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7月4日,四川省長甯縣的楊某在玩網絡遊戲期間為尋找網絡遊戲輔助軟件賣家,在網絡上結識了桐梓縣的趙某,趙某聲稱可出售某遊戲輔助軟件給楊某,幫助其提升遊戲等級。雙方遂互相添加了微信賬号,随後趙某以25元的價格向楊某出售了一款遊戲輔助軟件。後楊某又邀請同村陳某某為其組裝電腦,并準備用微信支付電腦費用5600元,但在支付過程中楊某誤将趙某的微信号認成陳某某的微信号,并将5600元轉給了趙某。楊某發現後當即聯系趙某要求其退款,趙某不但不主動退款,反而在楊某多次催還後将楊某的微信拉黑,導緻楊某未能及時收回誤轉的5600元。
後楊某經多方打聽了解趙某身份後,以不當得利為由将趙某訴至桐梓縣人民法院。在案件開庭前,由于趙某本人也身在外地無法返桐,雖然依法向趙某本人送達了開庭傳票,但為快速處理案件,化解矛盾,為當事人解決實際難題,切實保障楊某的合法權利,承辦法官主動多次與趙某聯系,辨法析理、以案說法,從法律規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國家征信制度等多個角度分析本案的利害得失,最終趙某在承辦法官的勸說下,主動加回楊某的微信,并在此後5分鐘内将5600元案款全額退還楊某。楊某在表示感謝之餘也主動撤回了對趙某的起訴,并自願承擔訴訟費。本案最終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典”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身邊時常出現類似的情況,例如在充值手機話費時輸錯手機号碼,給錯誤的手機号碼交了話費,發現後聯系對方,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又如個人的财物不小心遺失某處,發現被某人撿拾後向其索回卻遭拒絕;甚至還有去銀行打款時輸錯賬号,錯将大筆款項打到他人賬戶内的情況。
以上事例都可歸結為“不當得利”,我們經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也可能在親朋好友甚至自己身上發生過,這都導緻當事人遭受一定經濟損失。部分當事人認為諸如交錯手機話費這種金額不大又難以追回的情況下,為免得麻煩就不了了之。實際上這将助長社會上一部分人妄圖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占他人便宜、不勞而獲的不良風氣,于社會善良風俗的養成不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中已将“不當得利”歸屬為“準合同”的性質,其中第二十九章專門以“不當得利”命名,作為單獨的章節列明了法條,使受損失的人有了更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依據向得利人追回損失。當然,法條中對善意得利人和惡意得利人進行了區分,并明确了善意得利人的返還義務免除的情形。
《民法典》法條鍊接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将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内承擔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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