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龍‖刑事律師】我的職業‖庭前會議
刑事訴訟的庭前會議位于審查起訴之後開庭審理之前,是庭前準備程序的核心内容,主要梳理案件程序性問題和部分實體性問題,旨在為庭審掃清障礙,從而确保法庭集中、持續審理、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在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在庭審時是否還需要組織出示、進行舉證、質證?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正式确立了刑事訴訟庭前會議制度,2016年以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了《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對庭前會議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庭前會議主要解決哪些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就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依法處理管轄異議、回避、公開審理、非法證據排除、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等可能導緻庭審中斷的事項。概括起來主要處理兩個方面的内容:
第一個方面:處理程序的事項,如管轄權異議、申請回避等對這些可能導緻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進行處理,庭前會議有權也必須依法處理,且庭前會議的處理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個方面:對控辯雙方在對庭審中出示的證據組織進行展示,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梳理存在争議的證據。
綜上,在庭前會議中是展示證據,展示證據的意思是在将證據拿出來讓對方看,在庭審時會出示這些證據。對于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無異議的證據,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但不能不舉證、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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