全受到嚴重影響,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便達成一緻意見,對自來水供給單位——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起侵權訴訟。

  但立案并未像她想得那樣順利。

  2014年4月14日上午,他們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該法院立案庭拒收。

  “蘭州中院的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公益訴訟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才有權提起,公民個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徐子琦回憶。

  最後,律師要求按《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給起訴人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被拒絕。

  2014年4月15日,5人再次來到蘭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員表示,5位居民應該去蘭州市城關區法院立案。當天下午,5位市民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仍未受理該訴訟請求。

  記者發現,蘭州此次水污染事件引發的案件訴訟并非孤案,但立案同樣不易。

  此後數月間,徐子琦等人多次就此通過郵件向甘肅高院投訴蘭州中院“推诿”“不予出具裁定書”。

  終于在今年2月17日,5位市民的訴訟獲得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受理。至此,蘭州自來水污染系列案已經全部進入司法程序。向5位市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振宇表示:“被告侵權責任是很明顯的,将在證據等方面做更充分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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