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物權的區别在于,所有權在本質上就是讓公民基于某種緣故而得到了随意使用而不會被别人影響的權利,而物權則是在所有權之上更大範圍并且将其包括在内的法律權利,二者在被公民享有的問題上并沒有太大的分别而更多的是相同部分。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物權區别是什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物權的區别在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财産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一般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享有三個方面的權利:
①對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所有權;
②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③因共同關系所産生的成員權。
共有所有權是建築物所有人對建築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其中,全體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電梯、樓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頂、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單元内的樓梯,各樓層之間的樓闆,兩套住宅之間的隔牆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權利時應當以共用部分的本來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擔共同的費用和負擔;不得擅自對共用部分進行修繕或拆除等。
1、專有所有權是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共有所有權《物權法》第73、74、79條明确規定以下部分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①建築區劃内的道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築物區劃内的綠地,城鎮公共綠地、明示個人所有的除外;
③建築區劃内的物業服務用房;
④占用業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⑤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
3、因共同關系所産生的成員權。成員權又稱社員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基于在一棟建築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關系而産生的,作為建築物的一個團體組織的成員而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
綜上所述,建築物在交給人們正常用之後肯定會被分出好幾份并且在權利上還需要作出分割,此時被區分出來的所有權在本質上也依舊可以讓公民排除掉其他人想要介入的行為,但是物權這種權利則是公民擁有的基礎上還存在别的利益有公民合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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