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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超載發生交通事故三者險賠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6 17:39:27

車輛超載發生交通事故三者險賠嗎?近年來,随着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交通事故案件數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糾紛已經成為與人民群衆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案件類型之一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通過懲處交通違法行為,倡導安全文明出行,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車輛超載發生交通事故三者險賠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車輛超載發生交通事故三者險賠嗎(以案釋法)1

車輛超載發生交通事故三者險賠嗎

近年來,随着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交通事故案件數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糾紛已經成為與人民群衆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案件類型之一。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通過懲處交通違法行為,倡導安全文明出行,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案例7:因超載引發交通事故,商業三者險可否免賠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3日19時20分許,被告張某駕駛重型半挂貨車沿廊滄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226公裡加358米處時,與同向停車騎軋行車道與應急車道分道線的機動車駕駛人鄧某駕駛的重型半挂貨車刮碰,同時鄧某在其車下左後側第三行車道被張某駕駛的重型半挂貨車撞到并碾壓,造成鄧某死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孟村大隊認定:鄧某與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張某駕駛的重型半挂貨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交通費、處理喪葬事宜費用共計582839元。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張某駕駛的車輛存在超寬情形,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該情形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10%的情形,主張商業險部分免賠10%。

另查明,原告王某、鄧某1、鄧某2分别系死者鄧某妻子、長女、長子。張某駕駛的重型半挂貨車登記車主為魚台縣某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于某,被告張某系被告于某雇請的司機。

裁判結果

孟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太平洋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告知書、投保人聲明、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雖對免責條款進行了加粗加黑或對全部免責條款集中單獨印刷,上述投保人聲明處亦加蓋了濟甯某物流有限公司公章,但無經辦人簽章,并不能證明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濟甯某物流有限公司就案涉肇事車輛向其投保時已對具體的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确說明義務。故對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主張不予支持。太平洋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賠償原告王某、鄧某1、鄧某2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各項損失合計467100.25元。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上訴人太平洋保險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張某駕駛車輛因違法裝載應在商業險範圍内免賠10%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本案中,被上訴人張某的車輛以濟甯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上訴人太平洋保險公司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三責不計免賠率,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一審中,上訴人太平洋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告知書、投保人聲明、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對免責條款進行了加粗加黑或對全部免責條款集中單獨印刷,且投保人聲明處手寫了“投保人已明确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内容及法律後果”并加蓋了投保人濟甯某物流有限公司公章,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上訴人太平洋保險公司能夠證明其就該項免責條款已經向投保人盡到了相應的提示及明确說明義務,故一審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未生效,系适用法律不當,應予以糾正,上訴人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内免賠10%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上訴人太平洋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賠償被上訴人王某、鄧某1、鄧某2各項損失共計431390.23元。被上訴人張某、于某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賠償被上訴人王某、鄧某1、鄧某2各項損失共計35710.02元。

典型意義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争議焦點在于:被告張某與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三者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車輛超載發生保險事故時,在商業三者險的賠償中免賠10%是否有效,是否應當支持保險人的免賠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首先,根據上述免賠10%是免除保險人的部分賠償責任,其性質應當界定為免責條款;其次,對于簽訂具有免責内容的條款,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依法履行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義務,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再次,明确何種情形下保險人需要對免責條款履行告知和明确說明義務才發生法律效力、何種情形下隻需要履行提示義務即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确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号或者其他明顯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本案中,超載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履行提示義務即發生法律效力;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以黑體字形式履行了超載免責的提示義務,故該免責應當合法有效,故依法應當支持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賠償中按10%的免賠率計算免賠額。這既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引導駕駛人員安全駕駛,确保交通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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