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體記者 周宵鵬 通訊員 梅曉
流動人口管理是一項複雜的工作,已越來越成為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河北省流動人口約有397.2萬名,呈現出“多、雜、亂”的局面,怎樣管理才能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确保一方平安的目的,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面臨的難題。
9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通過《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有效解決流動人口治安管理難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河北省第一部專門規範租賃房屋治安方面的法規。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以法治方式尋找破解流動人口治安管理難題的答案,探索推出了‘以房管人、信息登記、權責清晰、多元共治’的法治實踐,努力為守好首都‘護城河’作出人大貢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周英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亮點一:切口小、靶向準,聚焦治安“抓關鍵”
《條例》于2018年底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2019年5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7月進行二次審議,9月進行三次審議并表決通過。然而,整個過程并非一蹴而就,從法規名稱到文本内容,《條例》草案一改再改。
由立項之初的租賃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到表決通過時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一詞之差,使得立法直接定位到治安安全領域,切口更小、内容更加精準、目标導向更加清楚。
“制定《條例》的出發點是防範安全風險,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産安全,當好首都政治‘護城河’。結合河北租賃房屋、流動人口遊離于法規監管之外的實際,在經過反複調研論證後,最終确定立法重點是解決治安安全問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主任王大為說。
《條例》明确,租賃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單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業用房等。同時規定,不具備合法手續和居住安全條件的房屋及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作居住;日租房、時租房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即時采集承租人信息,向公安機關報送。
為了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法工委和省公安廳組成專班,3次書面征求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直相關部門意見,兩次在省人大常委會官網公開征求社會意見,3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廣泛聽取了各地省市人大代表、執法部門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社區、物業、綜治網格員、業主以及省公安廳、司法廳、住建廳、應急管理廳的意見,曆經10多個修改版本。
亮點二:結構明、思路清,立法條款“少而精”
《條例》共有32條,4360字,不分章節,按照“誰來管、管什麼、怎麼管”的思路,從責任主體、部門職責、信息登記報送、出租人承租人義務、其他涉及主體的配合義務等方面展開。
“出租房屋作為流動人口的主要落腳點,是流動人口管理的重要内容。管好了出租房屋,也就抓住了流動人口管理的牛鼻子。”周英直言,《條例》立足“以房管人”的本意和治安管理的制度設計,确定基本的管理原則,有利于解決執法過程中租賃治安領域遇到的各種問題。
《條例》規定了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并履行負責出租人、承租人及其所有居住人員相關信息登記、查核工作,督促依法報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相關信息等7種職責,明确了公安機關的管理權、檢查權、處罰權。為推動“以房管人”和“以人促管”有機結合,《條例》還規定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将其掌握的租賃房屋相關信息與公安機關實時共享。
目前,河北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由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尚未形成有效協調聯動。為此,《條例》在充分發揮公安機關主力軍作用的基礎上,進一步整合政府、部門、單位的職能,推動多元共治體系的建成,明确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10個部門或單位的職責分工,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主動參與。
《條例》還對職責義務進行了細化,明确規定了公安機關、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機構、獲悉租賃房屋信息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供電、供水、燃氣經營企業的責任義務,從登記時限、查驗、告知、配合檢查、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及時報告、做好安全處置工作等方面予以規範。
亮點三:解難題、求實效,以房管人“出高招”
河北公安機關登記的流動人口約有397.2萬人,登記的出租房屋約有125.6萬戶。如何實現流動人口與出租房屋的有效管理?“從抓流動人口落腳點的出租房屋入手,實行信息登記制度,以登記的方式達到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有機結合。這種登記,形式上登記的是出租房屋信息,實質上是流動人口信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金霞說。
陳金霞介紹說,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信息登記是開展執法活動的重要抓手。對此,《條例》規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實行信息登記制度,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向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機構報送租賃房屋及其所居住人的信息。租賃房屋信息登記内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報送相關信息。
為了推動租賃房屋網格化治安管理和智能化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協調推動将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納入網格管理,整合基層網格力量,落實綜治網格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鼓勵、支持使用智能門禁(鎖)、視頻監控等先進設備,綜合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租賃房屋智能化管理,促進相關單位和個人主動報送信息,保證信息報送的即時性和準确性。
亮點四:察民情、貼民意,便捷高效“暖人心”
信息化建設滞後、辦理登記不方便、租賃雙方登記信息積極性不高、公衆參與度低……針對這些現實存在的難題,《條例》關注百姓訴求,回應民生期待,從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高度出發,因勢利導讓服務更便民、更高效,讓群衆更舒心、更滿意。
“在《條例》的相關規定中,在線政務讓租賃更便捷,依法懲處讓信息更安全,管教得當讓法規更暖心,可謂補齊‘短闆’、築牢‘堤壩’、懲戒‘有度’。”周英說。
《條例》以立法的形式推動政府加強信息化建設,引導更多市場主體、人民群衆和一線工作人員積極主動、自覺自願參與信息化建設,真正打通租賃房屋服務管理便民“最後一公裡”。《條例》明确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為租賃房屋信息登記提供便利;簡化辦事程序,推行網上登記,在租賃房屋集中地區、辦事窗口、網站等公布租賃房屋信息登記的流程、方式、材料目錄。同時注明,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為防止工作人員洩露租賃房屋的登記信息,《條例》規定,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不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的、将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用途的等4種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堅持教育引導與處罰相結合,強化服務,縮減自由裁量幅度,促使過罰相當,避免出現“以罰代管”現象。為此,專門規定了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向無有效身份證件人員介紹租賃房屋、未按規定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的,由公安機關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工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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