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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主要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9 12:41:06

社會保障主要内容?一、社會保障概述(一)社會保障的基本概念、特點,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社會保障主要内容?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社會保障主要内容(社會保障概述)1

社會保障主要内容

一、社會保障概述

(一)社會保障的基本概念、特點

1. 社會保障的基本概念美國的《社會保障法》将社會保障視為社會安全網,具體的解釋是:“根據社會保障法制訂的社會保險計劃,對因年老、長期殘廢、死亡或失業而失掉工資收入者提供保障;同時,為老年和殘廢期間的醫療費用提供保障。老年、遺屬、殘廢和健康保險計劃對受保險的退休人員或殘廢者及其家屬,以及受保險者的遺屬,按月提供現金保險待遇。”英國是西方福利國家的代表,其建立國家福利的理論與政策依據是 1942 年由貝弗裡奇主起草的研究報告《社會保險及相關服務》。在這份報告中,社會保險首次被賦予了普遍性原則和類别原則,被認為是代表社會進步的可理解的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目标被界定為消除貧困,并将其概括為國民在失業、疾病、傷害、老年,以及家庭收入銳減、生活貧困時予以的生活保障。德國作為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發源地,是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它将社會保障解釋為社會公正和社會安全,是為因生病、傷殘、年老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參與市場競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生活保障,目的在于通過保障使之重新獲得參與競争的機會。德國的社會保障強調個人責任,奉行特殊性原則。日本對社會保障的理解如其學者森井利夫在《社會福利事典》中解釋的:在國民生活出現收入中斷或永久喪失時,國家為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收入而制定的綜合的措施或制度。在這個定義中,僅把社會保障定義為收入保障,内容包括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國際勞工組織在國際勞工局社會保障司編著的《社會保障導論》一書中對社會保障做了概括:社會保障是社會通過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員提供的用以抵禦因疾病、生育、失業、傷殘,年老和死亡而喪失收入或由收入銳減引起的經濟和社會災難的保護,醫療保險的提供及有子女家庭補貼的提供。據世界各國對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理解中所包含的主要共同點,我們可以給社會保障制度下這樣一個定義:社會保障是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為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補貼。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公民在年老、殘疾、傷殘、失業、生育,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的物質保證,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2. 社會保障的特點.

基于社會保障的特殊本質,它具有如下特點。

1)保障性社會成員中,因各種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難者,有權享有由國家保證他們獲得的與一定時期生産力發展水平相适應的物質幫助。這種保障性是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和保證的。當然,社會保障的水平是相對的,因社會生産力發展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并随着社會生産力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但是,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對社會成員由生存危機而引起的基本生活都必須給予物質保證。隻有這樣,社會成員才會獲得安全感,能在安定的社會環境中無後顧之憂地從事社會生産,使整個社會健康穩定地發展。

2)強制性社會保障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是國家通過立法來強制實施的。法律從形式上規定了社會保障的對象、内容、方式和方法,以及國家、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隻有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才能使有特殊困難的勞動者及其家屬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從而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社會保障的根本目的。這和其他的商業保險,以及民間的慈善事業是有明顯區别的。

3)互濟性在任何社會條件下,人與人之間都要互相幫助、互相依賴才能生存和發展。現代社會将互助性作為一種公共道德标準。而社會保障就是一項互助性的事業。社會保障分配的互助性貫穿社保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的過程中。就勞動者個人而言,基金的繳納和支付在數量上也不是完全一緻的。事實上,以國家為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集中了全體社會成員的一部分财力,對部分成員提供幫助,這大大增強了勞動者個人抵禦未來風險的能力,從而增強了社會的穩定性。可以說,社會保障是互助性在社會制度上的反映。

(二)社會保障的功能社會保障的功能為整個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增加了社會經濟的有序性,使國民經濟和整個社會有機體得以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社會保障的功能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 政治功能從各國的發展現狀來看,社會保障早已經與國家政治制度緊密結合在一起。社會保障作為國家社會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并被廣泛用于促進政府既定目标的實現,以及釆取的各項社會、經濟措施之中,對國家的穩步發展與政治和諧做出了重要貢獻。其政治性功能主要體現在鞏固國家政權,維護現存政治制度和經濟體制,促進國家和諧、安定方面。因此,社會保障是一項經濟措施,是适合市場經濟發展的經濟措施;更是一項政治措施,是給國家帶來長治久安的政治措施。社會保障與政治的聯系就是如此緊密,我們可以從曆史和現實中清楚地看出,社會保障一開始就是與政治結緣的,而它始終既是政治需要的産物,又是為政治現實服務的工具。

2. 經濟功能社會保障的經濟功能主要表現在促進消費行為、平衡社會需求、保證勞動力再生産和調節投融資等方面。具體而言,在促進消費和平衡社會需求方面,社會保障是調節經濟的“蓄水池”,勞動力的消費行為由于環境的變化往往在儲蓄和消費之間遊移,當社會保障十分完善時,人們會偏好眼前消費,即很少從考慮年老後消費或意外情況消費角度出發,從而大大促進了當前社會消費的擴大;反之,則不然。在保證勞動力再生産方面,物質産品再生産和勞動力再生産共同構成了社會再生産,而勞動力再生産在其中發揮了關鍵的作用。如果勞動力再生産過程受到阻礙,并且不能及時排除,那麼,社會再生産的正常進行就無從談起,其影響是緻命的。因為生産的發展和勞動生産率的提高,是一刻也離不開勞動力的維持和延續的。此外,除了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之外,社會保障在保障勞動力擴大再生産方面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在調節投融資上,社會保障的财源主要來自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預算,以及勞動者的繳稅、繳費。

3. 社會功能社會保障本身具有福利性,在其發展目标中,社會保障把提高民衆的生活水準和生活質量置于重要地位。随着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福利生活保障在穩定社會秩序、安定民衆生活和促進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必定更加突出。具體來說,社會保障能通過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基金,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縮小貧富差距,防止矛盾激化。同時,它又緻力于創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包括提高全社會的就業水平和福利水平,從而保證了經濟的穩定發展及社會系統的安全良性運轉。

二、社會保障主要内容

(一)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指國家立法機關規範并運用強制手段向法定範圍的勞動者及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的必要的疾病醫療服務和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化保險機制。我國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職工,并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結合的原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建立新的籌資機制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待遇與責任相對應的原則,改變過去由國家财政或用人單位包攬,資金來源單一的做法,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共同繳納。目前,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費用的籌資控制标準為: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醫療費用籌資總額的 9%左右,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一般為本人工資的 2%。繳費比例随經濟發展可進行調整。

2. 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橫式我國用人單位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

另一部分劃入職工個人賬戶,該部分約占用人單位繳費的 30%左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則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但隻能用于支付本人的醫療費。在這種體制下,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額和住院費用,個人賬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時,由各地根據當地情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起付标準和最高支付額,但個人也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診費。統籌基金起付标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支付,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主要通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

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京、津、滬、渝等 4 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内實行統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不搞行業統籌。為了不降低一些行業(如金融、鐵路、郵電等)的企業員工現有的較高醫療消費水平,這些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的 4%以内,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财政部門核準後,列支成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不參加社會統籌。

(二)失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覆蓋了城鎮所有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城鎮其他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1)失業保險金的籌集在費用籌集方面,實行國家、用人單位、職工本人三方負擔的籌集原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 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 1%繳納失業保險費。在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政府财政将給予必要的補貼。

2)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支出項目如下:

①失業保險金;

②領取失業保險基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③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④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失業保險金的标準一般應該高于當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而不同,目前享受失業保險的上限分别為 12 個月、18個月和 24 個月。

3)我國失業保險特點

第一,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

第二,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内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内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三)養老保險制度為了保障已為社會做出貢獻的老年人的生活,也為了消除人們對年老後生活問題的顧慮,我國探讨了各種養老保險形式。

1.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别,其範圍覆蓋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職工,實行企業國有化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一些地區還将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納入社會保險範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在職時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年限長短相挂鈎,即繳費工資越高,繳費年限越長,個人賬戶累計越多,退休時養老金就會相應較高。按照我國現行制度規定,滿足以下 3 個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一,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二,達到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年滿 60 周歲,女性幹部年滿 55 周歲、女性工人年滿 50 周歲,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符合條件者可提前退休。其三,個人繳費滿 15 年,個人繳費年限不滿 15 年者,隻能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的儲存額。

2. 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企業及其職工依據經濟狀況自主建立的一項養老保險制度,它是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也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年金有五個特點:

一是計劃由企業及職工協商解決;

二是費用一般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

三是經辦方式較為靈活,有大企業自辦、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金融機構經辦等多種形式;

四是基金實行長期累積和市場化運營;五是政府不承擔直接責任,但通過制定各項政策(特别是稅收方面的政策)予以鼓勵或限制,并進行嚴格的監管。我國企業年金計劃原來被稱為“補充養老保險”,從 1991 年開始,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文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定位為繳費确定性模式,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投資風險由職工個人承擔。2000 年,國務院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明确了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的 4%以内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并确立了基金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行的原則。

3.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人員構成、經費渠道、工資福利制度等方面,都與企業有很大不同。嚴格來看,我國是先有企業職工退休制度,後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制度,從 1958 年起,我國幹部和工人實行同一退休辦法,直至 1978 年才正式分開。198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頒布,标志着幹部退休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機關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費用由國家提供,資金來源較為可靠,政策比較優惠,待遇水平略高于企業。這一制度對保障工作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維護社會穩定,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包括年齡、工作年限和身體狀況,退休方式包括法定退休和自願退休兩種。法定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最高任職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必須退休;自願退休是指公務員雖然年齡不到最高任職年齡,但如果符合條件,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準,便可以退休。公務員的養老金是國家限定發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标準,是按照其在職時的貢獻大小(即所積累的年功貢獻)和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發放的。

4. 農村養老問題1992 年,民政部出台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它所确立的原則是:

①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相結合;

②自助為主,互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

③農村各類人員(務工、務農、務商)社會養老制度一體化。試點方案确定的農村養老保險的模式為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實行基金積累;養老金根據個人賬戶積累額确定。

三、社會保障管理

(一)社會保障管理的目标法制化和人本化是社會保障管理的兩大目标。人本化在于社會保障把提高民衆的生活水準和生活質量置于重要地位,法制化是由于社會保障管理法制的強化,在實踐中要受到社會生産力和社會經濟制度,以及現代各國的行政架構的制約。在當今社會,執法必嚴和以“人”為本對社會保障管理規範更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保障管理的體制、原則與内容

1. 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為實施社會保障事業而規定的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原則和管理機制的總和。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是 1998 年在中央機構改革中确立下來的,屬于社會保障管理模式中集散結合的管理模式,即将社會保障的共性較強的項目集中起來,實行統一管理,而将特性較強的項目單列,由統一的社會部門分散管理。最為普遍的是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交由地方勞動部門管理,其顯著特征是根據社會保障項目的不同,把集中管理和分散自主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其主要優勢在于:一是它既能體現社會保障的社會化、一體化的要求,又能兼顧個别項目的特殊要求;二是有利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其劣勢在于其内外部條件和管理環境必須較為成熟,否則其優勢不能充分發揮出來。因此,提升社會保障管理是一項相互關聯的、整體性的措施,需要各環節的互相配合與支撐。

2. 社會保障管理原則

1)依法管理原則依法管理是社會保障管理規範化、法制化的基本前提,社會保障規範化、法制化及其具有的強制化,決定了社會保障制度在各個環節均須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與政策“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規範運行,并接受社會公開監督。依法管理作為社會保障管理的一項基本要求,既是為了避免因管理職責紊亂緻使社會保障制度在運行中出現非正常狀态,也是為了确保社會保障管理的權威性。因此,社會保障管理立法應當先于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立,社會保障管理的基本任務就是保證現行社會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貫衡落實,是執行法治并确保法治的關鍵性工具。

2)公正、公開與效率原則公正、公開與效率是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發展的核心理念,也是社會保障管理要實現的重要目标之一。現代社會保障是公共事務,它關系到全體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而支撐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财政基礎(無論是财政撥款形成的基金還是通過向企業或勞動者征繳社會保險費而形成的基金)亦是社會的公共基金,它實質上屬于全社會共有。因此,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應該是透明的,社會保障管理亦必然要遵循公開、公正與效率的原則。

3)屬地管理原則屬地管理原則,是指在同一地區的社會保障适宜于該地區的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社會穩定與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社會保障在運行過程中是一個開放的社會化系統,并需要通過在一定區域内設置相應的實施機構來完成項目任務,實現的也主要是一定區域範圍内社會成員之間的共濟和互助。因此,除了新加坡等少數城市家或小國家外,各國的社會保障事務通常都是在國家法律、法規的統一規範下,由各地區組織實施并由各地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負責管理與監督的。

4)與内外系統協調一緻的原則社會保障系統是整個社會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它與其他社會系統,如經濟系統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關系,從而需要與其他系統保持協調一緻,如社會保障系統與财政系統、金融系統等。在社會保障系統内部,不同管理機構之間亦需要在明确職責,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保持某種合作程度,目的在于減少摩擦、提高效率并促進管理目标的實現。

3. 社會保障管理内容社會保障管理的内容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概括。

一是社會保障行政管理,是指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對社會保障事務的管理與監督權力。它是确保社會保障制度良性運行的重要保證,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制定更為具體的社會保障政策與運行規範,對社會保障制度運行進行日常監督。社會保障行政任務确保社會保障制度的規範運行,并對失範現象進行糾正。

二是社會保障财務管理,即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其負責管理的社會保障經辦單位的财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例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社保經辦單位或機構财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民政部對有關福利機構财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管理内容包括兩個層次:

一是政府财政、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障财務收支及運行狀況進行管理與監督;

二是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财務收支及運行狀況進行管理與監督。一般而言,财政部門不僅為社會保障财務活動提供着規範性依據,而且對重要的社會保障财務運行進行監督;審計部門則通過抽查等方式來實行對社會保障機構的财務的監督。

三是其他社會保障管理。除了行政管理和财務管理外,社會保障領域還有社會保障服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如對社會保障機構(經辦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設立社會保障經辦單位人員資格審查等,都是維護社會保障制度良性運行的保證。

(三)社會保障管理流程與具體環節在社會保障管理流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社會保險金的管理流程。因此,在後面内容中可以此為例進行介紹。這一管理程序适用于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所承擔的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業務管理。勞動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因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據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與流向,社會保險業務管理分為繳費核定、費用征集、費用記錄處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基金會計核算與财務管理六個基本環節。社會保險金從籌集到支付的這六個環節,形成了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的程序。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按業務管理的基本環節設置相應的管理崗位。

1. 繳費核定本環節主要職責有五項。

(1)建立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個人(以下簡稱單位、職工)的基本資料檔案,作為繳費核定的依據。

(2)核定單位和職工的繳費工資與繳費金額。

(3)負責單位與職工變更後相關業務的處理及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的催辦工作。

(4)對單位和職工各類報表項目進行複核。

(5)制訂年度社會保險費征集計劃。

2. 費用征集本環節主要職責有四項。

(1)依據繳費核定環節提供的單位開戶銀行、賬号、賬戶名稱及應征集數額,辦理社會保險費托收業務,同時定期向機構内有關部門反饋征集信息。

(2)接待來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繳費的單位,辦理收款手續并登記。

(3)辦理單位緩繳手續及向緩繳期滿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催收社會保險費業務。

(4)負責向本機構領導及有關部門提供單位繳費情況,提出加強社會保險費征集工作的建議。

3. 費用記錄處理本環節主要職責有四項。

(1)根據有關基礎資料,建立健全各項基金管理台賬和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下同)及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2)根據社會保險費征集與分配到賬情況,登記職工個人賬戶,按規定的記賬利率計算和登記職工個人賬戶利息,并負責個人賬戶變更處理。

(3)對單位各類社會保險報表進行統計彙總、分析。

(4)定期公布單位繳費情況和職工個人賬戶情況。

4. 待遇審核本環節主要職責有三項。

(1)建立離退休(職)人員、企業工傷職工、育齡女職工生育等情況檔案;建立死亡、離退休(職)人員和工傷與非工傷職工遺屬檔案。

(2)審核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對離退休(職)人員、工傷職工及其遺屬津貼、一次性待遇予以認定并按規定進行調整。

(3)對上述各項待遇進行複核。

5. 待遇支付本環節主要職責有四項。

(1)填制社會保險待遇支付花名冊并确定各項待遇的支付方式。

(2)填制社會保險待遇撥付通知單,辦理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手續并登記。

(3)協調待遇支付單位間的業務關系。

(4)對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調查與監督。

6. 基金會計核算與财務管理本環節主要職責有六項。

(1)負責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收支進行審核及其會計核算。

(2)定期與銀行對賬并對實際到賬金額予以認定,将對賬信息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3)對各環節社會保險費收支記錄予以核對和檢查,彙總登記基金賬簿。

(4)審核、登記、管理各種結算憑證。

(5)辦理基金的存儲及有價證券認購等事宜。

(6)編制各項基金的年度預決算草案及報告期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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