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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撞倒同學被賠償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07 08:16:59

校園生活

總是充滿歡樂,無憂無慮

同學們三五成群,嬉戲打鬧

小學生撞倒同學被賠償(小學生拉扯同學書包緻其摔成十級傷殘)1

但是,若是因此受傷,

責任該如何劃分呢?

近日

廣西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

01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1日下午,柳州市某小學二年級學生小雷在排隊等待放學期間,拉扯同學小莫的書包緻小莫摔倒。

班級老師發現小莫摔倒後聯系小莫家長。家長立即将小莫送往醫院治療。

經醫院診斷,小莫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療,其傷情經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莫家長訴至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要求小雷監護人及學校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8819.74元。

02

審理經過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小雷在事發時系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拉扯小莫書包的後果缺乏預見性,對于造成小莫身體損傷,主觀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觀上造成了小莫身體損傷的後果,故小雷應對小莫的身體損傷後果承擔侵權責任,小雷父母作為小雷的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柳州市某小學作為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學校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疏于管理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學校視頻資料可知,在放學排隊過程中老師未能注意觀察學生排隊前進的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學生打鬧,避免事故的發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對此學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小莫各項經濟損失114803.14元,根據具體案情,酌定小雷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莫91842.51元,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莫22960.63元。

小雷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柳州中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正确,适用法律恰當,駁回了小雷父母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03

法官提醒

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校園内因嬉戲打鬧造成人身損害的事件屢屢發生。這不僅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不利于未成年人樹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利于創造安全、和諧、文明的成長環境。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三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财産安全。”

在學校,同學之間應當團結友愛互助,但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對于何為危險行為、實施危險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缺乏認識,日常生活中的小打鬧,可能釀成大悲劇。對此,法官呼籲,家長和學校要高度重視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在未成年人的成長路上,家長應正确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學校應加強安全教育,積極履行保護、管理職責。隻有未成年人不斷增強自身的安全意識,從生活中的點滴小事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才能最大程度地減少校園傷害事件的發生。

轉自:廣西高院

來源: 長沙電視台政法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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