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3月1日正式實施。為給廣大市民營造良好有序的停車環境,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将從即日起,聯合在市區範圍内開展規範停車集中整治工作。
那麼,什麼樣的行為是不規範停車,又将受到怎樣的處罰呢?大慶日報邀請市交警支隊交通大隊副大隊長盧渴新、市城管局停車管理科科長李星,對條例中百姓最關注的停車行為管理及相關法律責任進行解讀。
發展路上的分時段禁停标志。
不按泊位的規定時段、箭頭方向等停車,罰100元
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公共停車場、路内停車泊位停車的,要按照規定時段、按照停車泊位内箭頭指示方向、在停車泊位标線範圍内停放車輛,車身及運載貨物不得超過停車泊位标線。
盧渴新:違反以上規定,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罰款。比如高新區發展路道路兩側“禁停”标志上,寫着“周一至周五7:30-18:00”字樣,意思是周末及晚上18時後可以在路邊停車,但不在規定的時段内停車,就要罰款100元。“停車時,汽車壓着線停、不按箭頭指示方向停也不可以,必須将車停在标線範圍内。”
占用醫院、學校、幼兒園非經營性停車場超48小時,罰100元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無障礙停車泊位,或是占用醫院、學校、幼兒園周邊的非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持續停車時間超過48小時。
盧渴新:違反以上規定,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罰款。對于停車需求量比較大的地方,需要通過法規來提高泊位的周轉率,避免少數人占用公共資源。
擅自施劃設置路内停車泊位,最高罰5000元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施劃設置或者調整路内停車泊位。
盧渴新:路内停車泊位隻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劃設置。擅自施劃設置路内停車泊位并收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罰款。擅自施劃設置路内停車泊位但未收費,或者擅自調整路内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擅自施劃設置或者調整的停車泊位數,處每個泊位20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
在公共停車位上設置各類障礙物且拒不改正,每處罰200元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内、其他公共區域以及未取得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圍欄、移動可拆卸停車設施等障礙物。
李星:私設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嚴重侵害群衆利益,為此在條例内專門做出了具體針對性規定。違反以上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占公共停車位展示二手車、擺攤最高罰200元,洗車、修車最高罰2000元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車場、路内停車泊位從事經營性展示車輛,經營性清洗、維修車輛和擺攤設點。
李星:占道經營、占道洗車,始終是我市城管執法部門的重點整治對象,而一些租車、二手車商戶長期霸占公共停車資源,也一直為人诟病。制定條例時,我們專門對這些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擅自在公共停車場、路内停車泊位從事經營性展示車輛且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從事經營性清洗、維修車輛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擺攤設點且逾期未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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