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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确立了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2 06: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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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命商鞅為左庶長,在秦國國内實行第一次變法。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又命商鞅在秦國國内進行第二次變法。在這一次的變法中商鞅廢除了一項制度,名叫“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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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井田制呢?接下來就從起源、沿襲、特點、瓦解等方面為大家做一簡單介紹。

起源

井田制是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演變而來,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隻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範圍内實行定期平均分配因土地劃分為許多方塊,而且形似“井”字形,所以叫做井田制。

而“井田”一詞 ,最早出現在《谷梁傳·宣公十五年》中。“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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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襲

夏朝、商朝時期實行的八家為井、同養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後出現的九夫為井之制個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

西周中期,貴族之間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個人私有制至少貴族之間已經出現。由此,自上而下,進一步發展為實際耕作者的土地個人私有制。

特點

井田制是把耕地劃分為多塊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個人大約耕種一百畝。一百畝為一個方塊,稱為“一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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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井分為九個方塊,周圍的八塊田由八戶耕種,叫做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戶所有;中間是公田,由八戶共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

井田制規定一切土地屬于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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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諸侯,諸侯将受封土地分賜給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賜其子弟和臣屬。

周王對所封土地有予奪之權。各級受封的貴族對土地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隻能世代享用,不能轉讓與買賣。受封者還要向國王承擔義務,就是要向國王交納貢賦。

在貴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隸和庶民集體耕種。使用奴隸集體耕作是奴隸制經濟繁榮的主要原因。

分類

西周的各級統治者把井田分為三類。他們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成千塊、上萬塊地留給自己,叫“公田”。因為公田的面積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驅使奴隸集體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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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距城市較近的郊區土地,以田為單位分給和統治者同族的普通勞動者耕種。這部分人因為住在“國”裡,叫“國人”。國人不負擔租稅,隻負擔軍賦和兵役。他們平時每年向國家交納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為軍費。戰時當兵,自己準備武器、糧食和軍需。國人有當兵和受教育的權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們受到的教育主要是軍事訓練和禮儀學習。這部分人是社會裡的普通平民。他們表面上不受剝削,是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但,當時戰争十分頻繁,他們經常被征調去打仗,打了勝仗,掠奪來的土地和财富歸統治者所有,打了敗仗,還有被俘淪為奴隸的危險,如此之下,土地荒廢,破産者多也。因此,國人的地位是動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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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領主把距離城市較遠、土質瘠薄的壞田,分給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領主階級瞧不起他們,認為他們最愚蠢,所以也管他們叫“氓”。庶人沒有任何權利,隻有給領主耕種井田和服雜役的義務。他們每年要先在領主的大田上勞作,然後才準許去耕種自己作為維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塊土地。

瓦解

在西周中期,個别貴族為了額外榨取庶民的剩餘勞動,強迫庶民開墾井田以外的空地。但這樣開墾出來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畝積,是瞞着公室,不納稅的私有物,叫私田

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當顯著。争奪田邑、交換土地也多起來了。

貴族們土地私有的欲望不斷增長,到周幽王時,連公田都企圖據為己有。周王像原先那樣從貴族手裡收公田,就引起貴族們強烈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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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使私田急劇增加。諸侯、大夫們富起來。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奪他們的田地了。

開辟和耕種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勞動力。而用奴隸制的辦法已不能調動生産者的勞動積極性。

于是,一些順應新形勢的貴族為了招徕勞動人手,改變剝削方式,如齊國田氏向民衆征賦稅使小鬥,把糧食貸給民衆用大鬥;晉國韓氏、魏氏、趙氏采取擴大地畝,而不增稅額的辦法,收買民心。這樣,奴隸們紛紛從公室逃往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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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的逃亡,使一些國家的公田變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維持不下去了。以魯國為代表的各諸侯國為增加收入,進行稅制改革,無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畝納稅,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促使了土地由國有向私有的轉化。

商鞅在秦國變法中廢除了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春秋晚期到戰國初期,徹底瓦解。

總結

井田制是時代的産物,為了順應時代而生,維系了夏、商、周時代的社會發展,随着時代的變遷退出了曆史的舞台。

從井田制代替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到最終的瓦解,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社會生産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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