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齡怎樣認定的?案情簡介:2015年3月,王某根據其身份證記載年齡向某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申請退休,其身份證記載本人出生時間為1965年3月,經工作人員核對其檔案發現,其最早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1965年10月對身份證與檔案記載出生時間不一緻的,其退休時間的認定,國家、省均有明确規定,即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号)二條(二)項:“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1999]32号)六條(二)項:“……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當職工身份證和檔案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據此,某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認定王某退休時間應為2015年10月,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退休年齡怎樣認定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案情簡介:2015年3月,王某根據其身份證記載年齡向某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申請退休,其身份證記載本人出生時間為1965年3月,經工作人員核對其檔案發現,其最早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1965年10月。對身份證與檔案記載出生時間不一緻的,其退休時間的認定,國家、省均有明确規定,即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号)二條(二)項:“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1999]32号)六條(二)項:“……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當職工身份證和檔案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據此,某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認定王某退休時間應為2015年10月。
王某認為這一規定不符合身份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于2014年4月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其退休時間以其身份證年齡為準,即2015年3月。
處理結果:2015年10月24日,當地法院判定勞社部發[1999]8号和魯政辦發[1999]32号兩個文件關于退休時間的确認規定合法,駁回王某的上述請求。
案件分析:勞社部發[1999]8号和魯政辦發[1999]32号兩個規範性文件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号)而制定的, 國辦發[1999]10号文笫四條第(二)項規定,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作為我國的勞動保障部門,是退休審批管理部門,有權對執行退休審批中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貫徹落實國辦發[1999]10号文有權制定在其轄區内實施的規範性文件。
勞社部發[1999]8号和魯政辦發[1999]32号兩個規範性文件沒有對法律保留事項進行規定,與上位法并不相抵觸,也沒有減損退休職工的權利或設置義務,制定程序也未違反法律規定,亦無明顯不當因此,兩個文件具有合理性。因此,兩個規範性文件合法合理,且目前有效,可以作為被告作出涉案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關于原告主張涉案規範性文件與上位法《身份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條相抵觸,法院審理認為《身份證法》強調是身份證的身份證明效力,而兩個規範性文件并未否認身份證的身份證明效力,而是要求審核身份證,隻是對辦理退休過程中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緻這一特殊情況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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